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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生菌類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規定(征求意見稿)》要點盤點

    來源 瑞旭集團 作者

    2019年3月20日,市場監管總局組織起草了《益生菌類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相關意見和建議可于2019年4月20日前提出。

    益生菌,保健食品,菌類,征求,意見

    目前,益生菌類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采用的是2005年7月1日實施的《益生菌類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試行稿》)。為幫助企業快速獲取關鍵信息,瑞旭集團對《試行稿》和《征求意見稿》進行了對比分析,與《試行稿》相比,《征求意見稿》中以下內容發生變化:

    序號

    變化

    要點

    備注

    1

    明確了益生菌的定義

    益生菌系指活的微生物,當攝取足夠數量時,對宿主健康有益。

    益生菌限定為活的微生物

    2

    修改了益生菌類保健食品的定義

    益生菌類保健食品系指以益生菌為主要功效成分添加必要的輔料制成,當攝入足夠數量時對人體健康起有益作用的微生物產品。

    死菌及微生物代謝產物生產的保健食品不屬于益生菌類保健食品

    3

    增加了部分申報資料

    增加提供菌種的使用依據、原料檢驗報告等

    /

    增加提供菌種在株水平上具有功能作用的研究報告、科學文獻等

    研究報告、科學文獻等資料限定為菌株水平

    4

    刪除了部分表述

    刪除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名單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

    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發布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種(株)可用于益生菌類保健食品

    刪除不提倡以液態形式生產益生菌類保健食品活菌產品

    /

    征求意見稿中提出對于利用微生物菌種的死菌及代謝產物生產的保健食品,其產品名稱除應符合《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外,應以其實際功效成分作通用名,不得以益生菌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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