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25年12月27日通過并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以下簡稱安全法)歷經數年經過多次修改草案,現在正式發布版中應重點關注哪些內容,有哪些變化以及應如何應對請看下文分析~
重點關注
1.目錄管理制度
安全法中保留了草案中的大部分內容,要求由應急管理部會同其他十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定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且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刪除了草案中提及的“危險化學品確定原則”語句,突出了對危險化學品本身危險性對目錄調整的影響,對未知危險性的化學品應盡早做好檢驗鑒定。
2.加強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管理
對于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從業人員,安全法要求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業人員應當滿足國家規定的學歷要求,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培訓,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安全生產技能水平。
3. 安全評價報告公開制度
與591號令相比,新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增加了安全評價報告向社會公開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規定,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三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和整改完成后的結論性意見。安全評價報告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
4.SDS和標簽管理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中文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SDS),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下同)上粘貼、印刷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中文化學品安全標簽。SDS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或者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及時修訂其SDS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本次安全法中并未提及具體修訂時限要求,最好借鑒國際經驗按照6個月-1年的時限進行及時更新。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在銷售危險化學品時,應當向購買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SDS,不得經營沒有SDS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不得擅自更改SDS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
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危險化學品時,有權向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索取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了解其危險特性、防護措施和使用方法。
5. 危險化學品登記豁免規定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第八十七條新增了一些豁免登記規定:國家對研究開發、試產試銷過程中的低量低釋放、低暴露的危險化學品等免予登記。免予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海關等部門制定。
6. 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
第六十四條明確了通過道路、水路運輸按照危險貨物管理的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于危險貨物道路、水路運輸安全的規定。第六十五條進一步明確經妥善處理后可以按照普通貨物管理的危險化學品按照普通貨物運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以上兩個條款厘清了危險化學品與危險貨物之間的關系,并不是所有危險化學品都需要按危險貨物來進行運輸管理。
7. 危險化學品信息化監管
第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危險化學品信息化監管,對危險化學品實行電子標識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和監控。
8. 化工園區的管理
新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將化工園區也納入監管對象,增加了很多管理要求:
第十七條 化工園區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認定公布并定期復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建設化工園區,組織開展化工園區的安全風險等級評估、論證,建立并落實管控措施。
化工園區應當對進出園區的所有危險化學品實行動態監管,對園區內企業、重點場所、重大危險源、基礎設施實施風險監測預警。
第十八條 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應當進入化工園區,與其他行業生產裝置配套建設的項目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項目除外。
除為化工企業提供配套服務的企業外,非化工企業禁止進入化工園區。
第十九條 化工園區應當至少每三年開展一次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風險的對策措施并有效實施。
9.管理部門職責的澄清
第一百二十一條 監控化學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藥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法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港區內危險化學品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及相連儲罐部分,由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監督管理;僅與危險化學品碼頭相連的儲罐部分,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監督管理。
10. 鼓勵舉報,新增獎勵
第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或者事故隱患,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或者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舉報違法行為或者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依法給予獎勵,并對舉報人、報告人的信息進行嚴格保密。
11.法律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未提供中文SDS,或者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上粘貼、印刷、拴掛中文化學品安全標簽;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提供的中文SDS與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在危險化學品包裝上粘貼、印刷、拴掛的中文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SDS、化學品安全標簽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或者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SDS、化學品安全標簽;
(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業人員未滿足國家規定的學歷要求,未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經考核合格上崗作業;
(七)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
(十)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處于適用狀態;
(十一)危險化學品專用儲存場所未設專人負責管理,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或者收發記錄的保存期限少于三年;
(十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十三)危險化學品專用儲存場所未設置明顯標志;
(十四)研制開發單位將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新工藝、新技術直接用于工業化生產,或者轉讓危險化學品新工藝、新技術時,未提供新工藝、新技術的安全論證報告及相關資料;
(十五)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作業場所使用的SDS、化學品安全標簽提供給從業人員,或者未告知從業人員正確使用的方法、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措施;
(十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經營沒有SDS、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或者擅自更改SDS、化學品安全標簽;
(十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其他登記內容發生變更,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即刻起應盡快自查是否有以上不符合安全法中要求的義務,并在明年5月1日前完成調整和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全文可在化規通上原文下載:https://hgt.cirs-group.com/lawinfo/detail/f8id8ogsxam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