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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商法》落地--為新興產業的健康快速成長保駕護航

    來源 瑞旭集團 作者

    2018年8月31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并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作為中國電商領域首部綜合性法律,其在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規范了電子商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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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商、淘寶個體、直播銷售等將列入電商范疇

    近年來,國民的購物方式已發生天翻地覆的變化,不僅是淘寶、京東等電子商務平臺,利用微信及直播等的推廣銷售方式也層出不窮。如今,微商、淘寶個體、直播銷售等均被納入電商法范疇,且需要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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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商務法》第九條: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電子商務法》第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網絡搭售商品不得設置為默認,否則將面臨最高50萬元罰款

    以買機票搭專車接送,買火車票配退改無憂為例,這些看似貼心的服務,有些卻是默認搭售,讓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消費。而有些雖然給出選項,但其搭售服務已被默認勾選。以微信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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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商務法》第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電子商務法》第七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搜索結果,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搭售商品、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刷好評行為將被禁止,擅自刪差評最高將處以最高50萬元罰款

    網購中,相信部分買家都有過賣家利用小恩小惠誘導消費者給好評的經歷,有些賣家干脆購買“水軍”刷好評。而有些產品因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被消費者記錄下的真實感受卻被賣家或者平臺刪掉。電商法明確將堅決禁止此幾類行為,而擅自刪差評更是面臨最高達50萬元的處罰:

    《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九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

    商品或服務危及消費者生命健康,平臺承擔相應責任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事實上,在電子商務法草案審議過程中,曾有關于電商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后來曾被調整為“補充責任”,最終被確定為“相應的責任”。據悉,這主要是因為“電子商務”的定義較廣,包括了大量O2O平臺、新零售企業等,若統一按照連帶責任處理,對O2O等平臺賠償要求過于嚴苛,而“相應的責任”可包括多種責任,如補充責任、按份責任、連帶責任等,最終平臺承擔何種責任可視具體情況而定。

    規范電子商務秩序的同時,也兼顧其健康快速發展

    在保障各方合法權益,明確行為規范的同時,電商法也提供了其對電商產業的綠色、快速發展的政策方面的保障,如:

    《電子商務法》第六十五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推動綠色包裝、倉儲、運輸,促進電子商務綠色發展。

    《電子商務法》第七十三條:國家推動建立與不同國家、地區之間跨境電子商務的交流合作,參與電子商務國際規則的制定,促進電子簽名、電子身份等國際互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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