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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公開征求《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來源 市場監管總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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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提高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臨床試驗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市場監管總局組織起草了《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

    開征求意見,請于2023年9月24日前反饋市場監管總局。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方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tsspsypzcc@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公開征求意見”。

    三、通過信函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展覽路北露園1號市場監管總局特殊食品司(郵政編碼:100037),并在信封上注明“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附件: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

     

     

     市場監管總局   

    2023年8月24日  

    如需下載附件,請掃描下方二維碼
    300.png

    【附件】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臨床試驗
    質量管理規范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第一條 規范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臨床試驗過程,保證數據及結果的科學、真實、可靠,保護受試者的權益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辦法》,制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為申請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而進行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臨床試驗。

    第二條 本規范是對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臨床試驗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包括方案設計、組織實施、數據管理與統計分析、臨床試驗總結和報告。

    第三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臨床試驗應符合《世界醫學大會赫爾辛基宣言》原則及相關倫理要求, 受試者的權益和安全是考慮的首要因素,優先于對科學和社會的獲益。倫理審查與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試者權益的重要措施。

    第四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臨床試驗機構應當為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具有臨床營養科以及與所研究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相關的專業科室,具備開展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臨床試驗研究的條件。

    第五條 試驗樣品的質量要求應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或)相關規定,生產條件應符合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范。

    臨床試驗中的試驗用留樣樣品應至少保存至樣品保質期結束。

    第六條 所有臨床試驗的紙質或電子資料應當被妥善地記錄、處理和保存,能夠準確地報告、解釋和確認。相關資料文件應至少保存至臨床試驗結束后5年。

    第七條 應當保護受試者的隱私,確保相關信息的保密性。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倫理委員會、申請人等可按規定查閱試驗的相關資料。

    第八條 臨床試驗的實施應當遵守利益沖突回避原則。

    第二章 職責要求

    第九條 申請人為臨床試驗的責任人,應當把保護受試者的權益和安全以及臨床試驗結果的真實、可靠作為臨床試驗的基本考慮。

    (一)建立覆蓋臨床試驗全過程的臨床試驗質量管理體系。

    (二)選擇臨床試驗單位和研究者進行臨床試驗。

    (三)選定監查員對臨床試驗的全過程進行監查。

    (四)免費提供試驗用樣品,對試驗樣品和對照樣品的質量安全負責。

    第十條 倫理委員會的職責是保護受試者的權益和安全。

    (一)對臨床試驗的科學性、倫理性、可行性進行審查,并出具明確的書面審查意見。

    (二)對研究者的資格進行審查。

    (三)對批準的臨床試驗進行跟蹤審查,受理并妥善處理受試者的相關訴求。

    (四)倫理委員會應當審查是否存在受試者被強迫、利誘等參加臨床試驗的情形;知情同意書中是否采用了使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放棄其合法權益的內容。

    (五)倫理委員會有權暫停、終止未按照相關要求實施,或者受試者出現非預期嚴重損害的臨床試驗。

    第十一條 研究者是實施臨床試驗并對臨床試驗質量及受試者權益和安全負責的試驗現場的負責人。主要研究者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一)應當遵照倫理委員會批準的試驗方案實施臨床試驗。按照倫理委員會要求提供倫理審查需要的相關文件。

    (二)實施知情同意,應當遵守赫爾辛基宣言的倫理原則。

    (三)保證受試者臨床試驗過程中的權益和安全。

    (四)研究者對發生的不良事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證受試者的權益和安全。

    (五)臨床試驗完成后提交臨床試驗報告。

    (六)研究者應履行其工作職責,負責試驗現場的數據采集。確保所有臨床試驗數據是從臨床試驗的源文件和試驗記錄中獲得的,是準確、完整、可讀和及時的。源數據應當具有可歸因性、易讀性、同時性、原始性、準確性、完整性、一致性和持久性。

    第十二條 監查員應按照申請人制定的監查計劃及監查標準操作規程,對臨床試驗進行現場監查并向申請人提交書面報告。

    第十三條 臨床試驗機構負責臨床試驗的管理和實施,制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臨床試驗標準操作規程。

    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對申請人提供的試驗用樣品有管理責任;應當接受申請人組織的監查,以及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監管部門的檢查。

    第三章 臨床試驗方案

    第十四條 試驗方案通常包括基本信息、研究背景資料、試驗目的、試驗設計、實施方式(方法、內容、步驟)等內容。

    第十五條 試驗方案中基本信息一般包含:

    (一)試驗方案標題、編號、版本號和日期。

    (二)申請人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三)研究者姓名、職稱、聯系方式,臨床試驗機構名稱和地址。

