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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FAQ: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常見問題解答-食品相關產品標準

    近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常見問題解答,瑞旭集團將其進行匯總以供企業參考。本文是第五期——食品相關產品標準,詳情見下。

    1.企業在標示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產品信息時,應如何理解“保質期(適用時)”的規定?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規定了食品接觸材料產品信息的相關要求。其中8.3條款規定“標識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材質,對相關法規及標準的符合性聲明,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適用時)等內容。”其中,保質期僅適用于需要在一定期限內使用的產品,企業應根據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特性自行確定產品是否需要設置保質期,如需要,則應按照標準要求標示。

    2. 粽葉、石鍋等使用天然材質加工而成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應符合什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答:粽葉、石鍋等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為我國具有長期使用習慣的傳統天然材質。目前我國尚未針對粽葉、石鍋等材質類別建立專門的產品類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該類產品的安全風險應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的規定,由企業自行進行安全性評估和控制,保證該類材料在推薦的使用條件下與食品接觸時,遷移到食品中的物質水平不危害人體健康。

    3. 對于竹木等未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使用標準》(GB 9685—2016)附錄 A 中列出允許使用添加劑名單的食品接觸材料,其添加劑應如何使用?

    答: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使用標準》(GB 9685—2016)附錄A中A.13的規定,在不對食品本身產生技術功能的情況下,在GB 2760—2014 附錄A表 A.2中列出的物質也允許用作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包括竹木等未在GB 9685—2016附錄A中以表格形式列出允許使用添加劑名單的食品接觸材料。相應添加劑的使用原則、使用規定等要求應符合GB 9685—2016的要求。

    此外,擬用于該類食品接觸材料中的添加劑新品種應通過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行政許可程序進行申報。相關物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告批準后可用于該類材料的生產。

    4. 不與食品直接接觸的材料及制品是否可以使用未列入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相關公告的物質?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標準》(GB 4806.1—2016)規定,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是指各種已經或預期可能與食品或食品添加劑接觸,或其成分可能轉移到食品中的材料和制品。因此,對于不和食品直接接觸的材料和制品,如其成分可能轉移到食品中,則其屬于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范圍,其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使用標準》(GB 9685—2016)或相關公告的要求,樹脂/基礎原料的使用應符合相應材質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相關公告的要求。

    然而,根據GB 4806.1—2016的規定,未列入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相關公告的物質(非致癌、致畸、致突變物質或納米物質)可用于有效阻隔層外側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生產。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生產企業應對該類物質進行安全性評估和控制,使其特定遷移量不超過0.01 mg/kg,并保證終產品符合在推薦的使用條件下與食品接觸時,遷移到食品中的物質水平不會危害人體健康,不會造成食品成分、結構或色香味等性質的改變,不會對食品產生技術功能等要求。

    5.  化學溶劑替代試驗應如何選擇化學溶劑種類和替代試驗條件?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遷移試驗通則》(GB 31604.1—2023)規定,對于油脂類食品可采用 95%(體積分數)乙醇、正己烷、正庚醇、異辛烷等化學溶劑替代含油脂食品模擬物,化學溶劑替代試驗應采用最嚴苛的、有科學依據支持的、能夠最真實地反映實際油脂類食品遷移狀況的試驗條件。具體化學溶劑種類和替代試驗條件的選擇可參考相關化學溶劑替代試驗方法標準或指南,如《食品接觸材料 塑料中受限物質 塑料中物質向食品及食品模擬物特定遷移試驗和含量測定方法以及食品模擬物暴露條件選擇的指南》(GB/T 23296.1—2009)等。

    6. 對于預包裝食品中附贈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應如何標示?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對于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標簽標識內容、標識位置等要求進行了規定。對于與食品一起銷售且與食品配套使用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如方便面的叉子、液態乳的吸管、奶粉桶里的小勺等,此類產品為預包裝食品的一部分,不屬于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最小銷售包裝,故不需要在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按照GB 4806.1—2016進行標示。但在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企業應按照GB 4806.1—2016在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最小銷售包裝或說明書等隨附文件中進行標示。

    7. 多材質的食品接觸用復合或組合材料及制品應符合哪些要求?

    答:對于涉及多材質的食品接觸用復合或組合材料及制品,首先應界定其所涉及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范圍。例如,對于涉及紙、塑料和黏合劑等材質的紙塑復合食品包裝袋,其各層材質中的成分均有可能轉移到食品中,則該包裝袋所涉及的各類材質均屬于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范圍;對于涉及金屬、硅橡膠、涂層、塑料等材質的電飯煲,如其外殼、發熱盤、電源開關等零配件中的成分不會轉移到食品中,則不屬于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范圍;而內膽、密封圈、蒸氣閥門等零配件中的成分可能轉移到食品中,其涉及的各類材質屬于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范圍。

    對于復合或組合材料及制品中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各類材質應分別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食品接觸用復合材料及制品還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復合材料及制品》(GB 4806.13—202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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