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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推遲化學品標簽新規實施至2028年,給予企業更長緩沖期

    2025年12月3日,歐盟議會和理事會正式通過 (EU) 2025/2439法規,對2024年通過的化學品標簽法規進行修訂,多項條款的生效日期推遲至 2028年。

    修訂背景

    該修訂基于2024年發布的《歐洲競爭力未來》報告(即Draghi報告)。報告指出,歐盟法規的復雜性和數量可能限制企業發展空間,增加不必要的行政成本。歐盟委員會隨后在7月公布修訂草案,擬取消加油站標簽上的“供應商名稱”“唯一配方識別碼”等被認為“無健康收益且成本高昂”的字段。

    七月修訂草案內容可參考:http://www.wsy4.com/cn/chemicals/ou-meng-wei-yuan-hui-fa-bu-clp-fa-gui-xiu-ding-ti-an-bu-fen-hua-xue-pin-biao-qian-xin-gui-tui-chi-liang-nian-shi-shi

    修訂內容

    以下條款的生效日期推遲至2028年1月1日

    • 標簽信息更新
    1. 若物質或混合物的分類或標簽發生變更,導致需要新增危險類別、分類等級更為嚴格,或需要根據第25條在標簽上添加新的補充信息,則該物質或混合物的供應商應確保在不無故延遲的情況下更新標簽,且最晚不得遲于其獲得或收到第15條第4款所述新評估結果后的6個月內完成。
    2. 若物質或混合物的分類或標簽發生變更(本條第一款所述情形除外)且需要更新標簽,則該物質或混合物的供應商應確保在不無故延遲的情況下更新標簽,且最晚不得遲于其獲得或收到第15條第4款所述新評估結果后的18個月內完成。
    3. 若物質或混合物的分類和標簽變更是由根據第37條第5款通過的授權法案中規定的物質統一分類和標簽,或根據第53條第1款通過的授權法案中規定的條款所引發,則本條第一、二款不適用。在此類情況下,供應商應確保在相應授權法案規定的日期前完成標簽更新。
    4. 屬于法規 (EC) No 1107/2009 或法規 (EU) No 528/2012 適用范圍的物質或混合物的供應商,應根據上述法規的要求更新標簽。
    • 強制性格式要求

    第17條第1款所述的標簽要素應清晰、持久地標識。這些要素應與背景明顯區分,其尺寸和間距應確保易于閱讀,并按照附件一第1.2.1節的要求進行格式化。

    標簽及象形圖的尺寸要求與字體規范如下:

    包裝容量

    第17條要求信息的標簽尺寸(毫米)

    每個象形圖尺寸(毫米)

    最小字體尺寸(毫米字高)

    不超過0.5升

    若可能,至少52×74

    不小于10×10

    1.2

    超過0.5升不超過3升

    (若可能,至少16×16)

    (若可能,至少16×16)

    1.4

    超過3升不超過50升

    至少74×105

    至少23×23

    1.8

    超過50升不超過500升

    至少105×148

    至少32×32

    2.0

    超過500升

    至少148×210

    至少46×46

    2.0

    標簽文字須符合以下特征: (a) 白底黑字印刷; (b) 行間距至少為字體大小的120%; (c) 使用易讀的無襯線單一字體; (d) 字符間距需適配所選字體以確保易讀性。

    對于內容物不超過10毫升的內包裝,若需標注最關鍵信息(如危險說明或EUH說明)且外包裝符合第17條要求時,字體大小可小于表格規定,但須保持清晰可讀。

    • 廣告與遠程銷售
    1. 對于被歸類為危險品的物質,其任何廣告均應視情況標注附件二中規定的危險象形圖、信號詞、危險說明和補充性EUH說明。面向公眾銷售的此類物質廣告還須注明:“務必遵循產品標簽上的信息。”
    2. 對于被歸類為危險品或符合第25條第6款規定的混合物,其任何廣告均應標注附件二中規定的危險象形圖、信號詞、危險說明和補充性EUH說明。面向公眾銷售的此類混合物廣告還須注明:“務必遵循產品標簽上的信息。”
    3. 根據第25條第4款規定,被歸類為危險品的物質或混合物的任何廣告不得包含未出現在該物質或混合物標簽或包裝上的說明。
    4. 作為對第1款和第2款的變通規定,非視覺廣告可省略危險象形圖和信號詞。
    • 加油泵標簽

    處于潮濕狀態的預拌水泥和混凝土應隨附一份符合第17條規定的標簽要素副本。對于在加油站供應并通過直接泵入車輛固有容器(通常情況下物質或混合物不從該容器中移除)的物質或混合物,第17條所述的標簽要素應展示在相應泵機的明顯位置。當車輛燃料在加油站通過泵送方式注入專用于盛裝燃料的便攜式容器時,除泵機上的明顯位置外,還應提供第17條所述標簽要素的實體副本,以便附于容器之上。

    修訂法規自其在《歐盟官方公報》發布后的第二十天(2025年12月23日)生效。法規對所有成員國均具有完全約束力,并直接適用。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50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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