    (四)監查員、數據管理人員和統計分析人員的姓名、單位、地址和聯系方式。

    (五)參加臨床試驗單位及相關科室,數據管理和統計分析單位。

    (六)多中心臨床試驗的組長單位。

    (七)研究者應完成臨床試驗平臺登記與備案。

    第十六條 試驗方案中研究背景資料通常包含:

    (一)產品研發綜述。包括研發目的、配方設計依據、配方特點和營養學特征、能量與營養成分;主要工藝步驟;產品質量控制與檢測結果;與臨床試驗相關、具備的潛在臨床意義。

    (二)產品適用人群及確定依據,臨床試驗受試人群與適用人群相關性依據,受試人群已知和潛在的風險和獲益。

    (三)試驗樣品用量、給予途徑等描述,并說明制定理由。

    (四)預期的安全性、營養充足性和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參考文獻和數據來源。

    (五)試驗用樣品介紹。包括產品名稱、類別、形態、凈含量及規格、能量密度、配料表及營養成分表、食用方法及食用量、適用人群、產品標準要求、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企業等信息。

    第十七條 試驗方案應詳細描述本試驗研究目的。

    第十八條 臨床試驗設計應當依據產品配方特點和營養學特征、適用人群、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等,注重產品的實際臨床應用效果,并說明試驗設計的科學性、合理性依據。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要終點和次要終點。

    (二)受試者入選、排除標準及退出標準和程序。

    (三)試驗方法設計描述和選擇的理由。原則上采用隨機對照試驗,如采用其他試驗設計的,需提供未實施隨機對照試驗的原因、該試驗設計的科學性和研究控制條件等依據。研究設計、流程和不同階段可以流程圖形式表示。

    (四)樣本量。樣本量的確定應根據主要研究終點選擇合適的統計學方法進行估算,并提供合理的依據,包括既往研究或文獻數據。

    (五)對照樣品。應闡述對照樣品選擇的依據,應說明其在符合試驗目的下,試驗組與對照組在能量、氮量和主要營養成分的可比性。

    (六)試驗用樣品給予途徑、使用方案。

    (七)臨床和實驗室檢查項目。按照試驗目的設置能夠反映試驗用樣品安全性、營養充足性、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的觀察指標。

    (八)臨床試驗前和臨床試驗中允許和禁止使用的合并治療。

    (九)試驗周期和具體安排,包括訪視和隨訪計劃。應包括安全性、營養充足性和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指標及其評價、記錄、分析方法與時間點。依據研究目的和擬考察的主要實驗室檢測指標的生物學特性合理設置觀察時間,并能滿足統計學要求。

    (十)試驗記錄、病例報告表填寫要求(包括明確何種源數據應作為試驗數據記錄在病例報告表)。

    (十一)不良事件、嚴重不良事件和伴隨疾病的記錄、處置和報告程序。不良事件的隨訪方式與期限。

    (十二)減少或控制偏倚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隨機化和盲法的方法和過程。采用單盲或者開放性試驗需要說明理由和控制偏倚的措施。盲底保存和揭盲的程序,應明確時間點及具體操作方法。

    (十三)受試者、部分或全部臨床試驗暫停或終止標準。

    (十四)評價受試者依從性。保證受試者依從性的相關措施。

    (十五)編盲、破盲、揭盲和盲底保存的程序和方法。

    (十六)試驗數據的采集與管理流程、各步驟任務、使用的系統,缺失數據、未使用數據和不合邏輯數據的處理方法,以及數據管理的質量保障措施。

    (十七)數據統計方法和統計分析軟件,偏離原定統計分析計劃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條 生物樣本管理。應明確生物樣本采集時間、貯存及轉運管理流程、檢測方法、判定標準及依據。

    第二十條 如涉及應提供人類遺傳辦公室備案或批準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受試者選擇。包括試驗樣品適用人群、受試者的入選、排除、退出標準。受試者入選時,納入標準應充分考慮試驗組和對照組受試期間(與臨床試驗相關的)臨床治療方法在品種、用法和用量等方面具有可比性。

    第二十二條 臨床試驗管理。包括標準操作規程、人員培訓、監查、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的措施、風險管理、受試者權益與保障、數據管理和統計學分析。

    第二十三條 試驗過程中需改變試驗方案的,需按上述要求完善試驗方案,提供充分的變更理由,提交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后實施。

    二十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已發布相應類別食品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的,可參照執行。

