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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環保署修改物質注冊噸位范圍

    來源 未知 作者

    據ChemicalWatch 2014年11月27日, 對于用來劃分物質注冊的檢測以及數據要求的4個噸位范圍,臺灣環保署在其數值上做出了調整,使其整體成為了之前的十分之一。

    噸位范圍被用來劃分新物質以及現有物質注冊所需要的數據要求,最終版本會在12月11日《有毒化學物質控制法案》(TCSCA)修訂版實施截止日期之前完成。在《法案》監管下,所有的新物質(每年投放市場的量在1噸以上的)以及被政府要求需要注冊的現有物質都需要進行標準注冊。

    現有物質的相對于噸位范圍的數據要求發生了變化:

    1. 等級一:從之前的1-100噸/年調整到1-10噸/年;
    2. 等級二:從之前的100-1000噸/年調整到10-100噸/年;
    3. 等級三:從之前的1000-10000噸/年調整到100-1000噸/年;
    4. 等級四:從之前的>10000噸/年調整到>1000噸/年。

    臺灣環保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副處長陳淑玲表示,對新物質以及現有物質注冊的安全使用信息部分, 環保署將實行更嚴格的要求。關于更嚴格要求的相關細節尚未公布。

    另外,臺灣職業安全和健康署(Osha)起草更新了臺灣地區的現有物質名錄。在今年7月和8月的第二次現有物質名錄增補工作所提交的化學物質已經被歸入到名錄中。

    沒有被列在清單中的物質將被算作新物質,并且需要滿足臺灣化學品法規,包括:

    • 《有毒化學物質控制法案》,修訂版實施時間為2014年12月11日。豁免情況外,新物質必須依照《法案》來進行注冊
    • 《職業安全和衛生法案》,實施時間為2013年中期,新的條款將會從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企業可以通過化學物質的名稱和CAS號在清單中進行搜索。

    在2014年12月11日TCSCA實施后到2015年12月31日前,制造或進口新化學物質的,可以繼續進行商業活動,前提是企業提供相關的生產和進口證明。同時企業還必須申請一份“小噸位注冊”,并在緩沖期(2年)結束前完成相關的注冊。

    職業安全和健康署同樣發布了對于新化學物質注冊要求的征求意見公告。《職業安全和衛生法案》中的第13條清單中表明,生產商或者進口商在生產或進口清單外物質之前,必須向主管當局提交化學品安全評估報告并且收到注冊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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