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品出口歐盟國家需要提供標簽和SDS。歐盟制造商、進口商和下游用戶常常會擔心,在標簽或SDS上披露混合物的全部成分會造成商業機密的泄露。因此可能需要使用物質的替代化學名稱,來保障活動機密性和知識產權。
在CLP法規中,混合物中使用替代化學名稱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 歐盟尚未對該物質制定工作場所暴露限制;
2. 如果使用替代化學名稱能滿足提供足夠信息的要求,以便能夠在工作場所采取必要的健康和安全預防措施,并且滿足混合物加工產生的風險可以控制的要求;
3. 該物質被專門歸類為以下一種或多種危險類別:
(a) CLP法規附件I第 2 部分中提到的物理危害;
(b) 急性毒性,類別 4;
(c) 皮膚腐蝕/刺激,類別 2;
(d) 嚴重眼損傷/眼刺激,類別 2;
(e) 特異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暴露,類別 2 或 3;
(f) 特異性靶器官毒性-反復暴露,類別 2;
(g) 危害水生環境-急性危險,第 3 類或第 4 類。
根據 CLP 法規要求使用替代化學名稱需繳納費用。數量通常取決于公司的規模以及請求所涉及的混合物的數量。另外,替代化學名稱不能指定“第三方代表”或“唯一代表”申請。
ECHA根據法規條例的要求,對在最多5種混合物中使用物質替代化學名稱的請求征收規定的費用4,000歐元。如果請求方是中小企業(符合法規2003/361/EC定義的),ECHA將征收減免費用,如下:
表1 中小企業最多5種混合物中物質的減免費用
減免后的費用 | |
中型企業 | 2,800歐元 |
小型企業 | 1,600歐元 |
微型企業 | 400歐元 |
在額外混合物中使用物質的替代化學名稱,每增加10種混合物應征收額外費用,如下:
表2 每增加10種混合物使用替代化學名稱的費用
費用 | |
標準費用 | 500歐元 |
中型企業 | 350歐元 |
小型企業 | 200歐元 |
微型企業 | 100歐元 |
ECHA收到費用的日期將視為收到物質替代化學名稱請求的日期。支付的費用應以歐元支付。只有在ECHA發出發票后,才應進行支付。支付應轉賬至ECHA的銀行賬戶, 每筆支付必須在參考字段中注明發票號。任何超額支付將被退款,不得用于抵扣未來的支付。
歐盟對于替代物質化學名稱的申請要求較為苛刻。但對于一般混合物來說,如果是無GHS分類的組分,且在歐盟不具有職業接觸限值,則可以不披露在SDS或標簽上。對于具有GHS分類的組分,如果在歐盟不具有職業接觸限值,也不具有特殊濃度限值等特定要求,且組分濃度在歐盟要求的通用臨界值以下,也可以不體現在SDS或標簽上。
表3 歐盟通用臨界值
危害分類 | 需要考慮的通用臨界值 | |
急性毒性 | 類別1-3 | 0.1% |
類別4 | 1% | |
皮膚腐蝕/刺激 | 1% | |
嚴重眼損傷/眼刺激 | 1% | |
特異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觸,類別3 | 1% | |
吸入危害 | 1% | |
危害水生環境 | 急性危險,類別1 | 0.1% |
長期危害,類別1 | 0.1% | |
長期危害,類別2-4 | 1% |
備注:通用臨界值通常以重量百分比(w/w%)表示,但危險氣體混合物類別最好以體積百分比(v/v%)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