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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公開征求《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標簽標識的公告(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來源 瑞旭集團 作者

    為進一步規范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標簽標識,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市場監管總局組織起草了《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標簽標識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現將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建議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8月28日

    征求意見稿的具體內容如下:

    為進一步規范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標簽標識,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標簽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產品配方注冊相關規定,標識內容應當真實準確、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絕對化語言。

    二、適用于0-6月齡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進行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適用于6月齡以上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對其必需成分進行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其可選擇成分可以文字形式在非主要展示版面進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允許的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

    三、產品標簽主要展示版面應當標注產品名稱、凈含量(規格)、注冊號,可配符合要求的圖案,也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邊角標注已注冊商標,不得標注其他內容。

    四、產品名稱中有某種動物性來源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原料應當全部來自該物種。使用的乳蛋白原料有兩種以上動物性來源的,應當在配料表中標注各種動物性來源原料所占比例。

    五、產品標簽配料表中的復合配料應當嚴格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標注。如果某種配料是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不包括復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表示復合配料的名稱,隨后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

    六、產品標簽上的推薦食用量、喂哺建議等應當有科學依據,表述嚴謹,避免使用“必須”“嚴格”等字樣。

    七、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發揮行業引導和自律作用,規范企業產品標簽標識和宣傳聲稱。任何組織或個人若發現涉及違反本公告等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或侵犯消費者利益的,請撥打“12315”投訴舉報。

    產品標簽與以上要求不一致的,生產企業應當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產品標簽變更,變更后應當停用原標簽,此前生產的產品可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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