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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通過PFAS消防泡沫禁令:REACH法規修訂案2030年全面生效

    2025年10月2日,歐盟委員會正式通過法規(EU) 2025/1988,對歐盟REACH法規((EC) No 1907/2006)附件XVII進行修訂,明確限制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質(PFAS)在消防泡沫中的使用。此次修訂已刊登于10月3日的歐盟官方公報。

    法規具體內容

    在(EC)第1907/2006號法規附件XVII中,新增以下條目:

    82.  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質(PFAS)

    定義為:任何含至少一個全氟化甲基(CF3)或亞甲基(CF2)碳原子(未連接H/Cl/Br/I)的物質。

    1.     20301023日起,消防泡沫中所有PFAS總濃度≥1mg/L時不得投放市場或使用。

    2.     第一條不適用于:

    (a)   (EU)2019/1021法規附件I管轄的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鹽類、PFOS相關化合物C8F17SO3X,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類、PFOA相關化合物,以及全氟己烷磺酸(PFHxS)及其鹽類、PFHxS相關化合物;

    (b)   受第68條限制的分子式為CnF2n+1-C(=O)OHn=8,9,10,11,1213)的直鏈/支鏈全氟羧酸(C9-C14 PFCAs)及其鹽類與混合物;

    (c)    受第79條限制用途的十一氟己酸(PFHxA)及其鹽類、PFHxA相關物質。

    3.     在測定所有PFAS的總濃度時,第2條中豁免條款所適用的物質應包含在測定范圍內。

    4.     作為第1條的豁免,源自經最佳可行技術清潔處理設備(不包括便攜式滅火器)的無氟消防泡沫中,所有PFAS的總濃度不得超過50mg/L

    歐盟委員會最遲應于20301023日前重新審查此條豁免。

    5.     作為第1條的豁免,允許投放市場的PFAS濃度≥1mg/L(按所有PFAS總和計)的情形包括:

    (a)   20261023日前,便攜式滅火器中的消防泡沫;

    (b)   2027423日前,便攜式滅火器中的耐酒精型消防泡沫;

    (c)    20351023日前,以下用途的消防泡沫:

    (一)屬于2012/18/EU號指令管轄的場所(不包括民用航空領域,含民用機場);

    (二)海上石油天然氣行業的設施;

    (三)軍用艦船;

    (四)20251023日前已裝載消防泡沫的民用船舶。

    6.     作為第1條的豁免,允許使用PFAS濃度≥1mg/L(按所有PFAS總和計)的消防泡沫的情形包括:

    (a)   2027423日前:

    (一)訓練和測試活動(消防系統的功能性測試除外,且需確保無泄漏);

    (二)執行公共消防職能的公立及私立消防機構(不包括其在2012/18/EU指令管轄的工業場所滅火時,專門使用該類泡沫及設備的情況);

    (b)   20301231日前:便攜式滅火器。

    (c)    對于第5(c)項所述案例,有效期至20351023日。

    歐盟委員會應在該豁免有效期結束前審查(c)項下的豁免條款。

    7.     20261023日起,根據第1條及第6(c)項規定,滅火泡沫中PFAS總濃度≥1mg/L的使用須遵守本條款規定。使用者應當:

    (a)   確保滅火泡沫僅用于涉及易燃液體(B類火災)的滅火作業;

    (b)   將向環境介質的排放及人類直接/間接接觸滅火泡沫的可能性降至技術上與實際操作中可行的最低水平;

    (c)    在技術及實際操作可行的情況下,確保對未使用滅火泡沫庫存及滅火作業產生的含PFAS廢棄物(包括廢水)進行單獨收集,并確保通過銷毀或不可逆轉化方式處理PFAS成分;

    (d)   制定專門針對含PFAS滅火泡沫使用場所的《含PFAS滅火泡沫管理計劃》,內容包括:

    (一)現場滅火泡沫使用條件與用量的詳細記錄,說明如何滿足(b)項規定;

    (二)關于(c)項要求的收集與妥善處理的信息;

    (三)設備清潔與維護的類型及方法細節;

    (四)滅火泡沫意外泄漏/溢出時的應急處置方案(包括后續行動的記錄文件);

    () 用無氟滅火泡沫替代含PFAS泡沫的實施策略。

    該管理計劃應每年更新,并至少保存15年供主管機關隨時調閱檢查。

    8.     20261023日起,除便攜式滅火器外,所有投放市場的消防泡沫中PFAS總濃度≥1mg/L時,須按照第10條規定進行標識。除非相關成員國另有規定,標識應使用消防泡沫投放市場所在成員國的官方語言。

    9.     20261023日起,含PFAS消防泡沫的使用者須確保未使用的消防泡沫庫存及源自消防泡沫使用的含PFAS廢棄物(包括廢水)中PFAS總濃度≥1mg/L時,按第10條規定進行標識。除非相關成員國另有規定,標識應使用廢棄物產生及處理所在成員國的官方語言。

    10.   為執行第8條和第9條,標識應包含以下文字:警告:含有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質(PFAS),其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質總濃度≥1mg/L”。該信息應清晰、易讀且永久標注。

    11.   本條目適用以下定義:

    (a)   “便攜式滅火器指根據EN3-7標準設計為可手提操作、工作狀態下質量不超過20公斤的滅火器;根據EN-1866標準容量不超過150升的移動式滅火器;以及符合EN-16856標準的噴霧罐滅火器;

    (b)   “消防泡沫指所有用于泡沫滅火的混合物,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泡沫濃縮液及用于產生泡沫的消防泡沫溶液。

    (c)    “未使用的消防泡沫儲備是指尚未用于滅火的消防泡沫。

     

    法規自其在《歐洲聯盟官方公報》上公布之日起第二十日(2025年10月23日)正式生效,并直接適用于所有成員國。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50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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