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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藥監局發布《上海市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試行)》

    來源 上海藥監 作者

    近日,上海市藥監局發布了《上海市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試行)》,旨在規范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質量管理,明確不同主體間的質量管理責任劃分,指導醫療器械注冊人、受托生產企業和檢查人員開展質量體系管理和核查。

    上海市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試行)

    1、制定依據

    為規范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質量管理,明確不同主體間的質量管理責任劃分,保障委托方和受托方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銜接和運行,切實保障醫療器械質量安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印發全面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的通知》《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將本市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改革試點擴大至全市范圍實施的公告》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

    2、適用范圍

    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是改革完善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和注冊生產制度的重大創新,建立醫療器械注冊人保證醫療器械質量的責任體系、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是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的主要目的之一。

    《指南》中的醫療器械注冊人是指按照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要求,委托生產醫療器械樣品或產品的企業、機構或科研人員。《指南》中的受托生產企業是指按照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要求,接受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醫療器械樣品或產品的企業。

    《指南》旨在為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醫療器械時,對雙方在建立、運行、改進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方面提供指導,從而更好地滿足《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的要求,落實醫療器械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主體責任,確保醫療器械產品上市后的安全、有效。

    《指南》是在《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的基礎上,針對醫療器械注冊人及其受托生產企業的特殊管理要求所指定的細化指南性意見。醫療器械注冊人及其受托生產企業應在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要求的基礎上,同時符合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和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的相關要求。

    《指南》同樣適用于醫療器械監管部門在對醫療器械注冊人及其受托生產企業實施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體系現場核查時參考使用,指導和規范醫療器械監管人員開展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過程的監督檢查工作。

    3、要求

    1、義務與責任

    1.1、醫療器械注冊人

    1.1.1 履行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規定的義務,辦理醫療器械注冊證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2 能夠獨立開展質量評審。委托生產前應對受托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綜合生產能力進行評估,并提供綜合評價報告。委托生產期間每年應對受托生產企業開展至少一次全面質量管理評審,定期對受托生產企業進行審核,并按時向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年度質量管理體系自查報告。

    1.1.3 負責與受托生產企業簽訂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明確規定雙方在委托生產中技術要求、生產管理、質量保證、責任劃分、產品放行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1.1.4 負責將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中規定的技術要求、生產工藝、質量標準、說明書和包裝標識等技術文件形成清單及附件,并有效轉移給受托生產企業,雙方確認并保留相關記錄;以上文件發生的任何變化應及時告知并有效轉移給受托生產企業,雙方確認并保留相關記錄。

    1.1.5 負責將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中規定的技術要求、生產工藝、質量標準、說明書和包裝標識等技術文件形成清單及附件,并有效轉移給受托生產企業,雙方確認并保留相關記錄;以上文件發生的任何變化應及時告知并有效轉移給受托生產企業,雙方確認并保留相關記錄。

    1.1.6 負責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建立不良事件監測與再評價制度,指定責任部門和人員,主動收集不良事件信息并按法規要求向相應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報告。根據科學進步情況和不良事件評估結果,主動對已上市醫療器械開展再評價。

    1.1.7 負責售后服務,建立售后服務制度,指定售后服務責任部門,落實售后服務相關責任。

    1.1.8 負責建立醫療器械追溯體系,確保醫療器械產品全生命周期內可實現有效追溯。

    1.1.9 發現受托生產企業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的,應當立即要求受托生產企業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響醫療器械安全、有效的,應當立即要求受托生產企業停止生產活動,并向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

    1.1.10 委托生產變更或終止時,應當向原注冊部門申請醫療器械注冊證變更,同時應告知原受托生產企業辦理許可證登載產品變更、減少或注銷許可證。

    1.1.11 按照醫療器械風險程度購買足夠保額的商業責任險。

    1.1.12 醫療器械注冊人對批準上市的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依法承擔全部責任。