    第四章 臨床試驗實施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制定臨床試驗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措施。臨床試驗開始前必須對臨床試驗實施過程中可能的風險因素進行科學的評估,并制訂風險控制計劃和預警方案,試驗過程中應采取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應按照與申請注冊產品相同配方、相同生產工藝,相同產品標準要求生產試驗樣品,生產條件應當滿足《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范》相關要求。試驗用樣品的標簽應標明“僅供臨床試驗使用”。制定試驗用樣品的質量管理規程,保證試驗用樣品臨床試驗期間的穩定性;對試驗用樣品的質量及臨床試驗安全負責。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與研究者、數據管理人員、統計分析人員共同商定臨床試驗方案、知情同意書、病例報告表等;與臨床試驗機構就臨床試驗方案、試驗進度、試驗監查、受試者保險、與試驗有關的受試者補償或補償原則、試驗暫停和終止原則、責任歸屬及試驗中的職責分工等質量管理及受試者保護簽訂合同。

    第二十八條 研究者應向倫理委員會提交審查資料,倫理委員會應當審查的文件包括:試驗方案和試驗方案修訂版;知情同意書及其更新件;招募受試者的相關材料;提供給受試者的其他書面資料;病例報告表;研究者手冊;包含受試者補償信息的文件;研究者資格的證明文件;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試驗樣品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產品標準要求的檢驗報告;倫理委員會履行其職責所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條 臨床試驗機構及研究者應在獲得倫理委員會書面同意后開展臨床試驗。向受試者說明倫理委員會同意的審查意見、試驗目的、試驗過程,試驗用產品安全性、營養充足性和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有關情況、預期可能的受益、風險和不便、受試者權益保障措施、造成健康損害時的處理或補償等,并取得知情同意書。試驗方案及知情同意書的修訂,需經倫理委員會重新批準,必要時,需受試者再次簽署知情同意書。

    第三 研究者由與受試人群疾病相關專業的醫師、臨床營養師等人員組成;研究者應具有合格的資質,應經過本規范相關培訓,具有培訓及考核記錄。研究者如有變動,所在臨床試驗機構應及時調配具備相應資質人員,并將調整的人員情況報告申請人及研究者。

    第三十一條 研究者應充分了解試驗方案、研究者手冊及試驗用樣品,明確各自在試驗中的分工和職責,確保收集的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應保持與受試者的良好溝通,提高受試者的依從性。對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出現不良事件及時作出相關的醫療決定,保證受試者得到適當的治療。所有不良事件的名稱、例次、治療措施、轉歸及與試驗用產品的關聯性等應詳細記錄并分析。

    第三十二條 發生嚴重不良事件應采取必要的緊急措施,以確保受試者安全。并在確認嚴重不良事件后立即由研究者向負責及參加臨床試驗單位的倫理委員會、申請人報告,同時向涉及同一臨床試驗的其他研究者通報。

    三十 研究者應當提供臨床試驗的不良事件、治療措施及受試者轉歸等相關信息,以及出現可能顯著影響臨床試驗的實施或者增加受試者風險的情況。為避免對受試者造成傷害,倫理委員會有權暫停或終止已經批準的臨床試驗。

    三十 由申請人、研究者、倫理委員會做出提前終止或暫停臨床試驗決定時,研究者應及時通知受試者,并給予受試者適當治療及隨訪。臨床試驗完成后,研究者應當向臨床試驗機構報告、應當向倫理委員會提供臨床試驗結果的摘要、向申請人提供臨床試驗報告。

    三十 監查員應按照申請人的要求認真履行監查職責,確保臨床試驗參與各方遵守試驗方案和標準操作規程要求。保證受試者選擇、試驗用產品使用和保存、數據記錄和管理、不良事件記錄等按照臨床試驗方案和標準操作規程進行。確認所有病例報告表填寫正確完整,與原始資料一致,無涉及受試者隱私方面信息。應核實臨床試驗中所有觀察結果,以保證數據完整、準確、真實、可靠。如有錯誤和遺漏,及時要求研究者改正,修改時需保持原有記錄清晰可見,改正處需經研究者簽名并注明日期。核查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監查員應當受過相應的培訓,具備醫學、藥學或營養學等臨床試驗監查所需的知識,能夠有效履行監查職責。監查員不得參加臨床試驗。

    第三十六條 臨床試驗機構應指定專人管理試驗用樣品,貯存條件符合相應要求。試驗用樣品的接收、貯存、發放、使用、回收、銷毀均應當遵守相應規定并建有記錄。

    研究者應確保試驗用樣品按照試驗方案使用,應當向受試者說明試驗用樣品的使用方法。臨床試驗用產品不得他用、銷售或變相銷售。

    第三十七條 進行多中心臨床試驗的,申請人確定組長單位,統一培訓內容、臨床試驗方案、病例報告表、資料收集和評價方法,集中管理與分析數據資料。主要觀察指標由中心實驗室統一檢測或各個實驗室檢測前進行校正。臨床試驗病例分布應科學合理,防止偏倚。

