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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PPWR開啟包裝變革

    2025年2月11日,歐盟2025/40《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法規》(簡稱PPWR)正式生效。該條例替代了《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指令》(94/62/EC)。新法規的大部分條款將于2026年8月12日起正式實施。該法規的頒布旨在大幅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推動所有包裝實現可重復使用或可回收,促進歐盟向循環經濟轉型。法規覆蓋了包裝從設計、生產、投放市場到廢棄回收的全生命周期。

    歐盟PPWR適用于所有包裝(無論使用何種材料)以及所有包裝廢棄物,無論此類包裝是用于工業、其他制造、零售或分銷、辦公室、服務或家庭,或此類包裝廢棄物是否來源于這些場所。制造商、包裝或包裝材料的供應商、制造商指定的授權代表、進口商、分銷商、履行服務提供商、包裝廢棄物管理經營者等都需要按照法規要求履行各自的義務。

    包裝的可持續性要求

    1. 嚴格限制有害物質含量

    • 包裝或包裝組件中存在的物質所導致的鉛、鎘、汞和六價鉻的濃度總和不得超過100 mg/kg。
    • 自2026年8月12日起,如果食品接觸包裝中含有濃度大于等于規定限值的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質 (PFAS),則不得投放市場。

    2. 使用可回收包裝

    所有投放市場的包裝均應可回收利用。制造商應根據法規評估包裝的可回收性,并用A、B或C級可回收性能等級(見下表)表示。當包裝單元的可回收性能等級低于70%時,則在技術上被視為不可回收,其市場投放將受到限制。

    3. 對塑料包裝中的最低再生含量做出要求

    投放市場的任何塑料包裝部件均應包含最低百分比的消費后塑料廢料回收成分(按每個生產廠每年的平均值計算)。

    包裝類型

    2030年

    2040年

    PET為主要成分的接觸敏感包裝(一次性塑料飲料瓶除外)

    30%

    50%

    非PET接觸敏感塑料包裝(一次性塑料飲料瓶除外)

    10%

    25%

    一次性塑料飲料瓶

    30%

    65%

    其他塑料包裝

    35%

    65%

    注:一些醫療器械、藥品、可堆肥、危險品、僅供嬰兒使用、獸藥等的包裝,以及會對人體健康構成威脅的包裝產品不適用

    4. 包裝最小化

    到2030年1月1日,制造商或進口商應確保投放市場的包裝其重量和體積減少到足以保證其功能的最低限度,同時考慮到包裝的形狀和材質。旨在增加產品視覺體積的包裝(包括雙層壁、假底和不必要的層數),不得投放市場。

    5. 可重復使用的包裝

    例如,自2030年1月1日起,在歐盟境內使用運輸包裝或銷售包裝(包括通過電子商務分銷)的經濟經營者,如果使用符合特定要求的包裝,應確保40%是可重復使用的包裝;自2040年1月1日起,該比例要達到至少70%。

    標簽、標記與信息要求

    • 自2028年8月12日起,投放市場的包裝應貼有統一的標簽,并包含包裝材料成分信息,以便消費者進行分類。該標簽應采用象形圖,易于理解,包括殘障人士也能理解。
    • 投放市場的可重復使用包裝應貼有標簽,告知用戶該包裝可重復使用。需要以二維碼等數字形式提供重復使用系統和回收點信息。
    • 確保在廢棄物容器上粘貼、印刷或雕刻清晰可見、易于辨認且不易褪色的統一標簽。

    生產者責任延伸(EPR)

    這是歐盟一項重要的環境政策框架。它要求任何專業從事產品開發、制造、加工、處理、銷售或進口的自然人或法人(產品生產者)承擔延伸生產者責任。此類措施可包括接受被退回的產品以及這些產品使用后產生的殘留廢棄物,以及隨后的廢棄物管理和為此類活動承擔財務責任。

    PPWR要求每個成員國注冊機構都應提供其他國家生產者注冊機構網站的鏈接,以便所有成員國都能注冊生產者或授權代表,以履行生產者延伸責任。生產者首次在其包裝或包裝產品進入成員國境內,或在非最終用戶的情況下拆封包裝產品時,應當向負責該成員國注冊登記的主管機構提交注冊申請。

     

    參考資料:

    1. DIRECTIVE 2008/9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9 November 2008 on waste and repealing certain Directives
    2. REGULATION (EU) 2025/40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9 December 2024 on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amending Regulation (EU) 2019/1020 and Directive (EU) 2019/904, and repealing Directive 94/62/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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