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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施行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

    來源 臺灣環保署 作者
    2014年11月24日,在《有毒化學物質控制法案》(TCSCA)修訂版實施前,臺灣環保署公布并施行《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PDF下載)。

    2014年4月,該辦法就已經被列入到了行政院公報中,包含了19條條款以及2個附錄。TCSCA修訂版要求對具有環境和人體健康危害的第四類有毒化學品物質進行更嚴格的管理。

    臺灣環保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副處長陳淑玲表示:“在過去,對于第四類有毒化學品的審批證書并沒有時間限制,對于化學品的儲藏和使用都沒有限制,并且當情況有所變化時,制造商和進口商并不需要向環保部匯報。”

    新辦法規定,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許可有效期最長可達5年,并且對于申請的流程進行了大概的描述:
    1. 許可證的類型;
    2. 進行審批和認證過程;
    3. 許可證的更換或增補;
    4. 許可證的使用權以及對于許可證的撤回,更換或者延長。

    申請者必須同時提供化學品的安全信息以及事故預防的基本數據。從2015年1月1日起,環保部會向生產商,進口商以及第四類有毒化學品的使用者提供一個電子申請工具,用來申請許可證。

    辦法第18條允許現有許可證持有者可以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暫時使用他們的現有文件。因此現有的生產商和進口商會有2年半的時間來申請新的使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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