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的產品名稱在標簽設計中占據重要地位,產品名稱的規范至關重要,不僅需要清晰、準確地傳達產品的用途和功能,還必須符合APVMA的法律要求。根據澳大利亞農藥和獸藥管理局(APVMA)的標簽規范,產品名稱必須符合以下要求,企業可以確保其產品在市場上具有競爭力,同時避免因名稱問題導致的合規風險。瑞旭集團提醒企業,嚴格遵守APVMA的產品名稱規范是確保產品順利進入澳大利亞市場的關鍵一步。
產品名稱的基本要求
- 唯一性:產品名稱不得誤導、混淆或與其他已注冊產品的名稱相似。名稱應具有足夠的區分度,避免與其他已登記產品名稱產生混淆。
- 區分度:產品名稱應與其他產品名稱有顯著區別。例如,可以在名稱中加入公司名稱,如“SMITH’S MCPA HERBICIDE”,以確保名稱的獨特性。瑞旭建議企業在命名時充分考慮市場現有產品的名稱,避免重復或相似。
- 描述用途:產品名稱應盡可能描述產品的最終用途。例如,可以使用“除草劑”、“殺蟲劑”、“殺菌劑”等詞匯,幫助消費者快速理解產品的功能。
- 數字:如果產品名稱中包含數字,數字應反映活性成分的含量(以公制單位表示)或與產品的其他特征相關。例如,數字可以表示活性成分的濃度(如“500 g/L”)或產品的特定配方特性。
- 劑型:制劑類型表中的字母僅當產品與該制劑類型一致時才可用于產品名稱中。如果可濕性粉劑(WP)的名稱中不能使用“EC”,因為這與實際劑型不符;如果使用的字母(如“MX”)不屬于公認的劑型列表,則可以接受,因為它不會引起混淆。
- 避免誤導性詞匯:使用諸如“plus”、“extra”、“double strength”等詞匯時,必須提供合理的依據,確保這些詞匯不會誤導消費者。瑞旭集團提醒企業,任何夸大或誤導性的描述都可能導致產品無法通過APVMA的審核。
產品名稱的合法性
- 法律要求:產品名稱必須符合APVMA的法律要求,不得包含任何可能誤導消費者的信息。任何與產品用途或功能不符的名稱都將被視為違規。
- 名稱變更:如果產品名稱需要變更,必須提交APVMA進行評估和批準。任何未經批準的變更都可能導致產品無法合法銷售。
我們的服務
- 澳大利亞APVMA農藥登記
聯系我們
杭州瑞旭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濱江區秋溢路288號東冠高新科技園1號樓11層
電話:010-63984032
Email:agrochem@cirs-grou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