    1.2 醫療器械注冊人

    1.2.1 履行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委托生產質量協議規定的義務,辦理受托生產許可證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2.2 負責按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和《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的要求組織生產,對醫療器械注冊人及受托生產的醫療器械產品負相應的質量責任。

    1.2.3 負責產品生產放行,應按照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履行生產放行程序。

    1.2.4 委托生產變更或終止時,應向原許可發證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登載產品變更、減少或注銷許可證。

    2、機構與人員

    2.1、醫療器械注冊人

    2.1.1 應當建立健全與所生產醫療器械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保證其有效運行,建立與質量管理體系過程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并有組織機構圖,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權限,明確質量管理職能。

    2.1.2 應當確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負責建立、實施并保持覆蓋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的質量管理體系,報告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和改進需求,提高員工滿足法規、規章和顧客要求的意識。

    2.1.3 應當配備專門的研發技術人員,熟悉所注冊醫療器械產品的研發和技術,具有相應的專業背景和工作經驗,確保提交的研究資料和臨床試驗數據真實、完整、可追溯。

    2.1.4 應當配備專門的質量管理人員,應具有工作經驗,熟悉所注冊醫療器械產品的生產質量管理要求,能夠對醫療器械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評估、審核和監督。

    2.1.5 應當配備專門的法規事務人員,應具有工作經驗,熟悉所注冊醫療器械產品法規要求,能夠處理相關法規事務。

    2.1.6 應當配備專門的上市后事務人員,應具有工作經驗,熟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產品召回、售后服務等要求,能夠處理相關上市后事務。

    2.2、受托生產企業

    2.2.1 應當建立與醫療器械受托生產過程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保證其有效運行,建立與質量管理體系過程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并有組織機構圖,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權限,明確質量管理職能。

    2.2.2 應當確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負責建立、實施并保持與受托生產過程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報告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和改進需求,提高員工滿足法規、規章和顧客要求的意識。

    2.2.3 應當配備與受托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人員、生產人員和質量管理人員,以上人員應當熟悉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具有相關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應當有能力對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中實際問題作出正確判斷和處理。

    2.2.4 應指定專人與醫療器械注冊人進行對接、聯絡、協調。

    2.2.5 在醫療器械注冊人的指導下,對直接影響受托生產產品質量的人員進行培訓,符合要求后上崗。

    3、場地、設施、設備

    3.1、醫療器械注冊人

    3.1.1 自行研發醫療器械產品的,應具備與已獲證醫療器械相適應的研發場所和設施設備。

    3.1.2 委托開發醫療器械產品的,應確保被委托機構具備與已獲證醫療器械相適應的研發場所和設施設備

    3.1.3 醫療器械注冊人應明確受托生產企業場地、設施和設備的要求,委托生產前應查驗受托生產企業的生產條件,并定期評估。

    3.2、受托生產企業

    3.2.1 應配備與受托生產醫療器械相適應的場地、設施和設備。

    3.2.2 應采用適宜的方法,對醫療器械注冊人財產(包括受托生產相關且屬于醫療器械注冊人所有的各類物料、半成品及成品、留樣品、包裝、標簽、工裝夾具以及其他設備或輔助器具等)進行標識、儲存、流轉、追溯。

    3.2.3 受托生產企業對受托生產過程中涉及的場地、設施、設備應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的要求進行管理。

    4、文件管理

    4.1、醫療器械注冊人

    4.1.1 應當建立與質量管理體系過程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對《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有任何刪減或不適用均應詳細說明,且任何刪減或不適用不得影響醫療器械產品的安全、有效。

    4.1.2 對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進行管理,包括委托生產質量協議評審、變更、終止、延續、執行情況的年度評價,并保留相關記錄。

    4.1.3 對商業保險進行管理,包括保險的購買、延續、理賠等資料的保存和查閱。

    4.1.4 對已獲證醫療器械的全部研發資料和技術文檔進行管理。包括清單編制、保存、歸檔、檢索、查閱、變更、移交、使用權限,并保留相關記錄。

    4.1.5 對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指南性文件、質量公告等外來文件進行管理,包括收集、更新、檢索、匯總、分析,并保留相關記錄。

