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了農藥登記門檻
- 取消了臨時登記、分裝登記,只保留正式登記,大大提高了登記質量、難度,壓縮農藥登記數量;
- 對制劑產品登記進行了嚴格限制:將原來單制劑五個含量梯度減少為三個,增加混配制劑配比和含量梯度的限制,減少同質化。
- 要求擬登記農藥產品與已登記產品在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相當或者具有明顯優勢。
- 對登記15年以上的農藥品種,農業部根據生產使用和產業政策變化情況,組織開展周期性評價;對長期不生產的、失去防治效果的、使用有風險的,直接注銷登記證。
- 續展登記改為登記證延續。登記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農藥或者向中國出口農藥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90日前申請延續。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農業部注銷農藥登記證;逾期未申請延續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
二、加強了登記分類指導
支持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登記,加快推廣應用;相同產品可以減免殘留、環境試驗資料。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農藥登記,實行群組化擴大使用范圍登記管理;天敵生物免于農藥登記。三、有利于新農藥登記
- 新農藥研制者可以申請登記;多個主體聯合研制的新農藥,應當明確其中一個主體作為申請人,并說明其他合作研制機構,以及相關試驗樣品同質性的證明材料。其他主體不得重復申請。
- 增加登記資料轉讓規定:新農藥研制者可以轉讓已獲得登記資料,農藥生產企業可以向具有相應生產能力的農藥生產企業轉讓登記資料,受讓人依照規定程序申請農藥登記。
- 申請新農藥登記的,應當同時提交新農藥原藥和新農藥制劑登記申請,并提供農藥標準品。
四、加強了登記試驗管理
- 簡化了農藥登記試驗的審批,許可范圍縮小至新農藥:農藥登記試驗實行省級備案管理,新農藥登記試驗須經農業部批準;審查內容主要為試驗安全風險。
- 農藥登記試驗實行嚴格的行政許可。登記試驗報告應當由農業部認定的登記試驗單位出具,也可以由與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簽署互認協定的境外相關實驗室出具;但藥效、殘留、環境影響等與環境條件密切相關的試驗以及中國特有生物物種的登記試驗應當在中國境內完成。
- 加強試驗樣品管理:應為研制成熟的產品;省級農業部門實施樣品封樣、留樣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保障與登記產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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