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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修訂化妝品中香精過敏原標簽法規

    來源 瑞旭集團 作者

    2022年9月15日,出于對人類健康和安全的保護,歐盟委員會發布G/TBT/N/EU/924通報,對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于化妝品中香精過敏原標簽第1223/2009號條例進行修訂。歐盟監管明確表示化妝品包裝上必須標注成分表,其中含有的香精香料成分及其原料可使用“parfum”或“aroma”代替,但若該條例附錄III收錄的25種香精過敏原含量超過規定限值時,則必須進行單獨標注。

    除了已收錄的25種香精過敏原,歐盟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SCCS在關于化妝品香精過敏原的意見(SCCS/1459/11)中確定另外56種香精成分同樣會導致過敏發生。為此,該措施草案將對附件III進行更新和簡化,其中部分條目被替代、刪除,并且增加新條目,將原先附錄III收錄的25種香精過敏原擴增至81種。該措施草案建議,如果新增香精過敏原在駐留類產品中的濃度超過0.001%,或在淋洗類產品中的濃度超過0.01%,則應在化妝品包裝上單獨進行標識。

    修訂草案條款的生效日期擬定在2023年上半年。具體規定為:自修訂法規生效之日起三年后,含有香精過敏原且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不得投放至歐盟市場;自修訂法規生效之日起五年后,含有香精過敏原且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需按規定全部下架。

    目前,G/TBT/N/EU/924號通報處于評議期,反饋截止日期2022年11月14日

    相關文件:

    瑞旭集團補充:中國化妝品中香精過敏原要求

    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保健食品審評中心)官網于2018年發布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相關問題的回答“外包裝中的香料過敏源類物質如何標注”:化妝品產品中常會添加香精或植物油用于調香。部分香精及植物油類原料,可能會含有過敏源物質,一些國家(如歐盟)會要求生產企業,將超過一定含量的過敏源在標簽中標注,起到警示消費者的作用。在中國市場銷售的產品中文標簽,同樣有如此要求,即在注意事項部分,標注“本品/**原料含有**”的警示用語,不得將此類成分標注在全成分標識中,除非在配方中單獨添加了此成分。(注:但原文鏈接:http://www.zybh.gov.cn/d?xh=220829 內容現已刪除)

    《兒童化妝品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兒童化妝品配方應當盡可能不用或者少用香精或者香料,不建議使用成分復雜的可能含有26種致敏性組分的原料作為芳香劑。如使用含有26種致敏性組分的香精或者香料,應當進行充分安全評估,對致敏性組分含量在駐留類產品中大于等于0.001%,以及在淋洗類產品中大于等于0.01%時,應當在標簽上標印以告知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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