    4.1.6 對受托方生產質量管理體系評估、審核、監督的文件進行管理,包括保存、變更、檢索、匯總、分析,并保留相關記錄。

    4.2、受托生產企業

    4.2.1 應當建立與質量管理體系過程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并在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中增加受托生產相關內容,對《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有任何刪減或不適用均應詳細說明,且任何刪減或不適用不得影響產品的安全、有效。

    4.2.2 應對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進行管理,包括協議評審、變更、終止、延續、執行情況的年度評價,并保留相關記錄。

    4.2.3 對醫療器械注冊人轉移的受托生產醫療器械的全部研發資料和技術文檔進行管理。包括清單編制、保存、歸檔、檢索、查閱、變更、移交、使用權限,并保留相關記錄。

    4.2.4 對受托生產質量管理體系自查相關文件進行管理,包括保存、變更、檢索、匯總、分析,并保留相關記錄。

    4.2.5 文件和記錄的保存期限應符合法規要求和雙方協議約定,在保存期限內,醫療器械注冊人可向受托生產企業獲取委托產品生產相關文件及記錄,以滿足產品質量追溯、產品調查及法規要求等的需要。

    5、設計開發

    5.1、醫療器械注冊人

    5.1.1 應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要求進行設計開發。保留自行研發或委托研發醫療器械產品的設計研發資料,確保設計開發資料和數據的真實、完整、可追溯。

    5.1.2 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外部機構進行設計開發時,應當與受托設計方簽訂協議,確保設計開發過程滿足法規要求;醫療器械注冊人對整個醫療器械產品的設計開發負主體責任。

    5.1.3 應按照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要求,將需要轉移的設計輸出文件進行匯總并編制技術文件清單。

    5.1.4 應確保變更過程滿足法規要求,任何設計變更均應及時通知受托生產企業,并監督受托生產企業的變更執行情況。

    5.1.5 應當在包括設計開發在內的產品實現全過程中,結合受托生產產品的特點,制定風險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留相關記錄。生產和生產后信息顯示產品的風險不可接受時,醫療器械注冊人應及時通知受托生產企業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5.2、受委托企業

    5.2.1 應按照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要求,對醫療器械注冊人轉移的技術文件進行管理。

    5.2.2 應按照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要求,執行受托生產產品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約定。

    5.2.3 醫療器械注冊人在受托生產企業完成工藝建立、驗證、轉換、輸出的,受托生產企業應具備相應的能力。

    5.2.4 落實醫療器械注冊人的設計變更要求,并結合生產質量管理情況向醫療器械注冊人反饋設計變更的需求。

    6、采購

    6.1、醫療器械注冊人

    6.1.1 應明確委托生產產品物料的采購方式、采購途徑、質量標準、檢驗要求,按照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要求實施采購。

    6.1.2 必要時與受托生產企業一起對物料合格供應商進行篩選、審核、簽訂質量協議、定期復評。

    6.1.3 監控并確保受托生產企業使用合格供應商提供的合格物料。

    6.1.4 按照法規要求實施采購變更,所有的變更應書面通知受托生產企業,并留存相關記錄。

    6.1.5 定期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的要求,對委托生產采購控制進行自查,確保滿足規范的要求。

    6.2、受托生產企業

    6.2.1 應按照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和《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的要求,執行醫療器械注冊人的采購要求;由醫療器械注冊人采購并提供給受托生產企業的物料,由受托生產企業按照醫療器械注冊人要求進行倉儲、防護和管理。

