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于4月2日開展關于REF-11 SDS合規性檢查結果的網絡研討會。會議主要議程包括REF-11項目結果與建議,利益相關方組織和行業發表關于SDS的建議與挑戰,國家執法機構關于SDS執行的經驗等。演講者還就相關提問進行解答。
法規(EU)2020/878于2023年1月1日生效,對SDS的內容和格式提出了新要求。內容涵蓋納米形式、內分泌干擾特性、特定濃度限值(SCL)、急性毒性估計(ATE)和環境乘數因子(M-factor)等信息。REF-11項目的主要目就是檢查SDS的完整性、新規的合規情況以及SDS中信息的質量。“不合規”主要指SDS信息缺失、信息錯誤、信息不可能,或根本沒有提供SDS的情況。
在SDS實行的30年間,開展過幾次合規性檢查。SDS的不合規率從50-60%降低到35%,SDS質量已有明顯改善,但仍然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間。需要但未提供SDS的情況在本次檢查中僅4%,這說明信息流正在良好運行。
SDS不合規情況總結
檢查中發現,產品分類和內容的一致性還需改進,企業要提高遵守合規性的意識。SDS中的第1、2、3、8、9部分的內容有待加強,一些有要求提供的內容仍有缺失。比如第8部分缺少手套類型、材質信息、突破時間等。物質和混合物的分類信息也存在錯誤。許多SDS不完整或不具體,比如物質存在腐蝕性,但腐蝕相關的暴露控制方法卻是缺失的。編寫過程中還可能由于使用機器翻譯,而存在譯文上的疏忽,這使得非英語工人無法準確了解產品的危害信息。由此可見,SDS合規仍存在挑戰。
在本次研討會上,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對SDS責任人也提出一些建議:
1. 努力理解和實施最新的要求;
2. 保證SDS中信息的一致性;
3. 保證SDS中信息的連貫性;
4. 提供最新、合規的SDS;
5. 利用相關信息來定制和采納SDS;
6. 工業組織要對成員給予支持和幫助;
7. 下游需要檢查他們接收到的SDS,并告知上游提供缺失的信息。
對于國家執法機關來說,也需要繼續控制SDS質量,設法提高對SDS要求的意識,特別是新修訂的相關要求。也要利用可用的信息作為檢查起點。
行業代表也在本次會議上發表了自己對于SDS合規的建議,分析了在實際工作中面臨的挑戰。準備合規的SDS對于中小型企業來說仍是挑戰,有些企業甚至需要放棄一些產品的供應,來保證仍在貿易中產品的質量與合規性。目前,SDS在整個供應鏈中的傳遞仍存在困難,更新的SDS也未能得到及時溝通,供應鏈上下游中可能存在版本不一致的SDS。另外,SDS中關于廢物管理和排放的信息也有待完善。將其他國家標準的SDS重新編制為CLP法規下的SDS時,也存在由于信息缺失導致的困境。
意大利和丹麥也在會上分享了他們的SDS執行經驗。分享中透露,SDS的第1、2、3、8、9仍是檢查的重點。企業如果收到國家執法機關關于SDS整改的通知,需要及時做出修改并回應。如果拒不改正,可能需要接受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