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9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后公布。
草案背景
我國作為全球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進出口和消費大國,產業規模龐大、涉及領域廣泛,但安全生產形勢嚴峻。現行法規體系難以適應全鏈條、多環節的安全管理需求,亟需通過專項立法提升安全治理能力。
草案主要內容
總則
- 危險化學品單位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還應當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使用、經營國家禁止生產、使用、經營的危險化學品。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或者事故隱患,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或者報告。
規劃布局
- 化工園區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認定公布,且至少每三年開展一次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風險的對策措施有效實施。
-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與學校、居民區等場所、設施、區域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生產和儲存安全
-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敷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巡護。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中文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上粘貼、印刷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中文化學品安全標簽。
使用安全
- 使用國家規定種類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 (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將其作業場所使用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提供給從業人員,并加強培訓教育,告知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措施。
經營安全
-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在銷售危險化學品時,應當向購買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運輸安全
-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相應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或者辦理備案手續。
-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危險化學品登記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包括分類和標簽信息、物理、化學性質、主要用途、危險特性、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事故應急救援
-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作業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調度人員有權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指揮有關遇險人員撤離。
法律責任
- 生產、使用、經營國家禁止生產、使用、經營的危險化學品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使用、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沒收違法生產、使用、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相關工具、設備、原料等,并處以相應的罰款。
附則
- 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有關對外貿易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出口危險化學品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規定的管制物項的,依照有關出口管制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法的規定執行。
公眾可通過官網所述反饋方式,在30日內針對草案內容提交相關反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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