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監督管理,總局將對在審醫療器械注冊申請中2016年6月1日前開展的臨床試驗實施監督抽查。并且與2016年05月18日發布了《2016年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現場檢查要點》、《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檢查結果判定原則》和《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現場檢查程序》,并公開征求意見。
附件:-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現場檢查要點(征求意見稿)
-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檢查結果判定原則(征求意見稿)
-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現場檢查程序(征求意見稿)
附件1
2016年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現場檢查要點(2016年5月18日,征求意見稿)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和《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規定》等相關要求制訂。
序號 | 現場檢查要點 |
1 | 臨床試驗條件與合規性 |
1.1 | 臨床試驗機構 |
1.1.1 | 是否為經資質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藥物臨床試驗機構 |
1.1.2 | 是否具有與受試產品相適應的條件,包括醫療器械臨床試驗人員、儀器設備、場地等 |
1.1.3 | 儀器設備是否具有使用記錄,使用記錄與臨床試驗是否吻合 |
1.2 | 臨床試驗的倫理審查 |
1.2.1 | 知情同意書是否符合有關要求 |
1.2.2 | 受試者受到傷害時是否給予及時救助和補償 |
1.2.3 | 是否有倫理審查記錄 |
1.2.4 | 倫理委員會是否保存所審查的文件資料,審查的方案/知情同意書版本及內容是否與執行的版本及內容一致 |
1.3 | 臨床試驗批準或備案情況 |
1.3.1 | 需進行臨床試驗審批的第三類醫療器械,是否在臨床試驗前獲得批準 |
1.3.2 | 臨床試驗開始前是否向省局提交備案 |
1.4 | 臨床試驗協議/合同 |
1.4.1 | 是否簽署臨床試驗協議/合同 |
1.4.2 | 協議/合同內容與受試產品信息是否相符 |
1.4.3 | 協議/合同內容是否明確有關責任 |
2 | 臨床試驗部分 |
2.1 | 臨床試驗準備情況 |
2.1.1 | 醫療機構和實施者是否按規定的格式共同設計制定臨床試驗方案 |
2.1.2 | 臨床試驗方案及其修改,是否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或者備案 |
2.1.3 | 實施者是否向醫療機構提供《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須知》,內容是否符合有關要求 |
2.1.4 | 實施者是否對參加臨床試驗人員進行了培訓 |
2.1.5 | 醫療機構是否保存受試產品及臨床試驗相關文件物品的交接記錄 |
2.2 | 知情同意情況 |
2.2.1 | 已簽署的知情同意書數量是否與臨床試驗報告中的病例數相符(包括篩選失敗病例) |
2.2.2 | 簽署的知情同意書版本是否與倫理審查通過的版本一致 |
2.2.3 | 倫理審查時間是否早于知情同意書簽署時間 |
2.2.4 | 知情同意書簽署的內容是否完整、規范(含臨床試驗人員電話號碼,簽署日期等) |
2.2.5 | 受試者簽署知情同意書是否為受試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簽署(必要時核實受試者參加該項試驗的實際情況) |
2.3 | 臨床試驗實施情況 |
2.3.1 | 臨床試驗人員是否熟悉臨床試驗方案及相關資料,并熟悉受試產品的使用 |
2.3.2 | 臨床試驗過程是否嚴格遵循臨床試驗方案,包括受試者入選與排除標準、病例數、對照品選擇、試驗周期、隨訪頻率、觀察指標、不良事件處置和記錄等 |
2.3.3 | 各臨床試驗機構執行的試驗方案是否為同一版本(多中心) |
2.3.4 | 臨床試驗的原始數據收集、病例報告表是否由臨床試驗人員填寫 |
2.3.5 | 臨床試驗統計分析是否由試驗方案規定的人員、按照規定的方法完成 |
2.3.6 | 實施者是否委派監查員對臨床試驗實施監查,是否有監查記錄 |
3 | 臨床試驗數據管理 |
3.1 | 是否具有病例篩選入選記錄及病例鑒認文件 |
3.2 | 病例篩選入選記錄及病例鑒認文件中篩選、入選和完成例數是否與臨床試驗報告中信息相符 |
3.3 | 受試者鑒認文件或者篩選入選記錄等是否可以溯源,并且具有關聯性 |
3.4 | 試驗中生成的檢測報告或結果中的數據是否可以溯源 |
3.5 | 病例報告表填寫是否完整 |
3.6 | 病例報告表中填寫的內容是否在原始病歷、檢驗記錄等原始記錄中可追溯 |
3.7 | 臨床試驗中發生的不良事件是否均按規定記錄和處理,并與臨床試驗報告一致 |
3.8 | 嚴重不良事件是否按規定記錄、報告監管部門,并與臨床試驗報告一致 |
4 | 受試產品的管理 |
4.1 | 該產品是否有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合格報告 |
