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9月8日,《危險化學品安全法》草案二審稿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該草案于2024年12月經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進行了初次審議。此次審議將結合公眾建議,對草案進行完善。
建議與反饋
- 公眾參與報告隱患
建議增加鼓勵有關單位和人員報告事故隱患的內容。建議完善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或者事故隱患,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或者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舉報違法行為或者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依法給予獎勵,并對舉報人、報告人的信息進行嚴格保密。
- 擴大監管范圍
除化工企業外,其他企業以及學校、科研機構、醫療機構、檢測機構、檢驗機構也可能存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情形,建議加強對相關單位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監督管理。建議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企業、學校、科研機構、醫療機構、檢測機構、檢驗機構等單位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監督管理。
- 強化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風險較大,建議完善監管措施,加大監管力度。建議增加規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不得遮擋、拆除警示標志。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衛星定位監控裝置并確保處于良好運行狀態,不得采取屏蔽信號等方式影響其正常運行。
六大修訂方向
根據各方面意見,草案二次審議稿擬作以下主要修改:
- 明確國家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目錄管理制度。
- 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應當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 鼓勵有關單位和人員報告事故隱患并依法給予獎勵。
- 加強政府有關部門對本行業、本領域相關單位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監督管理。
- 明確本法和危險貨物運輸相關規定的適用問題。
- 完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監管措施,加大監管力度。
草案背景
我國作為全球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進出口和消費大國,產業規模龐大、涉及領域廣泛,但安全生產形勢嚴峻。現行法規體系難以適應全鏈條、多環節的安全管理需求,亟需通過專項立法提升安全治理能力。草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和鑒定、規劃布局、生產和儲存安全、使用安全、經營安全、運輸安全、廢棄處置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旨在構建覆蓋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監管體系。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
草案重點內容
-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
- 對危險化學品實行電子標識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和監控;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SDS和標簽,未正確提供會受到處罰;
- 對研究開發、試產試銷過程中的低量低釋放、低暴露的危險化學品等免予危險化學品登記;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
-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
- 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 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09/t20250910_447559.html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09/t20250908_44735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