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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臺灣調整PFHxS及其相關化合物等合規期限

    2023年7月,中國臺灣環境部宣布,對《有毒化學物質分類及其管理辦法》進行修訂。該修訂于2024年4月24日生效。在符合聯合國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斯德哥爾摩公約的要求下,該次修訂將147種全氟己烷磺酸(PFHxS)及其鹽和相關化合物列入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名單,并對其進行管控。

    2024年4月24日,臺灣環境部再次公布了PFHxS及其相關化合物等合規期限及管控要求,其中修訂了PFHxS及其鹽和相關化合物、全氟辛烷磺酸(濃度未達0.01%)、全氟辛烷磺酰氟(濃度未達0.01%)、全氟辛烷磺酸鋰鹽(濃度未達0.01%)、全氟辛酸(濃度未達0.01%)的不同義務下的時間節點新增了物質或混合物所含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時的豁免情況

    • PFHxS及其鹽和相關化合物、全氟辛烷磺酸(濃度未達0.01%)、全氟辛烷磺酰氟(濃度未達0.01%)、全氟辛烷磺酸鋰鹽(濃度未達0.01%)、全氟辛酸(濃度未達0.01%)的合規時間節點(修改)

    自2024年4月24日起,開始進行運作記錄及釋放量記錄并定期申報。

    原2023年7月發布節點

    2024年4月24日修訂

    在2024年11月1日前,提交危害預防及應變計劃。

    在2025年5月1日前,提交危害預防及應變計劃。

    在2024年11月1日前,完成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的標示,并準備安全資料表。

    在2025年5月1日前,完成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的標示,并準備安全資料表。

    在2024年11月1日前,準備緊急應變工具及設備。

    在2025年5月1日前,準備緊急應變工具及設備。

    在2025年2月1日前,提交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的設置及操作計劃。

    在2025年8月1日前,提交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的設置及操作計劃。

    在2025年2月1日前,提交聯防組織設立計劃。

    在2025年8月1日前,提交聯防組織設立計劃。

    在2025年5月1日前,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在2025年11月1日前,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在2025年5月1日前,取得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

    在2025年11月1日前,取得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

    在2025年5月1日前,運送毒性化學物質。

    在2025年11月1日前,運送毒性化學物質。

    在2025年5月1日前,完成偵測及警報設備的設置。

    在2025年11月1日前,完成偵測及警報設備的設置。

    自2025年5月1日起,實施依備查的危害預防及應變計劃內容。

    自2025年11月1日起,實施依備查的危害預防及應變計劃內容。

    在2025年5月1日前,完成專業應變人員的訓練及登記

    在2025年11月1日前,完成專業應變人員的訓練及登記

    上述時間的延長,給予了運作企業更長的緩沖期。

    物質或混合物所含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時的豁免情況(新增)

    物質或混合物所含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其濃度符合下列規定,且非故意添加,不受管制:

    (1) 全氟辛烷磺酸、全氟辛烷磺酰氟及全氟辛烷磺酸鋰鹽總濃度未超過10 mg/kg。

    (2) 全氟辛酸未超過0.025 mg/kg。

    (3) 全氟己烷磺酸及其鹽類個別未超過0.025 mg/kg。

    (4) 全氟己烷磺酸相關化合物總濃度未超過1 mg/kg。

    全氟己烷磺酸(PFHxS)及其鹽和相關化合物的管控

    因PFHxS及其鹽和相關化合物列入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A 消除清單,中國臺灣禁止制造、進口、銷售和使用PFHxS及其鹽和相關化合物,但用于研究、試驗、教育目的的除外。

    中文名稱

    英文名稱

    管制濃度(%)

    分級運作量(公斤)

    毒性分類

    全氟己烷磺酸(PFHxS)及其鹽和相關化合物

    Perfluorohexane

    sulfonic acid

    (PFHxS), its salts

    and PFHxSrelated

    compounds

    全濃度

    50

    1(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

    合規背景

    什么是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

    根據化學特性,臺灣《毒性化學物質名錄》中的物質可分為第一至四類毒化物,即第一類毒化物(難分解物質)、第二類毒化物(慢毒性物質)、第三類毒化物(急毒性物質)和第四類毒化物。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是指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導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的義務?

    根據《有毒化學物質分類及其管理辦法》,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對應義務如下:

    (1)達到分級運作量的制造、輸入、販賣等行為需申請許可證;

    使用、貯存、廢棄等行為需申請登記文件;

    低于分級運作量的制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廢棄運作等行為需申請核可文件;

    輸出行為需申請輸出登記。

    (2)運作人需制作運作及其釋放量的記錄,并定期申報,同時妥善保存這些記錄以備查。

    (3) 運作人需在物質的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上標示毒性及污染防治信息,并準備相應的安全資料表。

    (4) 一旦發生事故,運作人需在規定時限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上述PFHxS及其鹽和相關化合物的完整名單,可在化規通進行免費查閱(即中國臺灣毒性化學物質名錄):

    https://hgt.cirs-group.com/

    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8926&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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