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近日發布三項修訂后的臺灣GHS標準,包括《CNS 1503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總則》《CNS 15030-27化學品分類及標示-水環境危害物質》及《CNS 15030-28化學品分類及標示-臭氧層危害物質》。
CNS 1503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總則
本標準經中國臺灣標準審查委員會審定,取代2015年舊版,適用于化學品及其混合物的分類及標示。依據物理危害、健康危害、環境危害三大類別,細分為爆炸物、易燃氣體、急毒性物質、致癌物質、水環境危害物質、臭氧層危害物質等29項具體標準。
CNS 15030-27化學品分類及標示-水環境危害物質
該標準取代2008年版,規范對水環境有害的化學品的分類及標示,涵蓋包裝與散裝運輸場景。其分類基于水生毒性、降解性及生物累積性數據,整合歐盟、國際海事組織、美國等國際制度。
分類機制:分為3級短期(急毒性)與4級長期(慢毒性)危害,急毒性判定以EC50或LC50值為準;慢毒性判定優先采用慢性毒性數據,若數據不足則結合急毒性與環境分布數據。
新增“安全網”分類(慢毒性第4級):針對難降解、具生物累積性但毒性數據不足的有機物,要求標示警示。
CNS 15030-28化學品分類及標示-臭氧層危害物質
本標準取代2015年版,適用于對臭氧層有害的化學物質的分類及標示。
級別1定義:蒙特利爾議定書附件(a)列管物質,或含至少一種列管物質(濃度≥0.1%)的混合物,但排除吉加利修正案中的氫氟碳化物(HFCs)。
統一標示要求
新標準規定化學品標示須包含圖形符號、警示語、危害警告信息、防范措施、產品名稱、危害成分及供應商信息。
這些修訂標準的發布旨在確保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環境保護,同時也符合國際化學品管理的最新發展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