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即日(2010年10月15日)起,環保部第7號令即《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修訂版正式生效。
7號令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研發、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學物質活動的環境管理。對于未列入《中國已有化學物質名錄》新化學物質的生產者和進口者,必須在生產和進口前進行申報,領取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對于未取得登記證的新化學物質,禁止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
與原《辦法》相比,《辦法》修訂版新增了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設定了低量申報和科學研究備案申報類型;
二、評估后劃分新化學物質管理類別;
三、對不同管理類別的新化學物質實施分類風險控制和監督管理。
同時《辦法》修訂版對申報代理機構的資格做出了明確要求,規定代理機構需至少滿足以下要求: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工商注冊的法人機構,并如期通過工商年檢;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3)注冊資金在300萬元以上;
(4)有熟悉新化學物質申報的工作人員;
(5)有能力履行《辦法》規定的登記證持有人的責任和義務;
(6)接受環境保護部的監督檢查;
(7)三年內無違反《辦法》受到處罰的記錄;
(8)員工不能有環境保護部門工作人員、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等相關方人員。
瑞旭技術建議企業明確自身在《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下的責任和義務,并及時準備和積極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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