4.2 | 受試產品的管理記錄(包括運輸、接收、處理、儲存、分發、回收與銷毀等)是否完整,數量是否相符 |
4.3 | 受試產品的運輸條件、儲存溫度、儲存條件、儲存時間、安全有效期等是否符合要求 |
4.4 | 受試產品是否與檢測報告、臨床試驗報告中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一致 |
5 | 申報資料的情況 |
5.1 | 注冊申請的臨床試驗方案版本及內容是否與臨床試驗機構保存的試驗方案版本及內容一致 |
5.2 | 注冊申請的臨床試驗報告版本及內容是否與臨床試驗機構保存的版本及內容一致 |
5.3 | 注冊申請的臨床試驗報告中的數據是否與鎖定數據庫中的數據、臨床試驗機構原始記錄一致,數據庫鎖定后是否有修改及修改說明 |
5.4 | 注冊申請的臨床試驗報告中入組、完成和脫落例數是否與統計報告中的例數、鎖定數據庫中的例數、臨床試驗機構原始記錄中的例數一致 |
5.5 | 注冊申請的臨床試驗報告中臨床試驗人員簽名及醫療機構簽章是否屬實 |
體外診斷試劑部分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和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研究)技術指導原則等相關要求制訂。
序號 | 現場檢查要點 |
1 | 臨床試驗條件與合規性 |
1.1 | 臨床試驗機構 |
1.1. | 是否為省級醫療衛生單位,對于特殊使用目的的體外診斷試劑,可在市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專科醫院或檢驗檢疫所、戒毒中心等單位開展 |
1.1.2 | 是否具有與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場地等 |
1.1.3 | 儀器設備是否具有使用記錄,使用記錄與臨床試驗是否吻合 |
1.2 | 臨床試驗的倫理審查 |
1.2.1 | 知情同意書是否符合有關要求(客觀上不可能獲得受試者知情同意,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和批準后可免于受試者的知情同意) |
1.2.2 | 是否具有倫理審查記錄 |
1.2.3 | 倫理委員會是否保存所審查的文件資料,審查的方案/知情同意書版本及內容是否與執行的版本及內容一致 |
1.3 | 臨床試驗備案情況 |
1.3.1 | 臨床試驗開始前是否向省局提交備案 |
1.4 | 臨床試驗協議/合同 |
1.4.1 | 是否簽署臨床試驗協議/合同 |
1.4.2 | 協議/合同內容是否與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信息相符 |
1.4.3 | 制定文件是否明確各方的職責分工 |
2 | 臨床試驗部分 |
2.1 | 臨床試驗準備情況 |
2.1.1 | 申請人是否與各臨床試驗機構協商制定統一的臨床試驗方案 |
2.1.2 | 臨床試驗方案是否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 |
2.1.3 | 申請人是否根據臨床試驗方案制定標準操作規程,并對參加試驗的所有研究者進行臨床試驗方案和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使用的培訓 |
2.1.4 | 臨床試驗機構是否具有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及相關文件物品的交接記錄 |
2.2 | 知情同意情況(免知情同意除外) |
2.2.1 | 已簽署的知情同意書數量是否與臨床試驗報告中的病例數相符(包括篩選失敗病例) |
2.2.2 | 簽署的知情同意書版本是否與倫理審查通過的版本一致 |
2.2.3 | 倫理審查時間是否早于知情同意書簽署時間 |
2.2.4 | 知情同意書簽署的內容是否完整、規范(含臨床試驗人員電話號碼,簽署日期等) |
2.2.5 | 受試者簽署知情同意書是否為受試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簽署(必要時核實受試者參加該項試驗的實際情況) |
2.3 | 臨床試驗實施情況 |
2.3.1 | 申請人是否與臨床試驗工作人員進行臨床試驗的預試驗,臨床試驗工作人員是否掌握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所適用的儀器、操作方法、技術性能等 |
2.3.2 | 臨床試驗過程是否嚴格遵循臨床試驗方案 |
2.3.3 | 各臨床試驗機構執行的試驗方案是否統一 |
2.3.4 | 臨床試驗的原始數據收集、病例報告表(如適用)是否由臨床試驗工作人員填寫 |
2.3.5 | 臨床試驗統計分析是否由試驗方案規定的人員、按照規定的方法完成 |
2.3.6 | 申請人是否委派監查員對臨床試驗實施監查,是否有監查記錄 |
3 | 臨床試驗數據管理 |
3.1 | 是否具有病例篩選入選記錄及病例鑒認文件(如適用) |
3.2 | 病例篩選入選記錄及病例鑒認文件(如適用)中篩選、入選和完成例數是否與臨床試驗報告中信息相符 |
3.3 | 病例篩選入選記錄及受試者鑒認文件(如適用)等是否可以溯源,并且具有關聯性 |
3.4 | 試驗中生成的檢測報告或結果中的數據是否可以溯源 |
3.5 | 病例報告表中填寫的內容是否在原始病歷、檢驗記錄等原始記錄中可追溯(如適用) |
3.6 | 病例報告表填寫是否完整(如適用) |
3.7 | 臨床試驗中的所有試驗數據,是否試驗操作者、復核者簽字,試驗機構蓋章 |
