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6日,海關總署正式發布《關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海關質疑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23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等法規,進一步規范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海關質疑工作流程。
什么是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海關質疑?
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海關質疑是指海關在監管出口貨物過程中,對可能屬于出口管制范圍但未交驗相關許可證件的貨物進行質疑和核查的程序。
《關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海關質疑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23號)主要內容如下:
- 質疑程序啟動條件及形式
出口貨物發貨人未向海關交驗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許可證件,且海關有證據表明貨物可能屬出口管制范圍的,海關應當向發貨人提出質疑,并制發《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海關質疑通知書》(附件1)。
- 企業義務與材料要求
出口貨物發貨人須自收到質疑通知書起 7個工作日內 提交以下材料(加蓋公章,對真實性負責):
(一)紙質報關單;
(二)出口貨物合同;
(三)情況說明(需載明貨物性能指標、主要用途及不屬于管制范圍的理由);
(四)檢驗檢測報告等技術資料;
(五)海關根據監管需求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 外文材料須附中文翻譯件。
- 海關判定及處置規則
收到企業材料后,海關將依法判定或提請組織鑒別,并制發《質疑/組織鑒別結果告知書》(附件2),按以下情形處置:
(一)判定無需辦理兩用物項許可證件的:通知企業辦理通關手續;
(二)判定需要辦理兩用物項許可證件的:貨物不予放行,依法處置;
(三)無法判別的: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申請鑒別,按結論處置。
- 貨物狀態管理要求
質疑或鑒別期間,海關對相關出口貨物不予放行。
該公告的發布標志著海關在規范執法程序、提升監管效能方面邁出重要一步。通過清晰界定質疑啟動條件、企業責任、海關處置流程以及貨物狀態管理要求,公告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防范兩用物項非法出口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海關總署強調,新規旨在平衡貿易便利與安全管制,相關進出口企業需高度重視、準確理解并嚴格遵守公告要求,特別是及時響應質疑通知、確保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與完整性,以有效規避貨物滯留風險,保障合法貿易順暢進行。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577952/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