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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合規制作預包裝普通食品的營養成分表?

    來源 瑞旭集團 作者

    營養成分表是預包裝食品標簽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幫助消費者獲取營養成分信息,對于指導消費者合理選擇食品,促進膳食營養平衡有著重要的意義。哪些食品需要標識營養成分表?營養成分表又該標識哪些信息?瑞旭集團將圍繞GB 28050-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針對預包裝普通食品營養成分表要求進行解讀。

    1. GB 28050適用范圍

    預包裝普通食品,不包括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

    2. 營養成分表基本要素

    包括5個基本要素:表頭、營養成分名稱、含量、NRV%和方框。

    瑞旭提示:

    1)表頭應為“營養成分表”,不能寫成“營養成份表”;

    2)含量應為確切的數值,不能使用范圍值,最低值或最高值等標示方式。

    3. 強制性標示內容

    1)能量和4種核心營養素(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以下簡稱“4+1”)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NRV%)。示例:

    2)對除“4+1”外的營養成分進行營養聲稱或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時,應標示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及其NRV%,如:產品聲稱“不含膽固醇”,應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膽固醇”的相關信息。示例:

    3)使用營養強化劑時,應標示出所使用的營養強化劑的含量及其NRV%,如:凝膠糖果中強化了鐵,應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鐵”的相關信息;

    4)使用了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油脂的產品,應標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瑞旭提示:

    1)當標示其他成分時,“4+1”應醒目標示,可采用改變字體(如加粗),增大字號等方式;

    2)無NRV值的營養成分無需標示NRV%,可用空白,斜線,橫線等方式表達;

    3)不屬于營養成分的內容,不應標示在營養成分表中,比如益生菌。

    4. 營養成分的表達方式

    營養成分的名稱和順序、標示單位、修約間隔、“0”界限值應符合GB 28050表1的規定。

    瑞旭提示:

    1)應規范使用單位,如能量單位為“kJ”,不應標示為“kj”或“Kj”;

    2)當某營養成分含量≤“0”界限值/100g或100毫升時,其含量應標示為“0”。如:能量的“0”界限值為17kJ/100g,當能量值為16kJ/100g時,應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為“0kJ”。

    5. 獲得營養成分含量的方法

    a) 直接檢測:選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在沒有國家標準方法的情況下,可選用AOAC推薦的方法或公認的其他方法,通過檢測產品直接得到營養成分含量數值。

    瑞旭提示:

    1)原則上,檢測樣品數和檢測次數越多,數據越接近真實值。在實際操作中,企業應盡可能選擇多批次,多數量的樣品進行檢測,以保證標示數據的可靠性;

    2)營養成分表上標示的能量主要由計算法獲得。以“4+1”為例:能量=17kJ/g*蛋白質+37kJ/g*脂肪+17kJ/g*碳水化合物。建議企業使用營養成分表上經修約的數值進行計算。

    b) 間接計算:利用原料的營養成分含量數據或可信賴的食物成分數據庫數據,根據原料配方計算獲得。

    瑞旭提示:同種食品配料的營養成分會存在個體差異,產品加工過程也可能對配料的營養成分造成影響,因此,通過間接計算得到的營養成分含量值可能存在較大的誤差,尤其在產品配方組成復雜的時候。建議企業盡量采用直接檢測法確定營養成分含量。

    6. NRV%的計算

    NRV%=X/NRV×100%

    X—某營養素的含量;NRV—該營養素對應的營養素參考值

    例:能量的NRV值為8400kJ,若其含量為500kJ/100g,則NRV%=500/8400*100% ≈ 6%。

    瑞旭提示:NRV%的修約間隔應為1,如1%,2%,不可標識為1.4%,2.5%等。

    7. 符合性檢測的合規判定

    1)在產品保質期內,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的允許誤差范圍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2)如果相應產品的標準中對營養素含量有要求,應同時符合產品標準的要求和營養成分表的允許誤差范圍。

    例:《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GB 11674-2010)中規定乳清蛋白粉中蛋白質含量應≥25.0g/100g,若該產品營養成分表上蛋白質標示值為30.0g/100g(允許誤差范圍:≥24.0g/100g),判定產品是否合格應看其蛋白質實際含量是否≥25.0g/100g。

    8. 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成分表的預包裝食品

    1) 生鮮食品,如包裝的生肉,干蘑菇等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干制品類;

    2) 乙醇含量≥0.5%的飲料酒類,如發酵酒及其配制酒;

    3) 包裝總表面積≤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積≤20cm2的食品;

    4) 現制現售的食品,如現制現售的奶茶;

    5) 包裝的飲用水;

    6) 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預包裝食品,如味精,茶葉;

    7) 其他法律法規標準規定可以不標示營養成分表的預包裝食品。

    瑞旭提示:

    符合豁免條件時,若有以下情形,仍應按GB 28050的要求標注營養成分表:

    1) 企業自愿標識;

    2) 產品標簽中有營養信息,營養聲稱或營養成分功能聲稱;

    3) 產品中使用了營養強化劑;

    4) 產品中使用了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植物油。

    結語——營養成分表審核要點:

    1) 產品是否允許豁免標示營養成分表;

    2) 表頭是否遺漏;

    3) 營養成分名稱,順序,修約間隔,單位是否正確,“0”的界限值是否符合;

    4) 能量、NRV%的計算是否正確;

    5) 產品有無營養聲稱,是否添加了營養強化劑,對應營養素是否標示在營養成分表中;

    6) 產品是否需要標示反式脂肪酸;

    7) 在同時標示其他營養成分的情況下,“4+1”是否醒目標示。

    作者:沈奕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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