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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微塑料限制》對產品標簽、包裝和SDS的要求

    2023年,歐盟委員會條例 (EU) 2023/2055發布,用于修訂REACH法規附件XVII,添加第78條,以限制單獨使用或有意添加到混合物中的合成聚合物微粒(俗稱“微塑料限制”)。該法規于2023 年 10 月 17 日開始實施。

    合成或化學改性的天然聚合物的微小碎片普遍存在。它們不溶于水,降解非常緩慢,極易被生物體攝入。這引發了人們對環境及人類健康的擔憂。這些聚合物在環境中廣泛存在,也存在于飲用水和食品中。它們在環境中積累,造成微塑料污染。一些合成或化學改性天然聚合物的微小碎片還被制造出來直接使用,或添加到產品中。

    法規所指受限制的合成聚合物微粒是指直徑≤5 mm,或長度≤15mm、長徑比大于3的固體聚合物。但不包含化學未改性的自然聚合物、可降解聚合物、溶解度大于2g/L的聚合物,以及化學結構中不含碳原子的聚合物。

    自 2025 年 10 月 17 日起,合成聚合物微粒的供應商應提供以下信息:

    1. 向下游工業用戶解釋如何防止合成聚合物微粒排放到環境中的使用和處置說明;

    2. 聲明:“所提供的合成聚合物微粒受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 1907/2006 號條例 (EC) 附件 XVII 第 78 條規定的約束”;

    3. 有關物質或混合物中合成聚合物微粒的數量或濃度信息(如適用);

    4. 有關物質或混合物中所含聚合物的通用信息,使制造商、工業下游用戶和其他供應商能夠遵守規定的相關義務。

    另外,2025年10月17日起,食品添加劑中含有合成聚合物微粒的供應商需要提供相關微粒的使用和處置說明;2026年10月17日起,體外診斷設備中含有合成聚合物微粒的供應商需要提供相關微粒的使用和處置說明;自2031年10月17日至2035年10月16日,相關化妝品中含有合成聚合物微粒的供應商應聲明:“本產品含有微塑料。” 但是,2031年10月17日之前投放市場的產品無需在2031年12月17日之前提供該聲明。

    以上這些供應商需要提供的信息必須以清晰、易讀且不可擦除的文字或象形圖形式提供,添加在標簽、包裝或包裝說明書或SDS上。另外,供應商還可提供數字工具,以供查閱電子版本。

    此外,REACH法規附件II對SDS編寫的新要求提到,若產品中涉及納米形態,則需要在SDS第一部分中注明,并在第三部分中寫明具體的納米形態;如果產品中包含內分泌干擾物,則需要在第二、第十一和第十二部分列明不利影響。若部分微塑料屬于納米級聚合物顆粒,或者被評估為內分泌干擾物,就需要根據以上要求,在SDS中披露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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