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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修訂版正式生效

    來源 未知 作者

    自即日(2010年10月15日)起,環保部第7號令即《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修訂版正式生效。

    7號令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研發、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學物質活動的環境管理。對于未列入《中國已有化學物質名錄》新化學物質的生產者和進口者,必須在生產和進口前進行申報,領取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對于未取得登記證的新化學物質,禁止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

    與原《辦法》相比,《辦法》修訂版新增了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設定了低量申報和科學研究備案申報類型;

    二、評估后劃分新化學物質管理類別;

    三、對不同管理類別的新化學物質實施分類風險控制和監督管理。

    同時《辦法》修訂版對申報代理機構的資格做出了明確要求,規定代理機構需至少滿足以下要求: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工商注冊的法人機構,并如期通過工商年檢;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3)注冊資金在300萬元以上;

    (4)有熟悉新化學物質申報的工作人員;

    (5)有能力履行《辦法》規定的登記證持有人的責任和義務;

    (6)接受環境保護部的監督檢查;

    (7)三年內無違反《辦法》受到處罰的記錄;

    (8)員工不能有環境保護部門工作人員、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等相關方人員。

    瑞旭技術建議企業明確自身在《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下的責任和義務,并及時準備和積極應對。

    點擊鏈接全面了解瑞旭技術中國新化學物質申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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