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作為全球食品安全標準最為嚴格的國家之一,近年來對食品接觸材料(Food Contact Materials, FCMs)的監管要求不斷升級。為了進一步保障食品安全,日本厚生勞動省(MHLW)于2020年6月正式針對食品接觸材料(如包裝、容器等)推出“正面清單”制度,經修訂與公開征求意見,正面清單將于2025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2025年2月6日,日本消費者廳最新發布《正面清單問答指導文件》,為企業提供了詳細的合規指引。本文將梳理核心要點,助企業快速掌握合規關鍵!
一、正面清單的適用范圍
1.合成樹脂的定義
- 包括:熱塑性樹脂(如聚乙烯、聚苯乙烯)、熱固性樹脂(如苯酚樹脂、密胺樹脂)、熱塑性彈性體(如聚苯乙烯彈性體、苯乙烯嵌段共聚物)。
- 排除:熱固性彈性體(如丁二烯橡膠、丁腈橡膠)。
2.適用范圍
最新修訂后的正面清單分為2個表格:
- 基材(第1表):分子量≥1000、常溫下為固態的合成樹脂聚合物(如PET、聚碳酸酯)。按化學結構(如酯鍵、酰胺鍵)與物理特性(玻璃化轉變溫度、球壓溫度)區分,共21類。
示例:聚丙烯(歸類為“烯烴類主鏈聚合物”)、聚酰胺(歸類為“酰胺鍵主鏈聚合物”)。
- 添加劑(第2表):分子量<1000的有機低分子物質,或分子量>1000但呈液態或具有特殊官能團的物質(如增塑劑、抗氧化劑)。添加劑的使用限制:按基材的材質區分設定添加比例上限。
3.豁免對象
- 非合成樹脂材料:如橡膠、無機材料(金屬、硅酸鹽等)、天然物(包括松香、石腦油等提取物、餾出物等,不包括僅通過純化特定成分而獲得的物質和相關物質組)及其化學衍生物(不包括化學改性處理的纖維素)。
- 功能性遷移物質:從器具或容器包裝中釋放并遷移到食品中以發揮其作用的物質。
- 表面處理劑:用于防靜電、防霧等目的的涂布劑。
- 化學變化生成物:原料中所含物質發生化學變化生成的物質。
- 非有意殘留物質:最終產品中不殘留的物質。例如,生產過程中被去除的物質(如添加劑溶劑等),原材料中包含的雜質(如殘留單體、催化劑、聚合助劑、副產物等)。
二、多層結構與特殊場景處理
1.多層材料的合規判斷
- 食品接觸層為合成樹脂:僅接觸層需符合正面清單。
- 非接觸層:若溶出量≤0.01mg/kg(“無健康風險量”),可豁免清單限制。
示例:易拉罐內層(食品接觸層)的樹脂A需符合正面清單,而由于中間的金屬層屬于非合成樹脂材料被豁免,外層樹脂B(印刷層)無需符合正面清單。
2.特殊工藝
- CVD蒸鍍膜:視為獨立層,按合成樹脂屬性判定是否適用清單。
- 端面接觸:非故意接觸的端面(如多層膜邊緣)不視為食品接觸面。
三、著色劑與回收材料的特殊規定
1.著色劑
- 僅用于著色的顏料(如氧化鐵)無需列入清單,但需符合既有安全標準。
- 若兼具其他功能(如填充劑或潤滑劑),則需按添加劑管理。
2.回收材料
- 物理再生法:允許使用,但殘留添加劑需確保無遷移風險。
- 化學再生法:視為新原料,需完全符合正面清單要求。
四、過渡期與合規時間
- 2020年6月1日前:已生產、進口、銷售或使用的產品可繼續流通,即使過渡期結束,仍適用正面清單出臺前的規定。
- 2020年6月1日-2025年5月31日(過渡期內):銷售、制造、進口或使用的器具或容器/包裝,若與2020年6月1日前類似,則視為列入正面清單,過渡期結束后仍可銷售或使用。
例外:若產品為原材料形式則不適用此措施。
- 2025年6月1日后:所有產品必須嚴格符合正面清單要求。
五、企業合規建議
日本FCM新規已進入倒計時執行階段,企業需緊密跟進政策動態,提前布局合規策略,優先解決高風險環節(如多層包裝、回收材料),規避貿易風險。對此,瑞旭集團建議相關企業采取合規“三步走”策略:
第一步:材料篩查:確認現有合成樹脂及添加劑是否被清單收錄,及時替換未列明物質。
第二步:工藝評估:多層結構、回收工藝需結合溶出量測試或理論模擬驗證安全性。
第三步:文檔管理:保留材料成分證明、檢測報告等,應對監管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