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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新化學物質申報登記標識信息技術要求(試行版)最新出爐

    來源 未知 作者

    8月23日,國家環保護化學品登記中心發布試行的《新化學物質申報登記表示信息技術要求》,以進一步規范中國新化學物質申報人提交的新化學物質標識信息,提高物質申報標識信息的質量。

    根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China Reach), 我國新化學物質按化學結構和來源可分為無機物、有機物、有機金屬或金屬有機化合物、聚合物、混合物、反應產物、來源于生物的化學物質(包括酶、提取物等)或材料、染料和顏料、其他等九個類別。

    其申報登記的標識信息包括物質的中文名稱、英文名稱、化學文摘號、分子式和結構式,當申報人要求對上述信息保密時,還應給出物質的中、英文類名。申報標識信息的具體要求如下:

    一、化學文摘號(CAS號)

    (一)具有CAS號的物質

    具有CAS號的物質應提交準確、有效的CAS號。申報物質的結構信息應與CAS號對應的物質結構信息完全一致,不應是CAS號對應物質的一部分,也不允許CAS號對應物質是申報物質的一部分。CAS號對應的有關標識信息以權威數據庫為準(如SciFinder數據庫、CA光盤版數據庫、紙質版CA等CAS所屬的產品或權威的相關數據庫)。當已知申報物質CAS號存在被代替、刪除等情況時,應予以提供。

    (二)無CAS號的物質

    經查證確認不具有CAS號的物質,不需要提供CAS號。對于正在申請CAS號的物質,申報單位應在CAS號申請完成后及時提交登記中心該物質的CAS號信息,包括CAS號、CA索引名稱(CA Index Name)、全部其他名稱(Other Name)、分子式和結構式。

    二、名稱

    申報物質的名稱包括中/英文化學名稱、中/英文類名和其他名稱。化學名稱和類名的中英文應相互對應。

    (一)中文名稱

    1、具有唯一、確定分子結構的物質

    具有唯一、確定分子結構的物質應按照中國化學會《無機化學命名原則》(1980版)、《有機化學命名原則》(1980版)、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高分子化學命名原則》(2005版)、國家標準《化學品命名通則》(GBT23955),或參照現行的IUPAC命名規范文件,對各類化學物質進行命名。

    2、無唯一、確定分子結構的物質

    無唯一、確定分子結構的物質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有CAS號的物質:可參考CA索引名稱命名中文名稱,但必須符合中文命名規范基本要求。

    (2)無CAS號的物質

    ■聚合物:參照《高分子化學命名原則》。已知重復結構單元的,采用結構基礎命名法命名;未知重復結構單元的,采用來源基礎命名法命名。來源基礎命名的表述形式一般為:單體1與單體2(、單體3、……和最后一個單體)的聚合物。必要時還需在“聚合物”前插入描述結構、形態或者工藝等的修飾,如無規、交替、嵌段、接枝等。若聚合物具有非來自于聚合物單體的封端基團,在“聚合物”前還需插入“α-封端基1-ω-封端基2的”的表述。多步聚合的聚合物應分層次描述名稱,不同層次應使用括號分開。

    ■混合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化學品命名通則》(GB/T 23955)命名。

    ■反應產物:按照來源基礎命名,表述形式為:反應物1與反應物2(、反應物3、……和最后一個反應物)的反應產物。多步反應的反應產物應分層次描述名稱,不同層次應使用括號分開。

    ■來源于生物的化學物質或材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化學品命名通則》(GB/T 23955)命名。

    染料和顏料:采用C.I.(顏料索引)名稱(有明確結構的染料和顏料除外)。

    3、中文命名的一些注意事項

    (1)學科中約定的名稱可作為物質名稱;

    (2)中文名稱中不允許出現空格;連字符“-”使用要符合化學物質命名的基本原則,不能隨意增減;

    (3)名稱中所有的數字、英文字母、括號、連字符、撇等符號均應采取半角格式;

    (4)有些特殊字符應使用斜體,如前述聚合物中的“α”、“ω”等;

    (5)對于復雜的描述性名稱,應采用括號表示不同層次,以便于識別與閱讀。

    (二)英文名稱

    應按照現行的IUPAC命名規范命名,或者使用CA 索引名稱。其他英文名稱、俗稱、慣用名和行業內名稱等,可以保留作為“其他名稱”。

    (三)類名

    新化學物質常規申報登記時要求標識信息保密的,應給出中文類名和英文類名,此類名可用于新化學物質審批公示、公告、登記證,以及被公布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時使用。中文類名應參照《新化學物質申報類名編制導則》(HJ/T 420-2008)編制,英文類名根據中文類名翻譯編制。