    6.2.2 如代為實施采購,應將相關供應商納入合格供應商進行管理;應保留物料采購憑證,滿足可追溯要求。

    6.2.3 如實施采購物料驗證,應符合醫療器械注冊人的要求。

    6.2.4 采購中發現異常情況應采取措施暫停,并向醫療器械注冊人及時報告處理。

    7、生產管理

    7.1、醫療器械注冊人

    7.1.1 明確委托生產的品種及范圍、工藝流程、工藝參數、必要外協加工過程(例如輻照滅菌)、物料流轉、批號和標識管理、批生產記錄、可追溯性等具體要求。

    7.1.2 將與生產有關的技術文件以協議附件的形式轉移給受托生產企業,雙方確認并保留確認的記錄。

    7.1.3 明確在委托生產過程中的需要定期監控的環節和過程以及監控方式和標準,指定授權監控的人員,并保留監控記錄。

    7.1.4 應定期對受托生產企業的受托生產管理情況和相關記錄進行審核,并保存審核記錄。

    7.2、受托生產企業

    7.2.1 應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和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執行。

    7.2.2 當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響醫療器械安全、有效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活動并向注冊人報告。

    7.2.3 如果受托生產企業有相同產品在產,相關產品應有顯著區別的編號、批號、標識管理系統,避免混淆。

    7.2.4 應保留受托生產相關的全部生產記錄,并隨時可提供給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查。

    7.2.5 受托生產過程中出現可能影響產品質量的偏差、變更、異常情況應及時向醫療器械注冊人報告,保留處理記錄。

    8、質量控制

    8.1、醫療器械注冊人

    8.1.1 制定生產放行要求和產品上市放行程序、條件和放行批準要求。

    8.1.2 將生產放行要求轉移給受托生產企業,審核并授權生產放行人。

    8.1.3 負責產品上市放行,指定上市放行授權人,按放行程序進行上市放行,并保留放行記錄。

    8.1.4 明確委托生產產品的質量標準,檢驗職責、留樣及觀察(如涉及)等質量控制過程的職責分工,需要常規控制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和成品檢驗項目可由醫療器械注冊人完成,也可由受托生產企業完成,對于檢驗條件和設備要求較高,確需委托檢驗的項目,可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

    8.1.5 由受托生產企業實施質量檢驗的,醫療器械注冊人應對受托生產企業的質量檢測設備、質量控制能力、質量檢測人員能力、質量檢測數據進行定期監控和評價,并保留相關記錄。

    8.1.6 涉及產品留樣的,應制定留樣規程,定期查驗受托企業的留樣工作。

    8.2受托生產企業

    8.2.1 按照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約定的委托生產產品的質量標準、檢驗職責、留樣及觀察(如涉及)等質量控制過程的職責分工實施質量控制活動。

    8.2.2 負責生產放行,應保證受托產品符合醫療器械注冊人的驗收標準并保留放行記錄。

    8.2.3 涉及產品留樣的,應執行醫療器械注冊人的留樣規程,實施留樣。

    9、銷售

    9.1、醫療器械注冊人

    9.1.1 醫療器械注冊人可以自行銷售醫療器械,也可以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銷售醫療器械。

    9.1.2 醫療器械注冊人自行銷售醫療器械的,無需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或者備案,但應具備《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醫療器械經營能力和條件。

    9.1.3 委托銷售醫療器械的,醫療器械注冊人應當對所委托銷售的醫療器械質量負責,并加強對受托方經營行為的管理,保證其按照法定要求進行銷售。醫療器械注冊人應當與受托方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

    9.2醫療器械注冊人

    9.2.1 受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代為銷售時,必需具備相應的醫療器械經營條件,符合經營相關法規要求,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或者備案。

    9.2.2 如無銷售職責,本條不適用。

    10、不合格品控制

    10.1、醫療器械注冊人

    10.1.1 應當明確不合格品控制要求,防止非預期的使用或交付。

    10.1.2 產品銷售后發現產品不合格時,醫療器械注冊人應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如召回、銷毀等。

    10.2、受托生產企業

    10.2.1 應當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對不合格品進行標識、記錄、隔離、評審。

    10.2.2 不合格的評審包括是否需要調查,通知醫療器械注冊人或對不合格負責的所有外部方。

    11、不良事件監測、分析和改進

    11.1、醫療器械注冊人

    11.1.1 應當建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應當配備與其產品相適應的不良事件監測機構和人員,對其產品主動開展不良事件監測,并按規定直接報告醫療器械不良事件。

