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0日,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正式發布修訂后的第14版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PFAS)限制提案(也稱“背景文件”),新增八個行業領域的評估,為后續ECHA委員會的最終意見奠定基礎。
提案背景
PFAS因其在環境中難以降解的特性,使PFAS在使用過程中極難分解,進入環境后亦能長期存留。大多數PFAS還具備環境遠距離遷移能力,可擴散至遠離排放源的區域。2023年1月,丹麥、德國、荷蘭、挪威和瑞典五國監管機構聯合提交限制提案,歐盟于同年3月至9月展開為期六個月的公眾咨詢。此次更新為第14版,修訂于2025年6月。
更新主要內容
1. 新增八大重點行業的替代品和成本影響
修訂后的提案更新了由于全面禁止PFASs,對PFASs使用行業的替代品和成本影響的匯總表。八大行業包括:
- 印刷應用
- 密封應用
- 機械應用
- 藥品即時包裝及輔料等醫療延伸領域
- 軍事應用
- 爆炸物
- 工業紡織品
- 溶劑與催化劑等更廣泛工業用途
2. “替代方案”首次亮相
除全面禁用或限時豁免外,提案方新增“風險可控條件下的持續使用”選項。該方案已針對PFAS制造、運輸、電子半導體、能源、密封件、機械設備及技術紡織品等七大領域完成可行性評估。若最終采納,相關企業需證明其PFAS使用風險處于可控范圍,方可繼續生產或流通。
3. 提案的限制濃度
提案指出,基于現有信息分析,針對投放市場的獨立PFASs、含PFASs的其他物質、制劑成分、混合物或制品,擬定以下可實施閾值標準:
- 25 ppb:針對任何一種PFAS的限量(采用目標PFAS分析方法測定,聚合物類PFAS不計入定量);
- 250 ppb:針對所有PFAS總量的限量(同樣采用目標PFAS分析方法測定,可選擇預先降解前體物,聚合物類PFAS不計入定量);
- 50 ppm:針對總PFAS含量的限量(包括聚合物類PFAS)。
若總氟含量超過50 mg F/kg,則制造商、進口商或下游用戶應在執法部門要求時,提供證據以證明所測氟元素是否來源于PFAS或非PFAS物質。
后續流程
ECHA下設的風險評估委員會(RAC)和社會經濟分析委員會(SEAC)正基于該文件展開獨立審議。ECHA表示,將盡快向歐盟委員會提交“透明、獨立且高質量”的聯合意見,最終限制措施將由歐盟委員會與各成員國協商決定。
出處:https://echa.europa.eu/-/echa-publishes-updated-pfas-restriction-propo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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