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lockquote id="sqo4s"></blockquote>
  • <rt id="sqo4s"><kbd id="sqo4s"></kbd></rt>
  • <td id="sqo4s"></td>
    農用化學品
    瑞旭集團
    工業化學品
    日化品
    食品
    醫療器械
    農用化學品
    檢測認證
    可持續發展
    Search

    農業農村部發布關于修改農藥法規部分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 2025年第3號)

    圖形用戶界面, 文本, 應用程序, 電子郵件

AI 生成的內容可能不正確。

    決定中對《農藥登記管理辦法》、《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和《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的修訂內容如下:

      一、《農藥登記管理辦法》(2017年6月21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3號公布,2018年12月6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2號、2022年1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 

      (一)將第八條修改為:“農藥有效成分含量、劑型的設定應當符合提高質量、保護環境和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制劑產品的配方應當科學、合理、方便使用。 

      “相同有效成分和劑型的單制劑產品,含量梯度不超過三個。 

      “混配制劑的有效成分不超過兩種,除草劑、種子處理劑有效成分不超過三種。有效成分和劑型相同的混配制劑,配比不超過三個,相同配比的總含量梯度不超過三個。不經稀釋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農藥單獨分類。 

      “信息素等引誘、迷向類產品按主要有效成分登記。 

      “制劑產品有效成分種類和含量梯度的具體要求,由農業農村部另行制定。” 

      (二)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指定本單位專人負責農藥登記申請相關工作。” 

      (三)第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為辦理農藥登記業務的,還應當提交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稱、委托事項、權限等。” 

      (四)刪去第十七條第二款。 

      (五)將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取得首次登記、含有新化合物的農藥,自登記之日起六年內,其他申請人申請含該新化合物的農藥登記的,應當獲得該登記證持有人完整登記資料授權,但提交自己取得數據的除外。”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其他申請人提交自己取得的數據申請前款農藥登記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六)將原第十八條第二款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轉讓農藥登記資料的,受讓方憑以下材料申請農藥登記: 

      “(一)雙方的轉讓合同; 

      “(二)根據農藥登記資料要求補充完善的相關登記資料; 

      “(三)原農藥登記證持有人注銷相應登記證的申請。” 

      (七)將原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資料于五個工作日內直接報送農業農村部。 

      “初審不通過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意愿,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八)將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應當”修改為“組織所屬農藥檢定機構”。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農業農村部所屬農藥檢定機構在技術審查過程中發現申請資料存在輕微瑕疵需要補正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在五個工作日內補充相關材料,相關期限不計入審查期限。” 

      (九)將原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農藥登記申請受理后、進入技術審查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并在補充完善相關資料后重新申請。 

      “農業農村部根據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意見,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時間內補充資料。” 

      (十)增加兩條,作為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五條 農藥登記審查和評審過程中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試驗數據需要驗證的,農業農村部可以組織開展驗證試驗,并將所需時間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農業農村部審批未通過的產品,申請人再次申請登記的,可以申請使用之前已提交的相應登記資料。具體要求由農業農村部另行規定。” 

      (十一)將原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農藥登記證式樣由農業農村部統一制定。” 

      (十二)將原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修改為: 

      “第三十一條 農藥登記證持有人變更名稱、企業合并分立需要換發農藥登記證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農業農村部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農業農村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換發證書。 

      “第三十二條  農藥登記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農藥登記證持有人應當向農業農村部申請變更: 

      “(一)改變農藥使用范圍、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劑量的; 

      “(二)改變農藥有效成分以外組成成分的; 

      “(三)改變產品毒性級別的; 

      “(四)原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發生改變的; 

      “(五)產品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的; 

      “(六)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將原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農藥或者向中國出口農藥的,農藥登記證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農業農村部申請延續。逾期未申請延續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 

      (十四)刪去原第三十條。 

      (十五)將原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三條。 

      (十六)將原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農藥登記證持有人應當收集分析農藥產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變化情況并及時報告農業農村部;召回農藥產品、發生農藥使用事故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農業農村部門。” 

      (十七)將原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對登記十五年以上的農藥品種,農業農村部根據生產使用和產業政策變化情況,組織開展周期性評價,評價結果作為登記延續審查的重要依據。 

      “周期性評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靶標生物抗藥性; 

      “(二)作物安全性; 

      “(三)農產品質量安全; 

      “(四)人畜健康安全; 

      “(五)有益生物安全和生態環境影響。” 

      (十八)將原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改為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交虛假農藥登記資料和試驗樣品的,農業農村部或者省級農業農村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對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給予警告,一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農藥登記申請。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農藥登記的,撤銷農藥登記證,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可以對申請人及其代理人分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農業農村部或者省級農業農村部門三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農藥登記申請。” 