    第五章 數據管理與統計分析

    第三十八條 臨床試驗開始前,按照確定的臨床試驗方案制定數據管理計劃。申請人、研究者、監查員以及數據管理員等應履行各自職責,確保臨床試驗數據的可靠、完整和準確。

    第三十九條 數據管理過程包括病例報告表設計、填寫和注釋,數據庫設計,數據接收和錄入,數據核查和疑問表管理,數據更改存檔,醫學編碼,實驗室和外部數據管理,盲態審核,數據庫鎖定、解鎖及再鎖定,數據轉換和保存等。

    第四十條 數據的收集和傳送可采用紙質病例報告表、電子數據采集系統以及用于臨床試驗數據管理的計算機系統等。

    第四十一條 數據管理執行標準操作規程,并在完整、可靠的臨床試驗數據質量管理體系下運行,對可能影響數據質量結果的各種因素和環節進行全面控制和管理,使臨床研究數據始終保持在可控和可靠的水平。數據管理系統應經過基于風險考慮的系統驗證,具備可靠性、數據可溯源性及完善的權限管理功能。

    第四十二條 臨床試驗結束后,應鎖定數據庫,將數據管理計劃、數據管理報告、數據庫作為注冊申請材料之一提交給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 臨床試驗方案中應制定統計分析計劃,如果試驗過程中研究方案有調整,則統計分析計劃也應作相應的調整,不同時點的統計分析計劃應標注版本及日期,正式文件應在數據鎖定和揭盲之前完成并予以簽署。

    第四十四條 統計分析計劃應包括設計和比較的類型、隨機化與盲法、觀察指標的定義與檢測方法、檢驗假設、數據分析集的定義、安全性、營養充足性及臨床效果評價和統計分析的詳細計劃。統計分析結果通常采用統計分析表或圖的形式呈現,計劃中應以簡明的格式、精煉的文字描述所有相關信息。

    第四十五條 由統計學專業人員對試驗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后形成統計分析報告,作為撰寫臨床研究報告的依據,并與統計分析計劃一并作為產品注冊申請材料提交。統計分析需采用國內外公認的統計軟件和分析方法。對于主要觀察指標,需要采用適宜的統計推斷方法,并保證分析結果與方案設計中所采用的假設檢驗相對應。

    第六章 臨床試驗總結報告

    第四十六條 臨床試驗報告是對臨床試驗過程、結果的總結。主要內容包括首頁、摘要、引言、正文及附件。

    第四十七條 臨床試驗報告首頁包括研究名稱、試驗樣品名稱、研究起止日期、研究者(簽字)、臨床試驗機構(蓋章)、申請人(蓋章)、統計學負責人簽字及單位蓋章、報告日期、原始資料保存地點等。

    第四十八條 摘要應對所完成的研究進行概述,包括能夠代表試驗結果的重要數據。引言應介紹臨床試驗背景及試驗目的。

    第四十九條 報告正文應詳細描述試驗設計和試驗過程,對試驗樣品的安全性、營養充足性和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觀察指標進行分析和說明,并闡明臨床試驗結論。

    (一)試驗總體設計及方案的描述;試驗設計和對照組選擇的依據(包括試驗組與對照組可比性分析及數據);受試者選擇;合并治療方法對試驗結果影響的分析;試驗用樣品使用方法;觀察指標及判定標準;數據管理過程;統計分析方法;試驗的統計分析結果和臨床意義;臨床試驗方案及臨床試驗單位(包括CRO等)在試驗過程中修訂或調整的情況等。

    (二)對所有不良事件均應進行分析,并以適當的圖表方式直觀表示。應列明不良事件的名稱、例次、嚴重程度、治療措施、受試者轉歸,并分析不良事件與試驗用樣品之間在適用人群選擇、給予時機、攝入途徑、劑量和觀察時間等方面的相關性,對產品可能存在的不良反應進行評判。嚴重不良事件應單獨進行總結和分析并附病例報告。

    (三)對與安全性、營養充足性和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評價有關的觀察指標(包括實驗室異常指標)加以分析說明,并對試驗用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風險和獲益進行整體評判。

