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對炭黑(Carbon Black,CAS 1333-86-4 | EC 215-609-9)的查詢又提出了新的額外的要求,具體如下:
主要問題
1. 納米形態信息缺失
根據REACH法規附件VI的要求,當企業制造或進口物質時,必須提供一系列詳細的鑒別信息。ECHA 明確指出,炭黑作為一種已知可制造成納米形態的物質,必須報告基于數量的粒徑分布,明確粒徑在1-100納米范圍內的顆粒數量比例;描述表面功能化或處理情況;顆粒的形狀、長寬比等形態表征參數以及比表面積等。
然而,許多企業在卷宗的1.2部分(物質的組成)和1.4部分(分析報告)中,未提供納米形態的相關信息。例如,某企業僅通過粒徑分布數據(如D10:0.3微米;D50:2.2微米;D90:6.3微米)來證明其產品是非納米形態,但這些數據缺乏相應的檢測方法描述,無法驗證其適用性。而且,企業未按要求提供電子顯微鏡圖像及相關樣品制備方法描述,這對于評估物質是否為納米形態至關重要。
2. 分析方法及結果描述不足
在炭黑產品的成分分析中,雖然部分企業提供了元素分析、X射線衍射(XRD)和熱重分析-差示掃描量熱法(TGA-DSC)等常規檢測數據,但這些方法對于準確量化物質成分仍存在明顯局限性。具體而言,這些分析手段既不能精確測定碳黑主體含量,也難以有效識別其他成分及雜質含量。更為關鍵的是,針對炭黑中可能存在的風險物質——特別是具有濃度閾值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如多環芳烴(PAHs),相關企業尚未建立可靠的檢測方法體系。目前通行的解決方案需依賴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GC-MS)、氣相色譜-火焰離子化檢測器(GC-FID)或高效液相色譜(HPLC)等專業儀器進行成分識別與定量分析,而這一關鍵環節的方法缺失將直接影響對產品成分、安全性的準確評估。
應對措施
存在納米形態的物質生產企業應高度重視以上提出的問題,及時更正卷宗。具體措施包括:補充完整的納米形態信息,按照法規要求提供詳細的粒徑分布、表面處理、形態及比表面積等數據,并附上電子顯微鏡圖像及相關檢測方法描述;完善分析方法及結果,采用合適的分析技術對物質成分進行準確量化,提供完整的分析方法細節,確保方法的可重復性;針對PAHs等可能存在的有害成分,進行必要的檢測并報告其含量。通過實施這些多維度的改進措施,可顯著提升卷宗數據質量,有效防控歐盟市場準入風險,為炭黑產品的可持續貿易提供技術合規保障。
瑞旭集團提醒您,炭黑是存在納米形態的物質之一,ECHA對其查詢要求的提高,可見主管當局對納米材料的管理日趨嚴格。除炭黑外,存在納米形態的物質很多,類似物質在查詢或注冊過程中,建議提供充分的形態信息和科學的分析鑒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