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6日,歐盟法院的總檢察長?apeta就二氧化鈦的致癌分類上訴發表了意見,支持歐盟委員會和法國政府的立場,認為應推翻之前的判決。此前,歐盟委員會將二氧化鈦分類為“通過吸入可能導致癌癥的疑似人類致癌物(第2類致癌物)”的決定被普通法院撤銷。
案件背景
物質背景:二氧化鈦是一種廣泛應用于涂料、塑料、化妝品和玩具等產品的白色顏料。
相關時間節點:
- 2016年,法國相關機構向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提交提案,建議將二氧化鈦分類為致癌物質。
- 2017年,ECHA風險評估委員會(RAC)采納意見,將二氧化鈦歸類為第2類致癌物。
- 2020年,依據RAC的建議,歐盟委員會通過了委托法規(EU)2020/217,正式確認將二氧化鈦歸類為第2類致癌物。
- 2022年11月23日,該決定又在歐盟普通法院撤銷,引發了廣泛的法律和科學爭論。
此前普通法院的撤銷理由:
- 粒子密度問題:普通法院認為,RAC在評估吸入二氧化鈦的毒性時,未充分考慮納米級二氧化鈦顆粒的聚集現象及其對密度的影響,導致對實驗數據的可靠性評估錯誤。
- “內在屬性”概念的解釋:普通法院認為,RAC錯誤地將二氧化鈦的致癌性歸因于其“內在屬性”,而實際上這種致癌性是由于顆粒在肺部積累導致的炎癥反應,而非二氧化鈦本身的化學屬性。
現總檢察長的意見:
- 司法審查的邊界:總檢察長認為普通法院在評估科學證據時超越了其司法審查的權限。法院不應替代歐盟委員會對科學數據進行解釋,相關科學事實僅應由審查委員會考慮。
- “內在屬性”的解釋:總檢察長提出,普通法院對“內在屬性”的解釋過于狹隘,認為該概念應廣泛理解為包括物質的物理狀態、特性及其對健康的影響,而不僅僅是化學成分。
- 證據評估:總檢察長認為普通法院錯誤地引入了“決定性”證據的概念,這與CLP法規要求的“綜合評估”原則相悖。
后續步驟
總檢察長建議將此案重新提交給普通法院,以進一步審理剩余的法律請求。盡管該意見并不具約束力,但它為未來的裁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行業反應
二氧化鈦制造商協會(TDMA)和相關行業代表對這一結果表示失望,并計劃與相關方討論如何進一步影響這一不利結果。行業內的專家認為,二氧化鈦的安全性和使用規范將繼續受到嚴格審查,企業需做好應對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