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日,江蘇省藥監局泰州檢查分局執法人員登錄國家化妝品抽檢信息系統,發現一條待核查處置數據,該數據表明:在2023年國家化妝品抽檢工作中,轄區內A公司生產的某品牌“男士潤膚露”(批號:20221111,備案編號:蘇G妝網備字2014×××16)在外省某超市被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抽檢,因標簽上產品名稱與普通化妝品備案管理系統中的某品牌“男士多效潤膚露”名稱不一致,被列為抽檢異常情形。隨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A公司進行了現場核查。
經查,國家化妝品抽檢信息系統載明的上述某品牌“男士潤膚露”為當事人生產的普通化妝品,生產日期是2022年11月11日,共生產148瓶,除留樣4瓶外,共入庫144瓶,成品庫無庫存。2023年2月11日,當事人將上述產品144瓶全部銷往外省某商貿有限公司,后發往被抽樣超市,出廠單價為2.6元/瓶,貨值金額384.8元。
涉案化妝品在2014年備案時的名稱為某品牌“男士多效潤膚露”。2021年1月1日《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實施后,國家藥監局啟用了新的化妝品注冊備案信息管理平臺。按照國家藥監局關于實施《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對于在原注冊備案平臺已經取得注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妝品,其注冊人、備案人應當通過新平臺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產品執行的標準和產品標簽樣稿、填報國產普通化妝品的產品配方等。因涉案化妝品標簽名稱中含有“多效”字樣,涉及功效宣稱,按照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的公告要求,需在規定時間內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當事人補錄信息時未獲通過,后期又未提交新的備案材料,因產品有市場需求且客戶要貨較急,名稱中含有“多效”易引起歧義,而功效評價耗時較長,當事人將產品名稱改變為某品牌“男士潤膚露”,成分不變,去掉了“多效”兩字,印制了新的產品標簽并上市銷售,將訂單生產與產品變更備案同步進行,但未按照國家藥監局的有關規定對改變名稱后的某品牌“男士潤膚露”進行重新備案。
當事人在執法人員現場核查后,主動與客戶外省某商貿有限公司聯系,迅速開展了產品召回,除抽樣4瓶外,其余140瓶涉案產品被全部召回。
分歧
對于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如何定性處理,案件合議過程中,執法人員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當事人生產的“男士潤膚露”產品名稱與備案的不一致,屬于標簽虛假標注,符合《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使用虛假、夸大、絕對化的詞語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地描述”的情形,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標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內容真實、完整、準確”規定,以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化妝品標簽禁止標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的規定,應當按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化妝品”相關罰則予以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當事人上市銷售的“男士潤膚露”與化妝品備案資料中“男士多效潤膚露”名稱不一致,兩者的功能宣稱編碼不同,屬于上市銷售未備案普通化妝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國產普通化妝品應當在上市銷售前向備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規定,應當按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上市銷售、經營或者進口未備案的普通化妝品”的相關罰則予以處罰。
第三種意見認為,當事人將產品名稱由“男士多效潤膚露”改變為“男士潤膚露”,兩者的成分相同,屬于無正當理由隨意改變已經備案的普通化妝品名稱,違反了《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已經備案的普通化妝品,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改變產品名稱;沒有充分的科學依據,不得隨意改變功效宣稱”的規定,應當按《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即由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評析
本案中,當事人于2014年備案的“男士多效潤膚露”名稱中含有“多效”字樣,在《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實施后,按照國家藥監局關于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的有關規定,需要在過渡期內開展功效宣稱評價并提交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當事人在補錄信息時未獲通過,說明評價結果不能支持其產品名稱或標簽涉及的功效宣稱內容。顯然,過渡期屆滿后當事人的產品將不能使用原來的“男士多效潤膚露”名稱,否則會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
在此情形下,當事人將產品名稱由“男士多效潤膚露”改變為“男士潤膚露”,克服因名稱中含有“多效”而產生功效宣稱歧義或命名不規范,并非虛假標注,其主動糾錯并規范化妝品標簽名稱事出有因,理由正當。但當事人應在國家藥監局規定的過渡期屆滿前提出變更申請,根據產品實際屬性對產品的分類編碼進行調整,同時對產品名稱或標簽相關內容進行修改,使之符合法規要求。當事人沒有重新進行備案就上市銷售涉案化妝品,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
因此,對于本案的定性,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當事人銷售未履行備案手續的普通化妝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鑒于當事人涉案貨值較少,在執法人員指出問題后及時召回絕大部分涉案產品,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泰州檢查分局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給予減輕處罰。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