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部化學品登記中心(CRCC)證實,企業履行我國新化學物質申報義務的1年“緩沖期”將于下月15日結束。
2010年10月15日之前已經進口或者生產、并且其后仍需進口或者生產的企業物質如滿足以下任一條件,應在2011年10月15日之前按7號令和相關文件要求辦理新化學物質登記:
• 保稅區和出口加工區內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
• 設計為常規使用時有意釋放出所含新化學物質的物品,
• 以及7號令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相關產品的原料和中間體的新化學物質
國家環境保護部化學品登記中心(CRCC)證實,企業履行我國新化學物質申報義務的1年“緩沖期”將于下月15日結束。
2010年10月15日之前已經進口或者生產、并且其后仍需進口或者生產的企業物質如滿足以下任一條件,應在2011年10月15日之前按7號令和相關文件要求辦理新化學物質登記:
• 保稅區和出口加工區內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
• 設計為常規使用時有意釋放出所含新化學物質的物品,
• 以及7號令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相關產品的原料和中間體的新化學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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