    11.1.2 發現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的,應當按照規定直接向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報告,及時開展調查、分析、評價,主動控制產品風險,并報告評價結果。

    11.1.3 應當主動開展已上市醫療器械再評價,根據再評價結果,采取相應控制措施,對已上市醫療器械進行持續改進,并按規定進行注冊變更。再評價結果表明已注冊的醫療器械不能保證安全、有效的,醫療器械注冊人應當主動申請注銷醫療器械注冊證。

    11.2、受托生產企業

    11.2.1 應向醫療器械注冊人提供受托生產過程中必要的質量數據和所發現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

    11.2.2 應配合醫療器械注冊人進行不良事件監測、分析和改進。

    4、核查范圍

    (一)醫療器械注冊人僅為樣品研發主體,生產工藝建立和驗證、設計轉換均在受托生產企業完成的,在產品注冊體系核查時,應對醫療器械注冊人研發地址和受托企業生產地址進行同步核查。

    (二)同一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多家企業生產樣品的,注冊體系核查應對醫療器械注冊人及相關受托生產企業進行核查;同一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多家企業生產產品的,應對相關企業均進行現場核查。

    (三)受托生產企業發生變化(包括變更、增加或者減少),在對變更后的受托生產企業進行體系核查時,同時應對醫療器械注冊人的工藝資料、設計的變化情況等進行同步核查。

    (四)上市后監管時,可對醫療器械注冊人及受托生產企業一并實施檢查,以確保醫療器械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委托生產行為的合規、受控。

    (五)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外部機構進行設計開發的,注冊體系核查可根據情況對受托研發企業進行延伸核查。

    (六)對受托生產企業僅進行醫療器械組裝、分裝或包裝等過程的,注冊體系核查可根據情況對關鍵物料或關鍵工序/特殊過程的供應商進行延伸核查。

    5、定義和術語

    (一)生產放行:是指受托生產企業通過審核醫療器械生產批次的生產過程記錄及質量檢驗記錄,證實已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和雙方確定的技術文件要求完成生產,并已完全符合雙方規定的關于原材料、中間過程控制以及最終產品進貨、過程、成品檢驗要求,經受托生產企業確認產品已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和雙方約定的驗收標準,可以放行交付醫療器械注冊人。

    (二)上市放行:是指由醫療器械注冊人對受托生產放行的產品全過程記錄進行審核,上市放行前至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完成所有規定的工藝流程;規定的批生產記錄完整齊全;所有規定的進貨、過程、成品檢驗、驗證等質量控制記錄完整齊全,結果符合規定要求,檢驗/試驗/驗證/確認人員及其審核、授權批準人員均已按規定簽發記錄;產品實現全過程,特別是采購、生產等過程中的不合格、返工、返修、降級使用、緊急放行等特殊情況已經按規定處理完畢;產品說明書、標簽及其版本符合規定要求;經授權的放行人員已按規定簽發產品放行單,批準上市放行。

    6、參考文獻

    (一)《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17年修正本)

    (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送審稿)》

    (三)《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號)

    (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發布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公告》(2014年第64號)

    (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發布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附錄無菌醫療器械的公告》(2015年第101號)

    (六)《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發布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附錄植入性醫療器械的公告》(2015年第102號)

    (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發布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附錄體外診斷試劑的公告》(2015年第103號)

    (八)《總局關于發布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附錄定制式義齒的公告》(2016年第195號)

    (九)《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境內第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工作程序(暫行)的通知》(食藥監械管〔2015〕63號)

    (十)總局關于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開展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的公告》(2018年第1號)

    (十一)《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實施<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滬食藥監械管〔2017〕257號)

    (十二)《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將本市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改革試點擴大至全市范圍實施的公告》(2018年 第49號)

    (十三)YY/T 0287—2017《醫療器械 質量管理體系 用于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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