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公布的農業農村部 2569號公告“農藥登記資料要求”的附件10中的中國農藥相同制劑的認定原則。
1.1 程序及標準
1.1.1 經對照產品M1(下同)登記證持有人授權,且原藥來源相同或所用原藥經認定為相同原藥的,可認定為相同制劑。
1.1.2 未經對照產品M1登記證持有人授權的,應按照兩個階段認定程序進行認定。當同時符合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全部要求時,可認定申請認定產品M2(下同)與M1為相同制劑。
1.1.2.1 產品化學資料認定
1.1.2.1.1 M2與M1所用原藥為相同原藥;
1.1.2.1.2 M2和M1有效成分含量和劑型相同;
1.1.2.1.3 M2和M1中安全劑、穩定劑、增效劑等限制性組分種類和含量相同;
1.1.2.1.4 M2其他主要項目控制指標不低于M1;
1.1.2.1.5 M2中不得含有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助劑,國家限制使用的助劑種類及限量應符合要求。
1.1.2.2 毒理學和環境影響資料認定
1.1.2.2.1 毒理學資料認定
M2的毒理學試驗結果與M1相應項目試驗結果相比,急性毒性試驗結果系數不大于2(或雖大于2,但不超過合理的試驗劑量增長系數),對于出現陽性和陰性結果的評價結論一致,認定其毒理學資料具有等同性。
1.1.2.2.2 環境影響資料認定
在試驗生物相同的前提下,以M1的鳥類急性經口毒性試驗、魚類急性毒性試驗、大型溞急性活動抑制試驗、蜜蜂急性接觸毒性試驗、家蠶急性毒性試驗等試驗結果為參照,當M2與M1相應項目的試驗結果相互比對,其系數不大于5(或雖大于5,但不超過合理的試驗劑量增長系數),可認定M2與M1的環境影響資料具有等同性。
1.2 資料要求
1.2.1 經M1登記證持有人授權的,應提供經授權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授權書原件及M1所用原藥登記證號。
1.2.2 未經M1登記證持有人授權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1.2.2.1 M1 生產企業名稱和登記證號。
1.2.2.2 M2 所用原藥登記證號、產品組成、加工方法描述、理化性質、產品質量規格。
1.2.2.3 M2 毒理學資料,包括:急性經口、經皮和吸入毒性試驗、眼睛刺激性試驗、皮膚刺激性試驗、皮膚致敏性試驗。
1.2.2.4 M2 環境影響資料,包括:鳥類急性經口毒性試驗、魚類急性毒性試驗、大型溞急性活動抑制試驗、蜜蜂急性接觸毒性試驗、家蠶急性毒性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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