4 | 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的管理 |
4.1 | 該產品是否具有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合格報告 |
4.2 | 管理記錄(包括運輸、接收、處理、儲存、分發、回收與銷毀等)是否完整,數量是否相符 |
4.3 | 運輸條件、儲存溫度、儲存條件、儲存時間、安全有效期等是否符合要求 |
4.4 | 是否與檢測報告、臨床試驗報告中的產品名稱一致、規格型號相符 |
5 | 臨床試驗用樣本的管理 |
5.1 | 臨床試驗用樣本來源、編號、保存、使用、留存、銷毀的各環節是否有原始記錄 |
5.2 | 臨床試驗用樣本檢測與臨床試驗方案規定一致,是否具有完整的原始記錄 |
5.3 | 是否存在臨床試驗用樣本復測情況,如有復測存在,應提供復測數量、復測原因、采用數據的說明 |
5.4 | 臨床試驗用樣本是否在臨床試驗中重復使用 |
6 | 申報資料的情況 |
6.1 | 注冊申請的臨床試驗方案版本及內容是否與臨床試驗機構保存的試驗方案版本及內容一致 |
6.2 | 注冊申請的臨床試驗報告版本及內容是否與臨床試驗機構保存的臨床試驗報告版本及內容一致 |
6.3 | 注冊申請的臨床試驗報告中的數據是否與鎖定數據庫中的數據、臨床試驗機構原始記錄一致,數據庫鎖定后是否有修改及修改說明 |
6.4 | 注冊申請的臨床試驗報告中入組、完成和脫落例數是否與統計報告中的例數、鎖定數據庫中的例數、臨床試驗機構原始記錄中的例數一致 |
6.5 | 注冊申請的臨床試驗報告中臨床試驗人員簽名及臨床試驗機構簽章是否屬實 |
附件2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檢查結果判定原則
(2016年5月18日,征求意見稿)
根據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檢查結果按以下原則判定:
一、有以下情形的判定為存在真實性問題:
(一)注冊申請提交的臨床試驗資料與臨床試驗機構保存的試驗資料不一致的;
(二)臨床試驗數據不能溯源的;
(三)受試產品/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或試驗用樣本不真實的。
二、未發現真實性問題,但臨床試驗過程未嚴格執行醫療器械相關規定要求的,判定為存在合規性問題。
三、未發現真實性和合規性問題的,判定為符合要求。
附件3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現場檢查程序
(2016年5月18日,征求意見稿)
總局核查中心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現場檢查計劃安排組織檢查組開展現場檢查,現場檢查前書面通知相應的臨床試驗機構、實施者及其所在地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檢查組抵達臨床試驗機構后,按照以下程序開展檢查工作:
1.預備會。檢查組組長組織全體檢查人員召開預備會,熟悉檢查任務、研究確定檢查方法,落實相關紀律要求。
2.首次會議。檢查組向臨床試驗機構出示檢查通知、通報檢查組人員組成、檢查事由、現場檢查紀律和要求,告知試驗機構的權利和義務。實施者同時到會。
3.現場檢查。檢查人員調閱臨床試驗機構保存的臨床試驗方案、臨床試驗報告、病例報告表以及其他原始試驗資料,全面、真實、客觀地記錄現場檢查情況,包括檢查時間、地點、發現的問題等。檢查員可與臨床試驗機構的臨床試驗管理部門或者試驗人員進行交流,了解試驗情況。對需要取證的,檢查組可采用不同的方式進行證據留存,如復印、錄音、攝像等。
現場檢查時間以能夠查清查實問題為原則,一般應在計劃時間內完成,如需延長時間應報經總局核查中心同意。
4.綜合會議。組長主持召開綜合會議,檢查組成員匯報現場檢查中各自發現的問題,檢查組共同討論并確認,如實、清晰填寫《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檢查匯總表》并確認取證材料。
5.末次會議。檢查組向臨床試驗機構、實施者通報檢查情況,臨床試驗機構和實施者作解釋說明,相關文件簽字蓋章等。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檢查匯總表》須檢查組全體成員、省級局觀察員、試驗機構負責人(或其委托人)、實施者代表簽字,并加蓋試驗機構公章。試驗機構或者實施者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檢查匯總表》內容有異議的,可作書面解釋和說明,并簽字、加蓋公章。試驗機構或實施者拒不簽字的,由檢查組記錄并說明情況。
6.填寫《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檢查報告表》。檢查組根據現場檢查記錄和末次會議情況完成《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檢查報告表》的填寫,提出檢查意見,并經檢查組全體成員和省級局觀察員簽字。
7.提交材料。檢查結束后,檢查組應當及時向總局核查中心提交《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檢查匯總表》、《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檢查報告表》等檢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