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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當前化妝品生產許可有關工作的通知

    來源 未知 作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4號)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法承擔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并要求“將化妝品生產行政許可與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兩項行政許可整合為一項行政許可”。目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正在制定化妝品生產許可等管理文件。現就新管理規定出臺前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質檢總局已發放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已發放的《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仍繼續有效。上述兩個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換證的,原許可證有效期自動順延,具體截至日期另行通知。

      二、自發文之日起,凡新開辦的化妝品生產企業,應向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原生產企業衛生許可,并參照原生產許可的標準審查,符合要求的,核發《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化妝品生產企業已向省級質監部門提出新開辦申請且審查符合要求的,轉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核發《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三、凡涉及《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許可事項變更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程序執行。符合變更要求的,應予以變更。

      四、牙膏類產品列入化妝品監管范圍,其生產許可工作按照本通知執行。

      五、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機構改革過程中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嚴格落實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做好機構改革期間有關監管工作的通知》(食安辦〔2013〕6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機構改革期間食品和化妝品監管工作的通知》(食安辦〔2013〕13號)要求,切實做好改革期間化妝品生產許可的銜接和協調工作,認真履行化妝品監管職責,保證生產許可工作平穩有序。要加強化妝品日常監督和檢驗檢測,對違反法律法規、危害公眾健康的行為,堅決依法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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