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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臨床體外診斷試劑的臨床評價

    來源 CIRS 作者

    免臨床體外診斷試劑的臨床評價

    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是指申請人通過臨床文獻資料、臨床經驗數據、臨床試驗等信息對產品是否滿足使用要求或者預期用途進行確認的過程。對于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申請人應當通過對涵蓋預期用途及干擾因素的臨床樣本的評估、綜合文獻資料等非臨床試驗的方式對體外診斷試劑的臨床性能進行評價。

    瑞旭集團提醒企業,列入免臨床目錄中的體外診斷試劑產品不一定都可以免于進行臨床試驗,應注意產品與免臨床目錄中產品規定的原理、方法的一致性;列入免臨床目錄中的體外診斷試劑產品應由專業人員自行完成或委托其它專業機構進行臨床評價,臨床評價過程申請可根據產品特點自行選擇試驗地點完成樣本檢測,檢測地點的設施、試驗設備、環境等應能夠滿足產品檢測要求。

    一、什么情況下體外診斷試劑注冊可免于進行臨床試驗?

    - 第I類體外診斷試劑產品不需要進行臨床試驗

    - 列入《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目錄》的II類和III類體外診斷試劑,可以免于進行臨床試驗

    - 校準品、質控品不需要提供臨床資料

    二、列入免臨床目錄的體外診斷試劑產品什么情況下不能豁免臨床試驗?

    - 免臨床目錄中產品由于方法學更新、產品設計更新等原因造成無法達到反應原理明確、設計定型、生產工藝成熟的需要進行臨床試驗;

    - 免臨床目錄中產品改變常規預期用途的需要進行臨床試驗

    - 免臨床目錄中產品預期用途為患者自測或新生兒檢測相關的需要進行臨床試驗

    - 申請人無法按要求對免臨床目錄中產品進行臨床評價的,應進行臨床試驗

    三、免臨床目錄中體外診斷試劑的臨床評價要點:

    - 臨床評價可以由申請人自行完成,也可以委托中國境內的其它機構或實驗室完成;

    - 臨床評價的樣本必須來源于人體,可追溯,涵蓋預期用途及干擾因素;

    - 臨床評價途徑:與境內已上市同類產品進行比較研究;與參考方法進行比較研究;

    - 臨床評價樣本量:應符合統計學要求,注重醫學決定水平量值附近/陽性判斷值附近樣本例數,必要時,應適當擴大樣本量進行評價。

    四、免臨床體外診斷試劑的臨床評價樣本要求

    臨床評價樣本要求

    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資料基本要求(試行)

    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同品種比對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

    樣本量

    (1)定量:①≥40例,分別用考核試劑和對比試劑/參考方法進行雙次測定的方式,其中待測物正常范圍以外樣本應不少于50%;②≥100例,分別用考核試劑和對比試劑/參考方法進行單次測定的方式。

    (2)定性:≥50例陽性樣本、≥50例陰性樣本。

    (1)定量:≥100例,如考核試劑對不同人群表現出不同的性能,則每適用人群應分別納入至少100例。

    (2)定性:≥100例,對比試劑陽性樣本應≥50 、陰性樣本應≥50;考核試劑陽性樣本應≥50例。陽性樣本包括30%-40%的低值樣本(在95%情況下產生陽性結果的分析物濃度);陰性樣本包括30%-40%的高值樣本(在5%情況下產生陽性結果的分析物濃度)。

    樣本濃度

    (1)定量:樣本濃度應覆蓋線性/測量范圍,并包括醫學決定水平的樣本和干擾樣本。

    (2)定性:應包括陽性判斷值附近的樣本。

    樣本類型

    (1)不同類型樣本:應分別進行同品種比對研究;

    (2)具有可比性樣本:可選擇不低于40例的樣本進行一致性同源比對研究;或對每種樣本類型分別進行比對研究。

    試驗周期

    (1)定性:10-20天。(2) 定量: 5天左右。

    五、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報告要求

    1.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申請人名稱、研究者名稱、試驗時間及地點、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名稱、對比試劑/參考方法、配套使用的其他試劑/儀器的產品名稱、生產企業、規格/型號和批號等。

    2.試驗設計。詳細說明樣本入組和排除標準、樣本量、統計分析方法的選擇等內容。

    3.試驗實施情況,具體包括:

    3.1樣本選擇情況,包括例數和樣本分布等。

    3.2試驗過程描述

    4.試驗管理,包括參加人員、質量控制情況、數據管理、出現的問題及處理措施等。

    5.統計分析及評價結果總結。根據確定的統計方法對檢測結果進行統計分析,對產品的性能進行合理評價。應詳細說明申請人聲稱的可接受偏倚的限值或可接受一致性的限值的確定依據,并詳細說明統計分析中各計算公式及其來源、以及選擇的理由。如涉及統計軟件,應明確所采用的統計軟件。

    6.數據匯總表應以表格形式對入組樣本進行匯總描述,至少包括以下內容:可溯源樣本編號、樣本類型、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和對比試劑/參考方法的檢測結果、樣本背景信息或臨床診斷信息(如適用)等。數據匯總表應有操作者簽字,并可溯源。申請人應保存所有原始試驗數據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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