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5日,歐盟委員會修訂《歐盟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法規》(EU) 2019/1021,將化學物質 UV-328 納入管控清單,明確禁止其生產、使用和貿易,同時規定特定豁免條款及過渡期安排。
背景
UV-328 是一種廣泛用于涂料、塑料、汽車零部件及航空材料中的紫外線穩定劑。2023年5月,《斯德哥爾摩公約》締約方大會第十一次會議(SC-11)決定將 UV-328 增列入公約附件 A(“消除類”物質),并附帶若干特定豁免。歐盟理事會隨后以 (EU) 2023/1006 號決定支持該修訂案。本次歐盟層面的立法即是為履行公約義務。
管控措施
在(EU) 2019/1021法規附件I的A部分中,新增以下條目:
物質名稱 | CAS NO. | EU NO. | 中間用途或其他規范的特殊豁免 |
2-(2H-苯并三唑-2-基)-4,6-二叔戊基苯酚(UV-328) 2-(2H-benzotriazol-2-yl)-4,6-di-tert-pentylphenol | 25973-55-1 | 247-384-8 | 1. 就本條目而言,第4條第1款(b)項應適用于UV-328(當它們存在于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時)濃度等于或低于以下值的情況:
2. 作為例外,含有UV-328的物品投放市場及此類物品的使用在下列用途中可被允許: (a) 在陸地機動車輛中,有效期至2030年8月4日; (b) 在陸地機動車輛、工程機械、軌道交通車輛的工業涂料及大型鋼結構重型涂料中,有效期至2030年8月4日; (c) 在采血管的機械分離器中,有效期至2030年8月4日; (d) 在偏振器中的三醋酸纖維素薄膜內,有效期至2030年8月4日; (e) 在相紙中,有效期至2030年8月4日; (f) 在民用及軍用航空器中,有效期至2030年8月4日; (g) 在以下任意項目的備用零件中:
最初在生產中使用UV-328的場合,直至其使用壽命結束或2043年12月31日,以較早者為準; (h) 在以下任意項目的備用零件中:
最初在生產中使用UV-328的場合,直至其使用壽命結束; (i) 最初在生產中使用UV-328的民用和軍用飛機零部件,直至2030年12月31日。 3. 在第2(a)至(i)點規定的相關豁免到期之日或之前已在歐盟使用的含有UV-328的物品可繼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