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農藥和獸藥管理局(APVMA)對產品標簽上關于桶混(tank mixes) 和兼容性聲明(Compatibility Statements) 的標簽內容有明確的規定。
關于桶混使用的兩種情形
一、標簽“使用說明表”中明確列出的特定桶混方案
如果APVMA批準的Directions for Use表格中明確指出了可與某產品混用、用于防治特定害蟲或雜草,說明該混用方案已經過APVMA評審,確認其安全性、有效性并符合貿易要求。此類列出的混配產品必須為已登記產品,標簽上通常會標注其有效成分及濃度。
二、標簽中的“兼容性聲明”
市場上銷售的商業化標簽可能包含一個兼容性聲明,列出可與該產品混用的其他產品。
- APVMA 不評估此類聲明的兼容性,用戶在實際混用時需謹慎,需自行承擔兼容性風險;特殊情況APVMA可能進行評估,如標簽可能包含通用最佳實踐聲明“使用前請先對小劑量產品進行兼容性測試";
- 該內容不會出現在APVMA批準的官方標簽中;
- 如產品之間存在已知的不兼容情況(例如與某化學物質混用可能導致藥害,但不會影響產量),必須在標簽“General Instructions”部分加入明確警告;
- 企業可自行在商業標簽中加入此類聲明,但必須合理且不違背APVMA已批準的內容;
- 企業更新兼容產品清單中的產品名稱,無需再向APVMA申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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