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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質檢總局發布進出口化妝品監管相關公示

    來源 未知 作者

    為有效執行《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各項規定,保障進出口化妝品質量安全,近日國家質檢總局發布《關于實施《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公示》(2012年第110號公告),公示內容如下:

    一、檢驗檢疫機構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對進口化妝品收貨人實施備案管理。進口化妝品收貨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出備案申請,其提供的備案申請材料信息完備、屬實的,檢驗檢疫機構準予備案。

    二、首次進口化妝品是指無既往進口記錄的化妝品,既往進口記錄等證明材料應由進口商提供,凡不能提供既往進口記錄證明材料的應視為首次進口化妝品。對于首 次進口國家沒有實施衛生許可或者備案的化妝品,報檢時應提供由生產企業或權威機構出具的安全性評估資料,包括產品安全性承諾、化妝品中安全性 風險物質危害識別表等;對于首次進口的離境免稅化妝品,報檢時應提供由生產企業或權威機構出具的安全性評估資料,包括產品安全性承諾、在國外允許生產或銷 售的相關證明材料等。

    三、首次出口的化妝品報檢時應當提供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等材料。對于目前國家尚未實施衛生許可制度或生產許可制度的化妝品,報檢時可不提供相關衛生許 可證或生產許可證。首次出口的特殊用途化妝品,如不能提供衛生許可批件的,可提供由生產企業或權威機構出具的產品是否存在安全性風險物質的有 關安全性評估資料,包括符合進口國家(地區)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正常使用不會對人體造成危害的安全性承諾。

    四、進口研發試用化妝品的收貨人或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報檢,同時提供收貨人備案號、樣品研發試用方案、處置管理措施、非銷售的承諾書。對 于首次進口的,還應提供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或要求、正常使用不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的聲明,產品名稱、數/重量、規格、產地、生產批號、生產日期或保質期等 有關信息,以及國家質檢總局要求的其他材料。試用企業應在試用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提供研發試用情況總結報告和剩余樣品處置情況報告,并如實 記錄樣品試用情況,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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