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修訂POPs法規附錄I, 強化UV-328管控并延長消防泡沫中PFOA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豁免期此次修訂主要涉及紫外吸收劑UV-328的管控條款和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在消防泡沫中的特定豁免期限。
UV-328的管控條款
歐盟委員會在法規(EU) 2019/1021附錄I的A部分中,增加了以下條目:
物質名 | CAS No | EC No | 關于中間用途或其他特定條件的特別豁免規定 |
2-(2H-benzotriazol-2-yl)-4,6-ditertpentylphenol (UV-328) | 25973-55-1 | 247-384-8 | - 就本條款而言,當紫外線吸收劑UV-328在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的濃度等于或低于1毫克/千克(0.0001%重量百分比)時,應適用第4條第(1)款第(b)項規定。
- 根據豁免條款,含有UV-328的物品投放市場及此類物品的使用在下列情形下允許延期至: (a) 陸基機動車輛領域:2030年2月26日前; (b) 采血管中的機械分離器:2030年2月26日前; (c) 偏振器中的三醋酸纖維素薄膜:2030年2月26日前; (d) 相紙領域:2030年2月26日前; (e) 下列設備的備件(以UV-328在初始生產中被使用為前提,適用期至其使用壽命終止或2044年,以先到者為準): (i) 陸基機動車輛; (ii) 農業、林業和建筑業用固定式工業機械; (iii) 除醫療應用外,用于分析、測量、控制、監測、測試、生產和檢驗儀器的液晶顯示器; (f) 下列設備的備件(以UV-328在初始生產中被使用為前提,適用期至其使用壽命終止): (i) 屬于歐盟法規(EU)2017/745和(EU)2017/746適用范圍的設備液晶顯示器; (ii) 用于分析、測量、控制、測試、生產和檢驗儀器的液晶顯示器。
在第二款(a)至(f)項規定豁免到期日前已投入歐盟市場使用的含UV-328物品,可繼續使用至其使用壽命終止。 |
PFOA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核心修訂內容
1. 特定消防泡沫豁免期限調整
- 現有含PFOA相關化合物或其組合消防泡沫:針對已安裝用于抑制液體燃料蒸氣(B類火災)的消防泡沫系統,允許殘留的PFOA相關化合物或其組合的含量不超過10 mg/kg(0.001%重量比)。此項豁免有效期延長至新規生效后3年(具體截止日期待正式發布后確定)。
- 無氟消防泡沫清潔標準:若通過"最佳可行技術"清洗設備后,殘留PFOA相關化合物或其組合的含量符合10 mg/kg限值,可在無氟消防泡沫中豁免使用限制。
2. 豁免期限延長
將PFOA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在消防泡沫中的特定豁免期限從2025年7月4日延長至2025年12月3日。
3. 刪除審查條款
刪除了要求審查PFOA、其鹽類和PFOA相關化合物的UTC(Unintentional Trace Contamination非有意微量污染)限量的審查條款。
4. 新增工業過渡條款
在現有豁免條款(第5(a)-(d)條)到期前已在歐盟市場使用的含PFOA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產品,可繼續服役至使用壽命結束。
該修正案將于歐盟官方公報發布20日后生效,相關企業應及時開展供應鏈審查,采取應對措施,規避合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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