    第五十條 試驗報告中應說明所采用的質量管理方法,并概述嚴重偏離質量風險容忍度的事件和補救措施。

    第五十一條 臨床試驗報告附件包括:倫理委員會批準件,臨床試驗方案,知情同意書樣本,病例報告表,研究者、研究人員、監查員、數據管理人員及統計分析人員名單,臨床試驗機構及參與臨床試驗單位的信息,總隨機表,試驗用樣品檢驗報告及標簽說明書,嚴重不良事件及研究者認為需要報告的重要不良事件的病例報告,統計分析報告,各分中心的臨床試驗小結,臨床研究主要參考文獻等。

    第五十二條 分中心臨床試驗小結應由分中心研究者簽字并加蓋分中心臨床試驗機構公章。數據管理計劃及報告、統計分析計劃及報告應分別由數據管理負責人、統計分析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七章 術語和定義

    第五十三條 本規范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臨床試驗,指以人體為對象的試驗,以證實或揭示試驗用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安全性、營養充足性和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

    (二)多中心臨床試驗,是指按照同一臨床試驗方案,在兩個以上(含兩個)臨床試驗機構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

    (三)試驗方案,敘述研究的依據及合理性、產品試驗目的、適用人群、試驗設計、受試者選擇及排除標準、觀察指標、試驗期限、數據管理與統計分析、試驗報告及試驗用產品安全性、營養充足性和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方案必須由參加試驗的研究者、研究單位和申請人簽章并注明日期。試驗方案包括方案及其修訂版。

    (四)研究者手冊,是有關試驗用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在進行人體研究時已有的臨床與非臨床研究資料匯編。包括產品配方設計及依據、標簽說明書、產品標準要求、樣品檢驗報告、其他有助于研究者了解試驗樣品預期安全性、營養充足性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臨床效果相關資料。

    (五)知情同意,指受試者被告知可影響其做出參加臨床試驗決定的各方面情況后,確認同意自愿參加臨床試驗的過程。該過程應當以書面的、簽署姓名和日期的知情同意書作為文件證明。

    (六)倫理委員會,指由醫學、營養學、藥學及其他背景人員組成的委員會,其職責是通過獨立地審查、同意、跟蹤審查試驗方案及相關文件、獲得和記錄受試者知情同意所用的方法和材料等,確保受試者的權益、安全受到保護。

    (七)受試者,指參加一項臨床試驗,并作為試驗用樣品的接受者。

    (八)研究者,指實施臨床試驗并對臨床試驗質量及受試者權益和安全負責的試驗現場的負責人。

    (九)申請人,發起一項臨床試驗,并對該試驗的啟動、管理、財務和監查負責的公司、機構或組織。

    (十)監查員,由申請人任命并對申請人負責的具備醫學、藥學或營養學等臨床試驗監查所需相關知識的人員。負責監查和報告試驗的進行情況和核實數據。

    (十一)病例報告表,指按照試驗方案要求設計,記錄受試者相關信息及試驗過程中數據的紙質或電子文件。

    (十二)試驗用樣品,用于臨床試驗的試驗樣品和對照樣品。

    (十三)對照樣品,臨床試驗中用于與試驗樣品進行臨床效果參照比對的其他產品。

    (十四)不良事件,指受試者接受試驗用樣品后出現的所有不良醫學事件,可以表現為癥狀體征、疾病或者實驗室檢查異常,但不一定與試驗用樣品有因果關系。

    (十五)嚴重不良事件,指受試者接受試驗用樣品后出現死亡、危及生命、永久或者嚴重的殘疾或者功能喪失、受試者需要住院治療或者延長住院時間,以及先天性異常或者出生缺陷等不良醫學事件。

    (十六)不良反應,指臨床試驗中發生的任何與試驗用樣品可能有關的對人體有害或非期望的反應。試驗用樣品與不良反應之間的因果關系至少有一個合理的可能性,即不能排除相關性。

    (十七)標準操作規程,指為保證某項特定操作的一致性而制定的詳細的書面要求。

    (十八)設盲,臨床試驗中使一方或多方不知道受試者治療分配的程序。單盲指受試者不知,雙盲指受試者、研究者、監查員或數據分析者均不知治療分配。

    (十九)統計分析計劃,是包括比方案中描述的主要分析特征更加技術性和更多詳細細節的文件,并且包括了對主要和次要變量及其他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的詳細過程。

    (二十)質量保證,指在臨床試驗中建立的有計劃的系統性措施,以保證臨床試驗的實施和數據的生成、記錄和報告均遵守試驗方案和相關法律法規。

    (二十一)質量控制,指在臨床試驗質量保證系統中,為確證臨床試驗所有相關活動是否符合質量要求而實施的技術和活動。

    第八章  

    第五十四 本規范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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