    三、分子式

    應正確表述分子中各元素及其排列順序和下標。

    (一)無機物

    按照單質、化合物(酸、堿、鹽等)、配合物等結構組成的基本規范來表述。

    (二)有機物

    按照合并分子中同類元素的方式表述,不按照官能團方式表述。表述元素順序按照C、H以及其他元素(按字母順序)。

    (三)有機金屬化合物、有機鹽

    參照無機物分子式表述。對于結構或局部結構不確定的,采用“有機物分子式•x金屬元素符號”方式表述,其中“有機物分子式”為完整的分子式;“•”為中圓點(不能是小數點);“x”為構成系數,可以是整數或分數。

    (四)聚合物

    按照重復單元、結構單元或單體方式表述,形式如下:

    1、重復單元方式:(重復單元分子式)x,其中“x”為下標,括號需使用半角括號;

    2、結構單元方式:(結構單元分子式) x,其中結構單元內各組分單元間用中圓點“•”連接;

    3、單體方式:(各單體完整分子式)x,其中各單體分子式間用中圓點“•”連接。

    若聚合物具有非來自于聚合物單體的封端基團,應在聚合物分子式前后加上封端基團的分子式。

    (五)混合物:按照組成成分方式表述,各組成成分的完整分子式間用“+”連接。

    (六)反應產物:按照反應物方式表述,各反應物的完整分子式間用“•”連接。

    (七)來源于生物的化學物質或材料

    一般屬于沒有唯一確定分子結構的物質,組成繁雜、結構復雜,可不提供分子式。若有已知的確定成分,應給出已知成分的分子式,各已知成分分子式間用“+”連接,后接“+W99”表述其余未知成分。


    (八)染料和顏料:一般屬于沒有唯一確定分子結構的物質,結構較為復雜,可不提供分子式。但對于已知分子結構的物質,應按上述規定給出分子式。

    四、結構式

    (一)有唯一、確定分子結構的物質

    有唯一、確定分子結構的物質應使用ChemDraw軟件繪制(下同)準確、完整的結構式。然后在ChemDraw界面復制結構式并直接粘貼到申請表Word文件的相應欄目中,不要另存為圖片文件后再插入Word文件。

    (二)主體結構唯一確定但局部結構不確定的物質

    已經明確的主體結構應繪制其結構式,不確定鍵接位置的局部結構或局部結構可變的部分,應采取不定位置結構的表示方式或注釋、文字說明的方式表述。例如,苯環上取代基位置不確定時,可以從苯環中心引出垂直于苯環某一邊的鍵的方式來表示;局部結構沒有確定的分子結構時,可以用中文或名稱代替。存在多種不同結構形式時,應給出主要成分的物質結構式,并注明其為典型的結構形式,作為參考結構式。

    具有明確重復單元或結構單元的聚合物,應繪制出其結構式,并在結構式左右兩邊加上括號,在右括號外加注“x”。若有非來自于聚合物單體的封端基團,應將封端基團的結構式繪制在括號兩側,并用鍵接線通過括號連接。

    (三)結構不確定的物質

    聚合物(具有明確的重復單元或結構單元的除外)、反應產物、混合物等無唯一、確定結構的物質體系,應按照各單體、反應體、組分在物質名稱中出現的次序,依次繪制各單體、反應體、組分的結構式。當其中某單體、反應體、組分沒有確定結構式時,可以用中文或英文名稱代替。對于聚合物,各單體間用“•”連接,并在結構式左右兩邊加上括號,在右括號外加注“x”;對于反應產物,各反應體間用“•”連接;對于混合物,各組分間用“+”連接。多步反應的物質體系,應分層次用括號括起來。

    (四)對結構式的其他要求

    1、不接受Newman投影式作為結構式。

    2、含有雙鍵順反異構、手性分子中心等的物質,其結構式中應包含相應的立體結構信息,標識字母用斜體。表示立體結構時應正確使用楔形線、虛線、實線等。

    3、來源于生物的化學物質或材料屬于結構復雜的天然有機物或材料,應盡可能給出已知的確定的結構式片段。有已知組分的,按混合物要求給出結構式,并注明有未知組分及其所占大體比例;沒有已知組分但知道含有某些典型結構官能團的,應給出典型官能團結構,注明為典型結構片段。

    4、有確定結構的染料和顏料,應給出結構式;沒有確定結構式的,須有C.I.標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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