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于2025年3月5日公布了《化學品法》修正案的第二稿,并通過越南工商會(VCCI)廣泛征求企業意見。此次修正案在2024年3月13日發布的初稿基礎上進行了大幅調整,從11章95條縮減至8章50條,預計將于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取代2007年頒布的《化學品法》(06/2007/QH12),這標志著越南化學品管理領域迎來重大變革。
以下是核心修訂內容與亮點:
一、各類化學品定義的調整
修正案對管制化學品的概念進行了重新梳理。其中,“有害化學品”定義保持不變,但分類原則有所修訂;“有毒化學品”概念被取消,引入“有毒物質”新概念;“有條件化學品”定義維持原狀;“限制化學品”被“特別管控化學品”取代;“禁用化學品”和“需要事故預防計劃的化學品”定義未變,但“需強制申報的化學品”類別被取消,新增“新化學品”的明確定義和范圍。
二、危險化學品分類與標簽更新
化學品分類將遵循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技術指南,并新增越南工業和貿易部的分類標準。企業需依據新標準對化學品進行分類和標簽管理。
三、化學品管理規定細化
修正案引入“特別管控化學品”概念,取代原“限制化學品”,涵蓋受越南批準的國際條約管制的物質。同時,對有條件化學品和特別管控化學品、禁止化學品的生產、貿易、進出口等活動的許可和文件要求進行了細化。例如,有條件化學品的生產和經營資格證書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均為5年。特別管控化學品的生產和貿易許可證同樣自核發之日起有效期為5年。而禁止化學品的生產許可證自發證之日起有效期則為12個月。對于特別管控化學品的進出口活動,許可證依據每份進出口發票核發,初始有效期為6個月。若在有效期內未能完成進出口活動,相關許可證可申請延長一次,續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禁止化學品的進口許可證則按照每批進口商品核發,有效期為6個月。這些細化的規定為化學品管理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有助于加強監管力度。
四、進口申報范圍擴大
草案第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所有進口化學品均須申報,取消了之前的“需申報化學品”類別,顯著擴大了需要申報的化學品范圍。這一調整進一步加強了對化學品進口環節的監管,有助于全面掌握進口化學品的種類和數量,從而更好地防范潛在風險。
五、過渡條款保障平穩過渡
為確保法律順利實施,修正案設置了過渡條款。在修訂法律實施前已獲準生產、貿易或進出口化學品許可的企業,可繼續按照已頒發的許可證開展經營活動,直至許可證有效期滿;化學品儲存經營者必須在2027年12月31日前制定事故預防和應急預案。在修訂法律生效前已獲批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對計劃的場所,繼續按已批準的計劃執行。
六、化學品安全管理強化
修正案新增了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多項規定。例如,要求從事化學品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必須確保化學品安全保障的物質技術設施要求,配備具有適當資質的化學安全專業人員,并對從事化學活動的工人進行專門化學品安全培訓。同時,規定了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計劃的制定、審批、實施以及應急響應設備和力量的建設等內容。這些措施進一步強化了化學品安全管理,有助于提升化學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水平,保護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
七、化學品信息管理加強
修正案強調了化學品信息管理的重要性。要求生產、進口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在使用或流通前必須編制化學品安全數據表,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從事化學品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發現化學品新的危險特性時,有義務及時通知相關方對化學品重新進行分類和標記。此外,還規定了化學品專業數據庫的建立、運行和信息共享機制,以及化學品廣告活動的相關要求。
八、產品和貨物中危險化學品管理規范
修正案對產品和貨物中危險化學品的管理進行了規范。要求生產、進口含有危險化學品的產品和貨物的組織和個人,在產品投入市場流通前,必須在專業化學品數據庫中公布其產品中危險化學品含量的信息,并在電子信息門戶網站或銷售場所公開發布信息。同時,明確了各部、部級機關、省人民委員會等主管機關在監督檢查方面的職責。
此次《化學品法》修正案的公布,體現了越南政府對化學品管理的高度重視,旨在通過完善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化學品安全管理,保護公眾健康和環境,促進化學工業的可持續發展。
針對此次越南《化學品法》修正案草案的公布,瑞旭集團建議相關企業密切關注法規的最新動態,提前做好應對準備。隨著一帶一路的發展,越南化學品市場份額日漸擴大,化學品管理日趨完善。企業應盡快熟悉新法規的要求,特別是化學品分類、標簽、申報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變化。同時,建議企業加強對內部人員的培訓,確保相關人員熟悉新的法規要求和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