      (十九)原第四十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三)農藥登記證持有人變更名稱或者合并分立,已換發新農藥登記證的。” 

      (二十)將原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農業農村部建立農藥管理信息平臺,定期公布農藥登記證核發、延續、變更、撤銷、注銷情況以及有關的農藥產品質量標準號、殘留限量規定或者建議值、檢驗方法、經核準的標簽等信息。” 

      二、《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6月21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4號公布,2018年12月6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2號修訂) 

      (一)將第七條修改為:“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農藥生產許可信息管理,及時將農藥生產許可、監督管理等信息上傳至農業農村部農藥管理信息平臺。” 

      (二)將第十三條修改為:“農藥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農藥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企業地址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發生變化或者縮小生產范圍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換發證書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換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將第十四條修改為:“農藥生產企業擴大生產范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申請變更農藥生產許可證。 

      “改變生產地址或者新增生產地址的,按新設立農藥生產企業要求辦理。” 

      (四)將第十八條第二款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農藥生產企業在其農藥生產許可范圍內,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可以接受新農藥研制者和其他農藥生產企業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裝農藥;也可以接受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委托,分裝農藥。 

      “農藥原藥(母藥)不得委托生產。” 

      (五)增加兩條,作為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條 委托方與受托方應當簽訂委托合同,明確委托加工、分裝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質量標準、標簽、商標使用、期限、費用等內容。 

      “委托方應當向受托方提供委托加工產品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和技術、產品質量標準等技術資料。 

      “第二十一條 禁止以委托加工、分裝為名出租、出借農藥登記證。” 

      (六)將原第十九條中的“農業部規定的農藥管理信息平臺”修改為“農業農村部農藥管理信息平臺”。 

      (七)原第二十三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五)改變生產地址并取得新地址農藥生產許可證的。” 

      三、《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6月21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5號公布,2018年12月6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2號修訂) 

      (一)將第六條、原第二十二條中的“農業部規定的農藥管理信息平臺”修改為“農業農村部農藥管理信息平臺”。 

      (二)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提出變更申請”修改為“提出換發證書申請”;第二款修改為:“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換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利用互聯網經營農藥的,應當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并在上線運營后二十日內將網站名稱、網絡平臺名稱、應用程序名稱等報發證機關備案。經營衛生用農藥,以及農藥生產企業利用本企業網站銷售本企業產品的除外。 

      “2026年1月1日前已上線運營的互聯網農藥經營者,應當在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備案。 

      “限制使用農藥和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農藥不得利用互聯網經營。 

      “超出經營范圍經營限制使用農藥,或者利用互聯網經營前款規定的農藥的,按照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處理。” 

      (四)增加兩條,作為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二條 利用互聯網經營農藥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農藥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鏈接標識。農藥經營許可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更新頁面內容。 

      “農藥生產企業利用本企業網站銷售本企業產品的,應當持續公示農藥生產許可證載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鏈接標識。農藥生產許可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更新頁面內容。 

      “利用互聯網經營農藥的,應當完整、真實、準確展示實際銷售產品的標簽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農藥互聯網交易第三方平臺應當建立并實施農藥經營資質核驗、網絡經營行為監督、農藥信息展示、農藥實名購買、交易記錄保存、投訴舉報處理等管理制度,并積極配合農業農村部門的監管執法工作。” 

      (五)增加三條,作為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 

      “第二十八條 利用互聯網經營農藥未報發證機關備案的,由發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農藥經營者、農藥生產企業利用互聯網經營農藥,未依法持續公示相應許可證信息或者其鏈接標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農藥經營者、農藥生產企業利用互聯網經營農藥,未完整、真實、準確展示實際銷售產品的標簽等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改正的; 

      “(二)展示信息不完整、不真實或不準確的農藥產品在三個以上的; 

      “(三)兩年內再次有同類違法行為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三十條 農藥互聯網交易第三方平臺未履行核驗農藥經營者資質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理。” 

      四、《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2017年6月21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6號公布,2018年12月6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2號、2022年1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 

      (一)刪去第四條中的“登記試驗備案及”、“規定的”。 

      (二)在第十一條中的“單位名稱”后增加“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將第十二條修改為:“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證書有效期內,農藥登記試驗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住所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農業農村部提出換發證書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農業農村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換發證書。” 

      (四)刪去第十三條第一項。 

      (五)將第十四條修改為:“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農藥登記試驗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向農業農村部申請延續。逾期未申請延續的,應當重新申請。 

      “延續申請的具體要求由農業農村部另行規定。” 

