2025年11月26日,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宣布,企業可依據歐盟微塑料限制法規啟動年度微塑料排放報告的提交工作。首份報告須于2026年5月31日前提交,內容需涵蓋2025年的預估排放數據。同日,歐盟官方公報發布(EU)2025/2365《防止塑料顆粒流失以減少微塑料污染法規》,旨在防止塑料顆粒在供應鏈各環節中的流失,進一步減少微塑料環境污染,推動實現“零塑料顆粒流失”的目標。
微塑料排放報告
凡未被禁令覆蓋的合成聚合物微顆粒(SPMs)用途——包括獸藥、人用藥品、食品添加劑、體外診斷器械及工業場所內部使用——均納入年度申報范圍。制造商、進口商、下游用戶以及首次將含SPMs產品投放市場的供應商,均在義務主體之列。
報告需通過IUCLID格式準備,并經由REACH-IT平臺提交。關鍵時間節點如下:
- 2026年5月31日:僅針對以顆粒、薄片或粉末形態用作塑料生產原料的工業場所;
- 2027年5月31日:擴展至所有其他工業場所用途,以及面向專業用戶或公眾、首次投放市場的豁免產品。
首次投放市場的豁免產品包括:
- 特定產品豁免:藥品和獸藥產品、食品添加劑和體外診斷設備。
- 風險控制豁免:通過技術手段被封閉的SPM、具有永久改性物理性質的SPM和被永久固結在固體基質中的SPM。
此后,報告須逐年提交,且僅覆蓋上一自然年數據。REACH-IT 目前僅接受“首次提交”,更新功能將于2026年二季度上線。
塑料顆粒防控法規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在歐盟境內處理或運輸塑料顆粒的自然人或法人,包括:
- 年處理量≥5噸的經濟經營者;
- 清洗塑料顆粒容器或儲罐的設施;
- 歐盟及非歐盟運輸商;
- 通過海運集裝箱運輸塑料顆粒的發貨人、船舶經營人、代理人和船長。
二、關鍵定義
- 塑料顆粒:用于塑料制造的各種聚合物材料,包括顆粒、粉末、微球等。
- 流失(loss):塑料顆粒從設施或運輸工具中逸出并進入環境。
- 溢出(spill):塑料顆粒在設施或運輸工具內部逸出但未進入環境。
三、核心義務
1. 經濟經營者義務
- 建立并實施風險管理計劃(含風險評估、設備與程序);
- 向主管機關通報設施信息及顆粒處理量;
- 年處理量≥1500噸的中大型企業需通過認證機構獲得合規證書;
- 小企業可提交自我聲明,每5年更新一次;
- 培訓員工,記錄年度顆粒流失估算。
2. 運輸商義務(歐盟與非歐盟)
- 實施防流失措施,如檢查包裝完整性、清潔運輸工具、使用密封容器;
- 非歐盟運輸商需指定歐盟授權代表;
- 海運需使用優質包裝,集裝箱應盡量裝在甲板下或遮蔽區域。
四、合規路徑
- 認證合規:通過獨立認證機構獲得合規證書;
- 許可合規:如設施已獲環保許可并定期檢查,可豁免認證;
- 環境管理體系合規:如企業已注冊EMAS或等效EMS,也可豁免部分義務。
五、事故應對與處罰
- 發生流失事故時,經營者需立即通報、采取應急措施并提交事故報告;
- 對違規行為可處以行政罰款(最高可達年營業額3%)或刑事處罰;
- 若造成人體健康損害,受害者可依法索賠。
該法規將于2027年12月17日起實施,歐盟將于2033年對法規執行情況進行評估。
https://echa.europa.eu/nl/-/echa-ready-to-receive-reports-on-microplastics-emissions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5023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