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2日,歐盟官方公報發布指令(EU)2018/978,修訂有關化妝品的法規第1223/2009號附件II和附件III。該法規將于其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布后的第二十天生效(即2018年8月1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含有本法規禁止的一種或多種物質的化妝品和含有本法規限制的一種或多種物質且不符合本法規限制的化妝品,不得列入聯盟市場。
自2019年8月1日起,含有本法規禁止的一種或多種物質的化妝品和含有本法規限制的一種或多種物質且不符合本法規限制的化妝品的產品不得在國際電聯上提供市場。
法規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1)在附件二的表中,增加了以下條目:
編號 | 物質屬性 | ||
化學名稱/INN | CAS 號 | EC 號 | |
a | b | c | d |
x | 萬壽菊花提取物 | 90131-43-4 | 290-353-9 |
萬壽菊花油 | 90131-43-4 | 290-353-9/- |
(2)在附件三的表中,增加了以下條目:
編號 | 物質屬性 | 限制 | |||||
化學名稱/INN | 常用成分名稱術語表 | CAS 號 | EC 號 | 產品類型 | 可供使用的制劑的最大濃度 | 其他 |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x | 米努塔花提取物 米努塔花油 | 米努塔花提取物 米努塔花油 | 91770-75-1; 91770-75-1/8016-84-0 | 294-862-7; 294-862-7 | (a) 免洗產品 | (a) 0.01 % | 對于(A)和(B):α-叔噻吩(叔硫酚)含量在提取物/油中的含量為≤0.35%。 對于(A):不得用于防曬霜產品和暴露于自然或人工紫外線下的產品。 對于(A)和(B):在與馬尾草花(條目x)一起使用的情況下,現成制劑中萬壽菊的總含量不得超過(g)列中規定的最大濃度限值。 |
(b) 洗去產品 | (b) 0.1 % | ||||||
x | 馬尾草花提取物 馬尾草花油 | 馬尾草花提取物 馬尾草花油 | 91722-29-1; 91722-29-1/8016-84-0 | 294-431-3; 294-431-3/- | (a) 免洗產品 | (a) 0.01 % | 對于(A)和(B):α-叔噻吩(叔硫酚)含量在提取物/油中的含量為≤0.35%。 對于(A):不得用于防曬霜產品和暴露于自然或人工紫外線下的產品。 對于(A)和(B):在與萬壽菊(條目x)一起使用的情況下,現成制劑中的萬壽菊的總含量不得超過(g)列中規定的最大濃度限值。 |
(b) 洗去產品 | (b) 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