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4日,越南工貿部化學品管理局發布通知,宣布自2026年3月5日起,各組織和個人可通過越南國家公共服務門戶網站(https://dichvucong.gov.vn/)提交特別管控化學品進出口許可證的申請材料。
政策背景
2026年1月17日,越南工貿部發布公告,《化學品法》(第69/2025/QH15號)已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實施。為配合該法的實施,第26/2026/N?-CP號法令(詳細規定并指導實施《化學品法》中關于產品、貨物中化學品及危險化學品活動管理的若干條款)同時頒布并立即生效。其第14條第6款規定,申請特別管控化學品進出口許可證的組織和個人須通過在線公共服務系統提交申請材料。
第26/2026/N?-CP號法令:
特別管控化學品進出口許可證的申請
根據規定,進出口特別管控化學品的組織和個人必須持有許可證,該許可證是辦理通關手續的必要條件。工貿部是受理文件、簽發、重發、調整簽發、延期特別管控化學品進出口許可證的主管機關。此外,組織、個人必須在化學品行業專業數據庫上開設賬戶,若因生產其他產品或貨物的目的而進口特別管控化學品,須同時公布其使用目的。
許可證申請材料
- 特別管控化學品進出口許可證簽發申請書;
- 商業發票原件及經組織確認的越南語譯文(若商業發票以外文開具);
-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 根據已簽發的許可證進行的第一組特別管控化學品進出口、買賣、使用、儲存情況的報告;
- 若生產特別管控化學品的組織出口其自身生產的化學品,需提供特別管控化學品生產許可證;
- 若經營特別管控化學品的組織以經營目的進行進出口,需提供特別管控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 若出口的特別管控化學品屬于第24/2026/N?-CP號法令(規定屬于《化學品法》調整范圍的化學品名錄https://bcp.cdnchinhphu.vn/334894974524682240/2026/1/19/24-2026-nd-cp-17012026-signed-1-17687920171341502820183.pdf)附件三中的表3化學品,必須提供進口國(非《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成員國)主管機關簽發的最終使用證明副本。
自收到完整有效文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主管機關檢查文件并簽發特別管控化學品進出口許可證。若從越南向國外出口的特別管控化學品屬于第24/2026/N?-CP號法令附件三中的工業前體,必須有公安部的書面批準。特別管控化學品進出口許可證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為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