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藥生產與經營端“一企一證”
農藥生產許可和農藥經營許可自2017年8月起實行“一企一證”管理。
- 生產企業:一個企業只核發一張農藥生產許可證,覆蓋其核準范圍內的所有農藥類別和生產地址
- 經營企業:一個經營者只核發一張農藥經營許可證
- 取得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證(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核發),不可利用互聯網經營限制使用農藥
- 取得常規農藥經營許可證(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核發),可利用互聯網經營常規農藥
不可轉讓、出租、出借農藥生產許可證和農藥經營許可證!
二、農藥產品端“一證同標”
農藥“一證同標”政策歷經2023年6月至2024年11月的兩次征求意見,最終于2025年6月29日以農業農村部第925號公告形式正式落地,并將于2026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
“一證同標”政策主要包含以下幾點:
1) “一證” 指一個農藥登記證號;
2) “同標” 指同一登記證號產品必須標注同樣的商標;
3) 同一登記證號的農藥產品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標注一個或多個商標,但必須保持市場銷售的同一登記證號的農藥產品標注商標的一致性;
4)委托加工產品只能使用委托方(登記證持有人)商標,禁止標注受托方商標。
三、農藥流通端“制劑產品標簽需標注原藥(母藥)來源信息”
“制劑產品應標注原藥(母藥)來源信息”的要求在2024年11月《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首次提出,2025年6月29日以農業農村部第925號公告形式正式落地,并將于2026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
根據925號公告和官方解讀,制劑產品標簽上需標注原藥(母藥)來源信息(見下表),并由制劑產品登記證持有人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有助于確保制劑產品質量。
對象 | 原藥(母)藥來源 | 標注原藥(母)藥來源信息 | 標注形式 |
制劑產品標簽 | 境內原藥(母藥) | 登記證號+生產企業名稱 | 直接印制在標簽上或可追溯電子信息碼體現 |
進口原藥(母藥) | 登記證號+持有人信息 | 直接印制在標簽上或可追溯電子信息碼體現 | |
多批次原藥(母藥) | 批次對應標注 | 直接印制在標簽上或可追溯電子信息碼體現 |
注:因技術、安全等原因豁免原藥(母藥)登記,且企業取得的生產許可符合有關規定的,農藥制劑產品可不標注原藥(母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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