      (六)將第三章和第四章合并作為第三章,章名修改為“登記試驗基本要求”,并將該章中的“申請人”統一修改為“農藥登記申請人”。 

      (七)將第十六條修改為:“開展農藥登記試驗之前,農藥登記申請人應當根據農業農村部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通過農業農村部農藥管理信息平臺向登記試驗所在地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 

      “前款備案信息包括備案主體、有效成分名稱、含量及劑型、試驗項目、試驗地點、試驗單位、試驗起始時間、與試驗單位簽訂的委托協議、安全防范措施等。新農藥試驗備案還包括作用機理和作用方式。 

      “試驗項目、地點、單位等發生變化的,農藥登記申請人應當按前款規定重新備案。” 

      (八)刪去第二十二條中的“與申請人”。 

      (九)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應當建立試驗全過程記錄制度,將試驗計劃、原始記錄、標本、留樣被試物和對照物、試驗報告、與試驗有關的文字材料及電子數據保存至試驗結束后至少七年,期滿后可移交農藥登記申請人保存。農藥登記申請人應當保存至農藥退市后至少五年。”在第三款中的“質量管理記錄”后增加“,并及時將開展登記試驗的相關信息上傳至農業農村部農藥管理信息平臺”。 

      (十)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修改為: 

      “第二十六條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農業農村部對農藥登記試驗單位和登記試驗過程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試驗單位資質條件變化情況; 

      “(二)重要試驗設備、設施情況; 

      “(三)試驗地點、試驗項目等備案信息是否相符; 

      “(四)試驗過程是否遵循法定的技術準則和方法; 

      “(五)登記試驗安全風險及其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六)其他不符合農藥登記試驗質量管理規范要求或者影響登記試驗質量的情況。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按照每年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組織對轄區內農藥登記試驗單位進行檢查。農業農村部根據登記評審、投訴舉報等情況,不定期組織開展飛行檢查。 

      “第二十七條 監督檢查中發現試驗過程存在難以控制安全風險的,應當及時責令停止試驗或者終止試驗,省級農業農村部門還應當及時報告農業農村部。 

      “監督檢查中發現試驗單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辦理: 

      “(一)具備整改條件的,責令改進或者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農業農村部撤銷其試驗單位證書; 

      “(二)不具備整改條件的,由農業農村部撤銷其試驗單位證書。”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農藥登記試驗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數據、結果出現錯誤或者無法復核的,由省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樣品的接收、標識、分發、流轉、保存、處置不符合農藥登記試驗質量管理規范要求,存在樣品污染、混淆、損毀、性狀異常改變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經檢定、校準或者驗證的儀器、設備、設施的; 

      “(三)未按照有關農藥登記試驗技術準則和方法進行的; 

      “(四)未按照農藥登記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等規定傳輸、保存原始數據和報告的; 

      “(五)其他不遵守農藥登記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情形。” 

      (十二)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農藥登記試驗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屬于出具虛假登記試驗報告,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一)未經試驗出具試驗報告的; 

      “(二)偽造、變造原始數據、記錄,或者未按照法定的技術準則和方法采用原始數據、記錄的; 

      “(三)減少、遺漏或者變更標準等規定的應當試驗的項目,或者改變關鍵試驗條件的; 

      “(四)調換封存樣品或者改變其原有狀態進行試驗的; 

      “(五)偽造試驗單位公章、試驗報告簽字人簽名或者簽發時間的; 

      “(六)其他出具虛假登記試驗報告的情形。”

    原文鏈接請見:

    https://www.moa.gov.cn/govpublic/CYZCFGS/202507/t20250731_6476183.htm

    掃描下方的二維碼訂閱“ 農化法規服務站 ”!提供農化行業最新的法規政策與行業資訊,深入解讀專業的法規與登記技術,集萃行業大咖獨家觀點,最新一手資訊都在這里。

    ① 凡本網注明"稿件來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的所有文字、圖片和音視頻稿件,版權均屬杭州瑞旭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未經本網協議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復制發表。已經本網協議授權的媒體、網站,在下載使用時必須注明"稿件來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違者本網將依法追究責任。
    ② 本網未注明"稿件來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的文/圖等稿件均為轉載稿,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如擅自篡改為"稿件來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本網將依法追究責任。如對稿件內容有疑議,請及時與我們聯系。
    ③ 如本網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作者在兩周內速來電或來函與杭州瑞旭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聯系。
    聯系我們
    北京:+86 10 63984032
    上海:+86 21 5077 8970
    杭州:+86 571 88233256
  • <blockquote id="sqo4s"></blockquote>
  • <rt id="sqo4s"><kbd id="sqo4s"></kbd></rt>
  • <td id="sqo4s"></td>
    丝瓜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