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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委員會澄清REACH授權提交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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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歐盟委員會近日澄清,REACH法規第58款(1)(C)(ii)“如果申請人希望在日落之日后繼續使用物質的某些用途,或繼續將其投放市場,申請必須在日落之日前至少18個月送達;在日落之日后,直到對該授權申請作出決定前,繼續的用途應在此期間得到允許。”,其中的“送達”理解為授權申請提交。

    赫爾辛基4月30日消息,歐盟委員會解釋如果申請人在日落之日前18個月提交授權申請,那么在日落之日后,直到對該授權作出決定前,申請人可在此期間繼續就某用途使用該物質。通過此解釋,授權者可了解準確的授權提交時間,并通過及時提交申請,在日落之日后獲得一定的寬限期。

    早前,ECHA通知授權申請人必須在申請截止期前3個月提交授權申請。4月25日,歐盟委員會告知ECHA其相關說明,目前ECHA已經調整了提交窗口并告知潛在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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