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印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BPOM)發布了第18/2024號新規,對在印尼銷售的所有化妝品產品的標簽、促銷和廣告進行了新的規范。該法規自2024年11月15日起已正式生效。
對于在法規生效前已持有化妝品分銷許可證的企業,BPOM設定了為期12個月的過渡期,要求相關企業自2025年11月15日起全面符合新規。建議相關企業密切關注過渡期時間節點,結合新規要求,確保產品持續合規。
法規重點更新內容
1.化妝品標簽管理
- 普通化妝品標簽必須包含以下信息:品名、用途(印尼語)、使用方法(印尼語)、全成分、原產地、BPOM備案編號、備案編號所有人的名稱和地址、批號、保質期、尺寸、內裝物或凈重、二維條形碼(必須包括上市許可號和上市許可有效期)、警告/注意事項(印尼語);
- 補充裝化妝品標簽必須至少包含以下六項關鍵信息:產品名稱、通報編號、批號、使用的化妝品補充設施的名稱和地址、分裝日期及有效期。
2.須標示警示語的產品
以下類別的化妝品必須標示特定的警示用語:
- 防曬類產品;
- 含有α-羥基酸(AHA)的產品;
- 含有和/或釋放過氧化氫的產品。
3. 廣告相關規定
- 僅限已完成印尼BPOM通報的化妝品方可進行宣傳和廣告;
- 廣告必須使用印尼語(其他語言可以使用,但僅作為輔助)。
更多信息:
https://peraturan.bpk.go.id/Details/309969/peraturan-bpom-no-18-tahun-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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