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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農藥顆粒劑產品的管控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911號)

    為保障農業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業生態環境安全,促進農藥科學減量使用,針對當前農藥顆粒劑產品存在的突出問題,經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審議,我部決定對農藥顆粒劑產品采取如下管控措施。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僅受理、批準特定用途的農藥顆粒劑產品登記(目錄見附件)。用途為目錄第三項、第四項的農藥顆粒劑產品,應當具有科學性、合理性、必要性,且推薦用量不高于相同有效成分其他劑型農藥用藥量。

      二、本公告發布前取得登記,不符合用途要求的農藥顆粒劑產品,需要繼續生產銷售的,登記證持有人應當在2026年5月1日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按照相關規定提交申請資料。

      三、本公告發布前取得登記,用途為目錄第三項、第四項的農藥顆粒劑產品,在登記證有效期屆滿申請延續時,應當提供具有科學性、合理性、必要性及推薦用量不高于相同有效成分其他劑型農藥用藥量的說明材料。

      四、2026年12月1日起,撤銷不符合用途要求的農藥顆粒劑產品登記,2026年12月1日前生產的農藥顆粒劑產品,在質量保證期內可以繼續銷售、使用。

      附件:農藥顆粒劑產品用途目錄

    農業農村部

    2025年5月19日

    附件內容見下方文字,原文鏈接請見 

    https://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2506/t20250623_6474870.htm

    附件

    農藥顆粒劑產品用途目錄

    (一)用于防治根腐病、立枯病、紋枯病、爛秧病、猝倒病、白絹病、莖腐病、枯(黃)萎病、青枯病、黑痣病、全蝕病、黑脛病、土傳疫病、鳳梨病、根腫病、線蟲等土傳病害。

    (二)用于防治(含蔗龜)、地老虎、螻蛄、金針蟲、根姐、根瘤蚜等地下害蟲。

    (三)用于吸漿蟲、二點委夜蛾、跳甲、象甲、稻癭蚊、福壽螺、釘螺、蛞蝓、蝸牛、倉儲害蟲、害鼠、黑皮囊、蠅(幼蟲)、蚊(幼蟲)、紅火蟻等防治對象。

    (四)用于甘蔗上的螟蟲、蚜蟲、綿蚜、條螟、薊馬等防治對象;用于玉米或者高梁喇叭口期的玉米螟、草地貪夜蛾等防治對象;用于防除水田雜草;用于苗床基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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