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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魯公布化學品管理新規草案

    為執行秘魯的國家化學品法,秘魯政府于7月下旬公布了一項關于化學物質分類、報告和優先處理有害物質法規草案,旨在加強對化學品的管理。該草案將執行去年頒布的第1570號法令,該法令建立了化學品管理系統的框架,并設立了國家化學物質登記處(RENASQ)。

    根據草案,制造商和進口商需要根據全球統一化學品分類和標簽制度(GHS)的第六次修訂版來注冊有害物質。草案中包含了一個包括4400多種物質的“預期化學危害分類”清單,不同物質的注冊時間表將根據其是否與“預期清單”中的分類相匹配而有所不同。以下是關于這一草案的關 鍵點,包括注冊制度、化學品標簽、安全數據表(SDS)以及豁免條例等內容的詳細解析。

    分離注冊制

    • 衛生部(MINSA)負責將GHS危害分類、SDS和標簽信息輸入RENASQ系統。這些信息是先前由衛生機構處理的物質,例如已注冊的農藥有效成分。
    • 環境部(MINAM)負責登記尚未處理的物質(由制造商和進口商提交)。

    制造商和進口商必須向環境部(MINAM)提交其GHS危害分類、SDS和標簽以供批準。注冊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

    • 制造商或進口商及供應商詳情;
    • 化學鑒定信息,包括國際純粹與應用化學聯合會(IUPAC)的命名法和CAS號(如有);
    • 推薦用途;
    • 制造或進口的數量。

    化學品標簽

    • 國產或進口化學品的所有標簽信息必須用西班牙語書寫。制造商和進口商可以選擇性地添加其他語言的翻譯。
    • 制造商、進口商、經銷商和銷售商需確保標簽上所有信息的可讀性。標簽的大小應與包含化學品的容器的大小和形狀成比例,具體尺寸如下表所示:

    容器容量

    標簽尺寸(毫米)

    圖形尺寸(毫米)

    容量≤3升

    ≥52 x 74(如果可能)

    ≥10 x 10(理想情況下≥16 x 16)

    3升≤容量≤50升

    ≥74 x 105

    ≥23 x 23

    50升≤容量≤500升

    ≥105 x 148

    ≥32 x 32

    容量>500升

    ≥148 x 210

    ≥46 x 46

    • 即使是分類為非危險的化學品,標簽至少應包含一個預防建議。預防建議的選擇應基于GHS的附件3,也可以根據負責標簽的人的判斷添加新的建議。
    • 標簽可以包含補充信息,只要這些信息不妨礙、推遲或與GHS的要求或本規定相抵觸。此外,禁止在標簽上使用NFPA(美國國家消防協會)的符號,因為這些不符合GHS的要求,只能在SDS的第16部分“額外信息”或使用點包括。
    • 化學品標簽必須出現在所有移動容器上,包括用于轉移的容器。
    • 對于臨時使用的高流動性移動容器(例如,用于取樣的容器),容器上的標簽至少應包括危險圖形和警告詞。在這些情況下,完整的標簽應位于容器使用點,并易于獲取。
    • 對于固定罐,標簽至少應包括危險圖形和警告詞,并將固定罐視為運輸的簡單包裝。在這些情況下,完整的標簽應位于進入防泄漏池的地方,其尺寸應符合對超過500升容器的要求。
    • 對于小容器,標簽至少應符合GHS附件7示例8中包含的指南。

    安全數據表(SDS)

    • SDS的編制必須符合GHS附件4的規定。
    • 化學品危險分類的數據應包含在SDS的相應部分。
    • 不論來源,化學品的SDS必須用西班牙語呈現。制造商和進口商可以選擇性地添加其他語言的翻譯。
    • SDS的版本號和發行日期應在首頁上顯示。此外,SDS應在化學品使用點可輕松獲取。
    • 制造商或進口商應免費提供SDS,優先以數字格式,并在每頁清晰可見地包括化學品的名稱,如同標簽上使用的那樣。

    豁免條例

    根據第1570號法令第3條第3.2款的規定,以下化學物質不在本最高法令的適用范圍內:

    a) 第1570號法令第3條第3.2款d)提到的無商業價值樣品,是用于展示其特性而非在國內銷售的樣品,因此是用于上述測試或展示的少量。在現行關稅制度下,這些相當于“商業價值微不足道的樣品”。純凈化學物質不被視為無商業價值樣品。

    b) 第1570號法令第3條第3.2款e)提到的非故意化學反應產物,是由于事故或非故意接觸環境因素(如空氣、濕度、微生物、陽光或其他相關因素)而產生的。

    c) 第1570號法令第3條第3.2款h)提到的雜質,當其未超過某一危險類別的截止值或濃度限制時,被視為雜質。

    d) 第1570號法令第3條第3.2款h)提到的物品中含有的物質,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不釋放化學物質,不導致暴露于這些物質,并且不從物品中故意釋放。

    e) 第1570號法令第3條第3.2款k)、l)和m)指出的排除情況,不包括用作生產輸入的化學物質。

    注冊截止日期

    • 預期清單物質:在預期化學危害分類清單中的物質,需在一年內完成注冊。
    • 有差異的物質:如果物質在清單上但分類有差異,需在18個月內注冊。
    • 非有害或未列清單物質:對于非有害或未列入預期清單的物質,需在2年內注冊。
    • 新物質:對于RENASQ系統中未注冊的新物質,需在3年內注冊。

    這項草案的提出標志著秘魯在化學品管理方面邁出了重要步伐。通過這些規定,秘魯旨在保護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同時促進化學品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對于制造商和進口商而言,理解并遵守這些新規定是確保合規的關鍵。公眾和相關利益方可在10月24日前提交對草案的意見和建議。

    第1570號法令詳情可通過化規通法規數據庫進行免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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